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刑事案件管辖:杨智渊犯分裂国家罪为何判9年?

法的正能量 2024-09-08 02:08:06

2024年9月26日,“环球网”披露:针对借杨智渊犯分裂国家罪案,台陆委会炒作“慎重考虑赴陆必要性”,国台办予以驳斥;今日法律问答借此予以设问:“杨智渊犯分裂国家罪为何判9年?”回答本问,还需从刑事案件管辖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刑事案件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概说

多数人可能认为,刑事案件管辖主要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如,多数诉讼法学者持有前述观点;实质不然,《刑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管辖原则”,如,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权,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大陆司法机关当然享有刑事案件管辖权。有人可能要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究竟是什么意思?地域管辖和主管管辖。例如,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以往台湾司法对“分裂国家罪”也进行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通过文义解释,多数人得出的结论是,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也能行使管辖权。但是,学者并不这样认为,如,通过法考误导司法人员,或者公众。

例如,2008年卷二第33题:甲将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著名军事杂志。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关于对甲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B.公安机关;C.军队保卫部门;D.国家安全机关。参考答案是D;至此,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没有管辖权。

有人可能要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

根据上述规定,多数人的结论为:有关军事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仍有管辖权;除了间谍、特务案件,公安机关也有管辖权。由于法考真题的影响,多数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可能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可能不行使管辖权。201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人可能要问,学者为何得出上述结论呢?在我国,不少学者“就事论事”不能过文义,或者体系解释就得出结论。例如,《刑法》规定的介绍贿赂等罪,犯罪主体根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多数人不作分析认为一律由检察机关,或者监察委主管,各类“掮客”难以有效处理;但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不是小事,《国家安全法》规定有“三机关”主管符合我国国情。

二、大陆最大善意,不影响两岸民众交流

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类罪共有十二个罪名。2005年3月颁布实施的《反分裂国家法》,以及2024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仅将“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规定为犯罪,而诸如颠覆国家政权罪并没有纳入惩治范围。

有人可能要问,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罪有何区别?分裂国家,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如,谋求“台湾独立”是典型的分裂国家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与前述制度“不同政见者”可能是典型的颠覆国家政权行为。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甚至规定,包括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以及“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协商和谈判,据此,大陆尽最大善意,没有将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列为犯罪。

《意见》“附则”尽管规定了“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但通过体系解释,主要惩治范围也是资助分裂国家,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

《意见》尽管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但也规定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制度,即:“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大陆司法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大陆最大善意,不影响两岸民众交流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但大陆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释放”了最大善意,据此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并不影响两岸民众交流。

三、杨智渊犯分裂国家罪为何判9年

2024年8月2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智渊犯分裂国家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此,有人可能认为,刑罚轻较。有人也可能认为刑罚较重;是轻、是重还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杨智渊为分裂国家、谋求“台湾独立”,在台湾地区通过“台湾民族党”等“台独”组织,公开宣扬“台独”分裂主张,积极实施制定“台独”分裂行动计划、图谋推动“台湾建国”并加入联合国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台湾地区“加入联合国”是典型的分裂国家行为。《反分裂国家法》于2005年实施,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杨智渊2008年后分裂国家的行为符合追诉时效的规定;被告人杨智渊并不是“台湾民族党”等组织的发起人,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认定其为积极参加者,由于持续时间长,如果没有从轻、减轻情节,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恰如其分。

杨智渊犯分裂国家罪为何判9年

有人可能要问,民进党当局为何恶意抹黑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惩“独”的正义之举?正如其实施的两岸的政策一样,阻碍台湾同胞与大陆交流,台湾同胞看不到大陆的繁荣,“台独”组织,顽固分子可以编造谎言“抹黑”大陆,如,谣言称大陆人吃茶叶蛋困难等。今年1至8月,260多万台湾同胞来到大陆参访交流,民进党当局的谎言不攻自破。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反分裂国家法

第七条 ……。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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