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4日,美团平台的注册众包骑手叶某红在首次接单时,由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保额60万元,保费3元由美团平台扣收。保险条款规定,若骑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赔偿金。然而,当日18时40分,叶某红在配送“饿了么”平台订单时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在家中死亡。叶某红的家属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则以叶某红配送的是非美团平台订单且死因未明为由,拒绝全额赔付。
02裁判结果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红作为众包骑手,具有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自由化的特点,可同时在多个平台接单。案涉保险为商业保险,旨在保障骑手人身安全,保费由骑手支付,受益人也为骑手本人。因此,尽管叶某红在事故发生时配送的是“饿了么”平台订单,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时,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排除配送其他平台订单时的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未能就免赔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充分说明,故免赔事由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3律师观点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理解众包骑手的工作特性及保险合同的性质。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人身依附性不强,他们可自主选择接单平台和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特点,并在保险条款中作出明确说明。若保险公司希望排除配送其他平台订单时的保险责任,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此外,律师还提醒广大骑手,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顺利获得理赔。
0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第十七条则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