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商务咨询存在发票违法的行为被稽查并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4]128号的处罚事由显示,该公司2018年-2020年共计对合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山口市****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237户开具普通发票2025份,金额合计420857183.79元,税额合计25187856.29元,开票内容主要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福利费等内容。
该公司为上海幻时等公司涉嫌利用预付卡虚开发票的团伙企业。
经查,该公司以预付卡发票作为道具掩护,利用差额征税政策,向下游用票企业开具有税率的服务费(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福利费等)普通发票供下游用票企业列支费用、套现等。该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没开发票,这些行为也要判刑!
法律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普票需承担的后果,财务务必了解!
1. 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虚开普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将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处罚
由虚开情节的严重性来处理。若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到虚开通知,一定要这么做
有时,会计收到税务局通知,取得一张普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会计不知道对方虚开。
这种情况有可能属于善意取得!
这种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的外部凭证,若支出是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收好这5个提醒,这样做就能减少,收到“虚开发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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