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近代中国所遭受的欺压时,除了赔款、割地,最为人诟病的就是“领事裁判权”(也被人称为治外法权),那么什么是“领事裁判权”呢?
领事裁判权是一种属人管辖权,即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机构对处于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
具体到晚清,这项制度的主要体现为:获取此权利的国家,其国民不受清朝司法管辖。不论其涉嫌何种违法行为,清朝司法机关均无权审理和判决(除非其本人主张),只能由其所属国领事或司法人员依据本国法律裁决。
可以看出这项制度对于满清的国家主权造成了巨大侵害,这也是不少学者将“领事裁判权”视为清朝沦为列强“半殖民地”的重要标志之一的原因。
对于这项重要国家主权的丢失,不少人将它归咎于“西方列强依仗武力强行从清政府手中夺取”。然而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清史专家孟森在评论领事裁判权时说:
此为当时英人所梦想不到,不意处人法律管辖之下,竟能不受管辖也。是为领事裁判权之由来 … 英所未请,中国强予之”。
《清史讲义》
1842年第一鸦片战争,在清英双方议和的过程中英方从未提及过“领事裁判权”的相关要求,8月29日双方签署的《南京条约》中也无相关约定。
不过条约签订后不久,道光给负责签约的钦差大臣耆英下达了一道谕令。皇帝觉得条约的不少条款表述不够清晰,以后可能会产生纠纷。道光要求耆英仔细研读条约,和英夷当面释清并作为条约附录。
由此耆英折腾出了一份被茅建海评价为“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的对英照会,领事裁判权的产生就因这份照会而来。
英国商民既在各处通商,难保无与内地民人交涉狱讼之事 … 但查乾隆十九年佛兰西人时雷氏一犯,钦奉谕旨,令其带回本国自行处治。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国兵船水手打死黄埔民人黄姓之案,亦经阮督部堂奏请,令英国自行惩办,各在案。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民由内地惩办……
可以说英国在战场上未能获取(甚至未设想获取),清政府自己在谈判中就拱手相让了。1843年7月根据《南京条约》双方议定《五口通商章程》时,英国人就应清政府的要求将“领事裁判权”正式列为双方的条约之一。
此后美国、法国、瑞典、挪威、沙俄等国在和清政府签署条约时均依例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依据此规定列强开始在各个口岸城市、租界内派驻警察并设置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行使对本国侨民的司法管辖权。
此后列强的管辖范围也很快就从本国侨民扩展到领事馆雇佣的中国籍民人,甚至开始扩大到居住在租界的中国籍民人。清末很多反清志士公然在租界办报纸和清政府唱反调,犯事后只要逃到租界清政府就奈何不得的主要原因就在这里。可以说清政府自己也为自己的覆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最后“领事裁判权”的生命比清政府还长,直到太平洋战争全面爆发后,才被已迁都重庆的国民政府正式废止。
那么清政府为什么要主动放弃司法裁判权这项重要国家权力呢?
