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未设置CT1条带式采煤工作面重点区域超时超员报警功能;
2.矿井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胶轮车运输,《2024年11月份矿井风量分配计划》中,辅助运输大巷仅进行风速验算,未按照同时运行最多3台胶轮车进行核算,增加配风量,实测风量满足需求;
3.矿井CT11北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在用的1台探放水液压钻机液压管破损,高压软管存在10cm长度外层脱落,内层钢丝严重锈蚀;
4.矿井中央排水泵房2台真空水泵未经常检查和维护,现场测试2台真空水泵运行时,轴承盘根处均存在大股漏水;
5.矿井涌水量观测原始记录存在不实现象,2024年4月12日,人员定位系统显示涌水量观测人员李玉想未到中央泵房按照流速仪法查看水仓流速仪数据,涌水量观测原始记录却填写了当日该处涌水量数值;
6.矿井5211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段皮带架下方存在长5m厚度超过5mm的积尘,未及时冲洗;
7.矿井5211运输顺槽压风装置阀门损坏,无风;
8.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现场检查时辅运大巷与CT1回风联络巷交叉口交通管控信号灯故障无法复位;
9.矿井《辅助运输巷人车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检查时,出现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有人车混行的现象;
10.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安装的防护栏不能覆盖全部转动部位,未能起到防护作用。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119-2023)5.5.2.2;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如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警告。
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9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庙梁村,法定代表人为刘胜华。井田面积6.4988km2,开采煤层为42上、5·2煤层,生产能力6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