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案件的关键元素,它对于判决案件的正确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的重要性在于其能够提供客观、真实和可信的信息,帮助F庭确定案件的事实,为F官做出公正的裁决。
然而,阜新市中级人民F院F官吕某秋,疑恶意毁坏证据,枉法裁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2年4月初,韩某找我和孙某军合伙,口头协议,没有具体约定投资金额。工程大概在4月12日左右开工。刚开始我以个人的名义去重庆签合同,后来挂靠到兴武公司,我们三人是实际施工人。孙某军出资20万元后因无力追加于2012年工程开工不久退出合伙。后由韩某、我二人合伙完成全部施工工程(韩某负责工程施工,我负责财务)。
本以为这是我们齐心协力为生活共同奋斗的好时机,不料这竟是噩梦的开始,因合伙纠纷一案,韩某将我告上法庭。
韩某固执己见的认为我贪污钱财,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我拿出了我负责财务期间所有的票据审计,此举应该算是最好的证明了吧?所有票据应该算是最好的证据了吧?
对,这些就是最有利的证据,阜新市F院驳回了韩某对我的起诉。
归还了以上票据,但是我发现是有丢失的,然后原来是账里都有,现在也没有了......
现在票据缺失,韩某要是再次起诉,我该如何自证清白?
果然,我最担心的事情终究是发生了,韩某提起上诉,而我最终也因票据缺失,证据不足而败诉。
我们都知道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收集和保管,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靠性。
证据对于争议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现如今阜新市F院让我原本有力的证据变得缺失,武县F院忽略证据缺失的重要因素,致使我败诉,名誉金钱损失惨重,我又该何去何从?
在此,请广大的人民群众帮我看看,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我们平民百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相关利益,公道如何声讨?
恳请相关部门、上级领导关注我的呼声,为我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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