第一个原因是,自古以来形成的“息讼”和“使无讼”思想,让朝廷将司法裁定视为一种“麻烦”而不是自身的责任。
数千年的皇帝集权制度,让朝廷、皇帝在享有国家权利的同时却没有服务国民的义务和意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均认为处理诉讼不仅没多大收益还耗费朝廷资源,因此“无讼”就代替了公平、保障民生等等,成为皇朝在司法上的最高目标。
注:明清两朝有不少外藩贡使、通商人员等入境犯罪(甚至杀人)的案例,朝廷的处置大多是要求相关官员日后加强管束,对案犯的处理也以不理会或驱逐居多。除了所谓的天朝宽仁外,将司法裁决视为麻烦的态度也是重要原因。
同时皇朝的权力不断自下剥离并向上集中,这在确保皇权至高无上的同时,也带来了尴尬。皇帝和官府都没有能力和精力去细致地管理地方,例如明清时期一个地方州府的府衙编制往往只有几十人(包括差役),但需要管理数万乃至数十万民众。
所以皇朝治理地方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社会伦理、道德礼教。皇帝和官员们均认为民众只要依据伦礼规范行事,就不会有矛盾,即便发生了纠纷也能很简单的论出“曲直”,这样皇朝才会长治久安。
在这些认知下,诉讼就被视为一种挑衅和麻烦,因为这意味着不愿意遵守社会伦礼。“息讼、使无讼”的思想也就因此而生。这种思想让皇帝和官员们普遍性产生了一种认知 – 应该主动抑制诉讼的发生。
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海瑞集》
想必海瑞很清楚这么断案会出冤案和错案,他要这么做的原因就是为了“息讼”。即便到公堂来争,我也按照伦礼规范来判。用断案来倒逼民众尽量别告状,自行用社会伦理和舆论去处理。
“青天”尚且如此,其他官员的做法就更“粗暴”了。他们不但会设置各种障碍不受理“婚嫁田土商”这类纠纷,甚至会以“刁钻不讲理、蔑视公堂”等为由将讼者乱棍打出。
因此清政府提出“领事裁判权”时并不觉得这有什么不妥之处,而认为这是排除麻烦、是在维护自己的传统和天朝的“先进”之处。
第二个原因是“天朝上国”思维让清廷从上到下都不屑、也不愿意和洋人打交道。
在英人轰开国门之前,国人的天下观一直是“中国是世界的中心并居于世界的顶点”,中国之外都是需要中国教化的“蛮夷”。而非藩属朝贡国的西方诸国更是蛮夷中的蛮夷,“圣教所不及之地”。
我大清抚有区夏 … 西南诸夷亦莫不候风占月,输忱效顺。乃独英吉利者,其主忽男忽女,其人若人若兽,凶残之性,甚于虎狼;贪渎之心,不殊蛇虺 ……
《全粤义士义民公檄》
其他还有“膝盖不能弯”、“毛发类猿”等等,可以说当时清人误解歧视洋人甚于洋人歧视清人。这种自上而下的俯视,让清廷认为这些“类禽兽”的蛮夷没资格享受天朝的统御,就像阿Q的名言“你们也配”。
注:清朝和日本几乎同时被列强轰开国门,两个文化、观念区别不大的国家对待列强的态度却迥然不同,原因之一也是清朝站位太高,无法放下姿态。
除此之外朝廷上下也非常不愿意和洋人接触。
因为秉持“天朝上国”的世界观,不仅没有国际法的概念,承认自己的问题并向洋人学习更是不存在的事情。那么日后产生诉讼冲突,就尴尬了。到时候如果无法教化、驯服蛮夷(打不过),堂堂天朝岂不是要自取其辱 --“盖官畏夷,而不敢临其上以损威重”(孟森)。
因此将华夷纠纷中的夷交给他们自己处理,就成为了不错的选择。首先不承认问题就没有问题,其次还可以“以夷制夷”彰显天朝的高明。
最后一个原因,当时的清朝并不认为“领事裁判权”是什么丧权辱国的条款。
《南京条约》签订后,对于条约清朝上下也认为这是奇耻大辱。但当时很多人在意的不是“领事裁判权”,甚至也不是割地赔款。而是准许蛮夷携带“伤风败俗”的女眷入住口岸城市,以及用基于“平等”的外交礼仪来对待这些不识礼数的蛮夷。
注:当时西方女性公然抛头露面、日常言行也没有清朝妇女那么保守(例如外出不遮蔽、不让男性陪同等)。这导致很多不了解西方的清人视她们为无耻淫妇、妓女……
由此两广总督衙门折腾了十几年不让英人依条约进入广州,咸丰各种折腾不想让英法使臣入京,更别说让他们正式觐见了(咸丰甚至以永久豁免关税为条件)。第二次鸦片战争的激发,这类矛盾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被我们视为丧权辱国的“领事裁判权”,当时的皇帝、朝廷乃至官员民众是真的不在乎。这也是满清真正腐朽和落后的地方。
鞑子蠢的厉害
清朝是自己把自己玩死了。
刚看了高铁打耳光,判互殴。突然在这篇文章里找到了答案,息讼呀。
[流鼻涕]竟有此事!你们完了,竟然敢稍微提一下满人的小小瑕疵?!?!马上你们就七大罪加身!
井底之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