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3714******720J
纳税人名称 ***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一 罚 〔2024〕 4 号
案件名称 ***纸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自2015年至2020年期间,每月将三位高管的工资转入杨某个人账户,再由杨某通过个人账户转入孟***、陈***、梁***三人银行账户,款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顾问费”“应付工资薪酬”科目,但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你(单位)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应补扣缴孟***2015年-2018年个人所得税85213.49元,应补扣缴陈***2015年-2020年个人所得税1979315.07元,应补扣缴梁***2015年-2020年个人所得税690675.76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你(单位)因未足额履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你(单位)2015年至2018年期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其2019年至2020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罚款,罚款金额为665451.94元。
处罚生效期 2024-01-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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