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骑车摔伤,工伤申请竟被拒,法院判决让人很意外

渔夫姜太公 2024-10-19 09: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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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件因工伤认定而引发的纠纷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而且申请认定工伤的当事人还是一名法官,这就更让大家好奇了。

更让公众意外的是,这名法官申请的工伤认定,还被人社局给驳回了,而且在他诉诸法院以后,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事发经过是这样的:

陆某为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法官。当晚11时许,陆某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施工单位由于疏忽,没有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识,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赔付了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次日,陆某报案后,当地派出所为其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陆某所在蔚县法院认为,陆某在单位加班后,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

然而,让陆某没有想到的是,他向市人社局申请的工伤认定,却遭到了驳回。

对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不管是从程序、事实还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都没有任何问题。

人社局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陆某应当提交其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而且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后,陆某称无法补正。

由于没有这项关键的证据,陆某就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况且,陆某也没有提供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对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法规得当。

对于人社局的决定,陆某表示不认同,他认为自己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该起事故属意外事故,

且《情况说明》非法定部门出具

法院一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导致陆某受伤的这一起事故应该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陆某认为系交通事故,但其却始终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

陆某虽然提供了当地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但派出所很显示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陆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具有证明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的作用。

故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对法院的一审仍表示不服,当庭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又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在本案中,陆某所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都不属于法定部门或者组织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虽然两份情况说明都表明了在事故中施工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予采纳。

因此,对陆某的上诉主张,法院同样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陆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点:交通事故还是意外

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三是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包括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

具体可以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而关于第二、三点的认定,则需要由权威部门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才可以加以证实。

这恰恰是本案争论的焦点所在。

这一起案件可以说很有典型的代表性,当事人的法官身份,更让人们对于判决结果格外关注。

之前有人怀疑,当事人的职业是否会影响到本案的走向,事实证明,法律还是维持了它的尊严和正义。

评论区里对于此事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合理,也有人支持判决结果。

有网友说,作为一个律师,不按要求出具证明就算了,反正都已经获得了5000元赔偿,不明白为啥还非要去认定工伤 。

有网友表示,按照百科里的表述,“按照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这个角度来说,骑车途中的“意外伤害”本身就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我觉得伤者有理,但是需要交管部门出具认定书,情况说明应该不算。”

可以说,本案不管是人社局还是法院,对于此事的态度,焦点就在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而按照相关的法条,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只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那么问题就来了,作为法官来说,陆某按理说应该很熟悉相关的法律,事故发生后,为什么没有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反而是于次日向派出所报案呢?

要知道,虽然派出所与交警同属于公安机关系统内,但两者在职权上的差异还是很大的。

而且“情况说明”显示是与责任认定书这种正式的法律文书也有本质的区分,这一点实在很让人想不通。

如果出事就报警,警察按交通事故处理,一般人社局也不会去较真;而事后再报警,反而成了一种民间纠纷,人社局当然不会再认账。

很多网友对于“交通事故”的说法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觉得只能机动车发生的碰撞才算是交通事故,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同时,明确指出:“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也就是说,哪怕你骑电动车或自行车撞到人或物或发生其他意外情况都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只是走路,未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或间接碰撞以外的事故都属于意外事故。

回到本案中来,这个事件陆某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他在事发后只是与责任方私下和解,却没有按照程序找交警处理。

普通人不懂法想不到这一点也能理解,做为法官还能犯这种错误,实在让人没有想到。

应该说,人社局和法院的处理都没有问题,该案本质上不是人社局不愿意认账,更不是法院不讲理,而是陆某自身出了错。

这一点,对于公众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如果大家以后也遇到类似的事件,切记要走正规流程,不然后续的麻烦会更多。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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