广州撞桥驾船者,枪毙十次也不为过!

周大开有闻 2024-02-26 14:29:05

广州撞桥驾船者,枪毙十次也不为过!

周大开

笔者如此诅咒,不是没有人性,不是渲染暴力!

如果您仔细看过这撞桥驾船者的骚操作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恐怕您的气愤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多媒报道:2月22日5时31分左右,一艘广东佛山籍集装箱船空载触碰广州沥心沙大桥桥墩导致桥面断裂,4辆车和1辆电动摩托车从断裂处坠落,其中两辆落水。该事故造成5人死亡。

5个人,那可是5条鲜活的生命啊!

5个人的突然离去,那可连带着数十号至亲的悲欢离合和哭嚎连天啊!

如果这亡者之一是您的至亲,您是何种悲情?

故此,笔者禁不住怒问:

这好好的行船咋就撞上大桥了呢?

难不成是驾船人醉驾?

难不成是驾船人系实习生?

难不成是驾船人疲劳驾驶?

难不成是驾船人突发重疾?

难不成是驾船人突遇浓雾、失了方向?

难不成是河水汹涌湍急,不以驾船人意志为转移?

难不成是驾船人遭遇天大冤案、故意报复社会?

可是,笔者上述诸多怒问似乎都不存在,因为事发当天下午,广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因船员操作失当!

可是,结论归结论,现实归现实,真真切切的现实是:大桥被撞了,5人死亡了,桥面坍塌了,损失千万了!

造成如此严重后果,按照我们老百姓理解,一是要抵命,二是要赔偿!

可是,这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啊!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号入座下来,也就是说本次广州撞桥事件,哪怕一次性死亡了5人,哪怕被撞大桥损失达1000万元(专家预估),这驾船者顶齐天,最多也只能被判处7年刑罚,与死刑无缘!

至此,我真的非常纳闷:

偌宽的桥孔,这驾船人的眼睛咋就看走眼了呢?

偌多的桥孔,这驾船人咋就不选高孔而过,偏偏要走这低孔而入呢?

按理说,这驾船和驾车的原理应该是相似的,倘若这被撞大桥是横跨在公路之上,那么这驾驶车辆之人,怎么会远远地不用目测这桥孔的宽与窄、高与低,而莽撞地飞车前行呢?

怎么到了驾船人这里,就有了超乎人们想象之行为?是不是这驾船人有神经病?

还有,我们想象着这驾船人,既然直接导致5人死亡、桥面坍塌、损失千万,这就跟驾车人致害一样,依法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吧?

可是,法律又不是这样规定的啊!

君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您看看,这驾船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那么给他人造成损害(5人冤枉死亡、大桥受损千万),这赔偿的主体责任却是驾船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是他的雇主啊!

一句话,笔者认为:这驾船人一次性致使5人死亡、大桥受损1000万元,本人不抵命,也不赔钱,这实在是太便宜他了!

笔者另外想:倘若这肇事船只是驾船者个人所有,这死亡5人的赔偿金和被撞大桥达1000万元的损失,他驾船者个人又没有能力赔偿,那么这最终买单的可能就是政府啊(尤其是大桥修复费用)!您说这驾船者是不是“罪大恶极”啊?

要我说,这春节尚未过完【老百姓的风俗习惯,正月十五后,这春节才算过完,可撞桥事件却发生在农历正月十三(即2月22日)】,这驾船人之恶行,之恶果,枪毙他十次都不为过!!(当然了,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要依法行事,不能以我们的想象、好恶、情感而论)

不知读者诸君有此“残忍”的不好想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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