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金能否正常领取?

诺保莱 2024-11-05 11:50:52

夏中华于1994年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夏中华于2018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夏中华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夏中华共计取得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发放的养老金89963.6元。2021年3月3日,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夏中华送达了《退回违规领取养老金告知书》,通知其委托代理人办理退回养老金手续。

另查明,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1年3月8日作出《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主要内容为:“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夏中华返还养老金89963.6元。

事实及理由:1994年6月,夏中华办理退休,自2018年1月起至2021年1月止领取养老金89963.6元。2020年6月22日,夏中华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月21日起,现夏中华羁押于辽宁省女子判监狱。根据2001年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答复,已领取养老金的在押服刑人员,自被羁押之日起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方可继续发放,并参与待遇调整。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为沈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夏中华办理退休后即为其发放养老金,对夏中华犯罪服刑的事实近期方才知晓。为保障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避免社保基金的流失,故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夏中华被判处有期徒刑,按照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复函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继续发放。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夏中华在服刑期间获得了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发放的养老金89963.6元,夏中华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将该款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夏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养老金89963.6元。

夏中华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理由:1.本案事实不清。上诉人自2018年1月21日即被刑事拘留,即2018年2月起上诉人无法使用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卡,该卡放在家中,由上诉人爱人侯铁山使用。上诉人根本不知情,依常理也无法使用。且现侯铁山已经去世,无法核实该卡使用情况。故,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退休金无事实依据。2.本案中长达二年的时间,社区已将上诉人情况上报社保部门,其未自行查实停止支付退休金,却将上诉不利后果欲由上诉人承担,显失公平。

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称已经向银行调取流水,以证明领取养老金的并非上诉人本人,但经二审法院明示,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间内向二审法院举证,亦未在举证期间届满前书面向二审法院申请延长,二审法院视为上诉人放弃了其提交新证据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夏中华于1994年退休并领取退休金,2020年6月22日其被判处有期徒刑。按照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夏中华在服刑期间的领受的养老保险金额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一审法院判令夏中华退回其在服刑时获得的养老金89963.6元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夏中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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