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工资1家3口被人殴打住院,警方:协调赔偿10万私了

岩军军 2023-07-25 16:54:18

我国农民工薪资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工程尾款拖欠问题。又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怒的事情:农民工包工头想要回30万工程尾款发放农民工兄弟工资,没想到一家三口反竟遭公司负责人打击报复。2022年6月,我国河北邢台一农民工(化名赵某),被工地老板拖欠工程尾款,上门讨要薪资,事后被老板打击报复,一家三口被殴打伤残。赵某是当地一位普通的农民,一家三口人,妻子体弱在家做全职太太,女儿是一名大二在读大学生。赵某是全家唯一的支撑,担着全家人的花销和家庭经济重任。面对着养家问题和孩子读书学费问题,张某决定从事工业建筑行业,靠卖自己的力气赚点快钱。赵某工作几年之后,逐渐的在建筑行业熟络起来,当起了包工头,承包工程做建筑,并组织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同村的乡亲一起干工地。

但是最近的一个工程,已经在去年就已经完工,但是还有30万的工程尾款拖了将近一年,迟迟还没有结清,导致赵某手下的农民工兄弟,工资不能够按时的发放完整。手下的农民工兄弟还抱怨到,连续工作两年,每次的工资都拖欠,没有按时发放,而且餐补和补贴还经常被克扣。农民工兄弟们都很气愤,去到赵某家里堵门,就为了要到属于自己的工钱。赵某无奈,多次去建筑公司向老板讨要工程款,但每次都不太顺利,要么是没有见到老板,要么是见到之后,被各种理由给撇过去。赵某的朋友是个在社会上混的很开的人(化名朱某某),于是朱某召集了几个兄弟,去帮助赵某讨要工程尾款。谁知,朱某某和几个兄弟,与公司的安保打了起来。赵某害怕朋友出事,于是选择了报警。警察到了之后,公司老板和赵某,朱某某等人,进行了协调。赵某经过警察的协调,成功的拿到了30万的工程尾款。朱某某等人,虽然是为了帮助赵某得到合理的工资,但行为方法过于冲动。最后因寻衅滋事,而被派出所拘。

赵某在得到工程款之后,立即召集了农民工兄弟将工资如数的发放了下去。事情到这里本以为都解决完了,但是谁也没想到,赵某一家会因此遭遇打击报复。公司老板对这30万的工程尾款发放,非常的不满意。并派自己的弟弟召集了一伙社会打手,去到赵某家打击报复。赵某这边刚刚把农民工兄弟的工资发完,门口就看到一伙拿着铁棍的粗鲁男性正朝着他们家走来。几个农民工兄弟见到之后,立马拿了工资就走,生怕因此惹上麻烦。赵某也赶在他们进门之前把家门关上。但是由于大门连接处生锈,且年久失修,很快就被这一群膀大腰圆的壮汉给撞开了。其中还有公司老板和他的弟弟。赵某将妻子,女儿保护在卧室内,自己一个人在院内,被多名打手用铁棍包围殴打。赵某的女儿颤抖着拨打电话报警,不想,却被发现。随即,赵某的妻子和女儿,也被拎到院子里,被打手包围殴打。打手手中的铁棒因用力过猛,被打到变形,但挥舞的动作却没有停止。赵某的朋友朱某某等人,都还在公安局拘留。殴打过程中,赵某极力保护妻子儿女,渐渐的,赵某一家三口没了声息。公司老板的弟弟见状,喊停打手,并恶狠狠的说了一句:“你不是很牛吗?有本事再找人来打啊,呸!”随后,带着这群社会打手离开了赵某的家。经过赵某女儿的报警,和邻居的急救电话,赵某一家三口被送进了医院救治。

赵某受伤严重,多处肋骨断裂,恐此后再无法从事建筑行业。赵某的妻子身上多处淤青,头部被打破损。赵某的女儿,肋骨被打断一根,脸部腹部被打破损。警察将公司老板、老板弟弟及其社会打手缉拿归案后,两人对殴打赵某一家的行为供认不讳,原赔偿10万人民币,私了解决。拖欠工程款一般违法行为,不归属刑法,最终会在民事案件的范围内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案件中赵某若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如何做呢?首先,赵某等农民工们应当依法应诉,同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和证据,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最关键的是按期提交证据。对于工程价款金额、工程质量、工期可能涉及索赔的方面做好诉前工作,在诉讼中多和法官沟通,如果赵某等人与公司之间有调解的空间,也可以努力达成调解。

在工程欠款案件中有很多时候,往往都是因为无法达成结算,这种情况下,对于确定工程价款金额是诉争的焦点,很多时候都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造价评估。3.赵某的朋友朱某某等人,公司负责人和他的弟弟以及所召集的社会打手,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朱某某召集兄弟与公司人员斗殴打架,符合寻衅滋事,由派出所进行处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件中,公司负责人和他的弟弟以及所召集的社会打手,随意殴打赵某一家三口,并造成重伤,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触犯了刑法,应交由刑侦大队和法院处理,而不是私下调解。本案中的派出所民警,未对朱先生进行伤情鉴定,就请朱先生签署撤案协议书,明显不当。4.本案中,除了赵某外,其他的农民工兄弟未及时收到工资、补贴。根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农民工兄弟们完全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老板在限定时间内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仍未在限期内支付工资,则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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