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街道责令业委会暂停履职!业委会公开回应“不接受”

武汉风云 2024-09-14 18:38:45

【风云武汉】获悉,日前,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责令(城市之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暂停履职的通知”。

城市之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接报警回执》,业主委员会组织选聘佳源花都三期(城市之光)小区物业招投标过程中涉嫌围标、串标行为,正在调查。鉴于业委会不按相关条例履职有损业主公共利益,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委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放弃履行委员职责;(六)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行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经佛祖岭街道办事处核查,业主委员会在组织选聘佳源花都三期(城市之光)小区物业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虚假材料中标的情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佛祖岭街道办事处责令城市之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徐金辉、董亚军、杨智深、华元、阮翠英暂停履职。业主委员会暂停履职后,授权黄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特此通知。

对此,武汉市佳源花都三期(城市之光)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关于责令业主委员会委员暂停履职的通知》的回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道办事处:

我委于今日在黄龙山社区办公室收到贵处《关于责令业主委员会委员暂停履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委在现场向街道工作人员舒邦顺、何登峰当面答复拒绝执行暂停工作,现以书面形式回复拒绝理由如下:

一、贵处无权对业委会做出暂停履职的《通知》。

1.现场无法向我委提供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证据。

街道办引用《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六)款为由暂停我委工作,我委在现场要求出示街道工作人员向我委出示我委违反条例规定的证据,街道工作人员答复:现在无法提供,后期会给、后期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出结果后再出示。

2.《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法上位法,应无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故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管理组织,街道对其只有在设立时有指导和协助的作用。其他的法律和法规也没有规定自街道对其有其他管理的权力,《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只是部门规章,他的制定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3.《通知》本身违法,也没有法律效力。

《通知》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为由暂停我委工作。可是,该条后面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现贵处并没有出具调查核实的结果,就出具《通知》,因此贵处引用条例错误,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

二、贵处已对业委会正常工作进行干扰属于严重违法侵权行为。

业主大会是一个决策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群众自治组织,属群众自发性组织,街道办事处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非直接管辖关系。

另外,我委近期正常开展物业选聘工作,并且将工作计划和公告的文件资料均抄送街道,街道均无回函。我委的开展的物业选聘工作街道不但不指导,反而屡次在换物业关键时机出手“指导”,“指导”的内容不是“质疑”就是“暂停”,再不就是跳过我委在小区贴大字报对我委进行污蔑诽谤。我委对于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的“失责”和“用心”表示遗憾。

综上所述:我委不接受贵处的《通知》,并要求贵处向我委回函撤销《通知》,并且自查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缺和对业委会工作指导失责的问题。

据悉,9月13日,城市之光业委会再次发布公告,向全体业主公布了近期街道就履职问题与业委会的往来函件。

后续进展,“风云武汉”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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