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满14周岁,男子与其发生关系,法院为何判决无罪?

拍案烟屡 2024-08-16 01:39:56
简要案情:

男子张某在玩某款网络游戏时,结识了女生周某,由于两人在游戏中配合得很好,十分有默契,于是便互加为好友。

因平时都喜欢玩游戏,两人兴趣相投,在网上可谓相聊甚欢。而随着交流的加深,两人逐渐地发展为网恋关系。

在此期间,男子张某曾询问过女生周某的年龄,而女生周某刻意隐瞒了自己未满14周岁的事实,谎称自己20岁。

两人在网上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在男子张某的主动提议下,两人相约在线下某宾馆见了面。而当双方见到彼此的真容后,男子张某发现女生周某身形娇小,看着不像20岁,于是便追问其真实年龄。

女生周某再次刻意隐瞒了自己未满14周岁的事实,改口谎称自己已经17岁了,并声称在某技校读书。男子张某不疑有它,随后,二人闲聊了一会儿,便逾越了鸿沟,发生了关系。

而案发当晚,女生周某的家人眼见已经大半夜了,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周某,打电话不接,发消息也不回,于是万分焦急之下,由于担心周某遭遇了拐骗,遂打电话报了警,导致案发。

其后,男子张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不久之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张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然而,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却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为由,依法判决男子张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服判决,坚定认为男子张某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遂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庭审上,公诉机关抗诉称:

本案中,女生周某身高仅143厘米,体重70多斤,身形娇小瘦弱,且身体发育不成熟。因此,案发当晚,男子张某虽然声称不知道周某未满14周岁,但通过这些外在特征,男子张某“应当知道”周某未满14周岁。

综上,由于男子张某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意与未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男子张某的辩护律师却辩称:

案发当晚,当男子张某发现女生周某身形娇小时,便追问其真实年龄。而女生周某再次刻意隐瞒了自己未满14周岁的事实,谎称自己已经17岁,并声称在某技校读书。因此,本案中,男子张某其实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询问、查证等注意义务。

此外,由于案发时间段是在冬日的晚上,天色比较黑,光线不好,而男子张某和女生周某在宾馆房间里只是闲聊了几分钟,其后很快便熄灯睡觉,由于两人实际接触时间比较短,此前也从未见过面,故这些综合因素均不利于男子张某判断出女生周某的实际年龄。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张某自始至终并不知道、也无法判断出女生周某的实际年龄,且案发当晚,两人在宾馆内系自愿发生关系。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张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二审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为:

1、本案中,双方在网上交往期间,男子张某曾询问过女生周某的年龄,而女生周某谎称自己20岁。案发当晚,在宾馆房间内,男子张某再次询问女生周某的年龄,女生周某依旧刻意隐瞒了自己未满14周岁的事实,谎称自己已经17岁。

而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女生周某也亲口承认,自始至终都向男子张某谎报了年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男子张某确实“不知道”女生周某未满14周岁。

2、案发当晚,女生周某衣着打扮较为成熟,穿着高跟鞋,画着浓妆,且抽烟、有纹身。此外,从警方的几次询问笔录看,女生周某说话老练,谈吐方式较为成熟。而且,女生周某在深夜时分,依然可以单独离家外出。

综上,从女生周某的衣着特征、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男子张某均无法推断出女生周某未满14周岁。据此,仅凭女生周某的身体发育程度,无法认定本案中,男子张某“应当知道”女生周某未满14周岁。

3、本案中,男子张某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强行与女生周某发生关系,案发当晚,双方均属于自愿,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女生周某也主动承认了这一点。

据此,就本案而言,在不知道女生周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由于男子张某既不存在强奸罪当中的手段行为,又不存在违背女生意志的问题,故而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张某“不知道”、且无法认定其“应当知道”女生周某未满14周岁,加之双方属于自愿,因此,无法认定本案中男子张某构成强奸罪,故而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而对于“明知”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当中作了明确规定:

1、女方未满12周岁,一般情况下,应当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判决构成强奸罪。

2、女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衣着特征、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能够综合判断出未满14周岁,那么,此种情形下,便应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判决构成强奸罪。反之,则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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