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他的千条计,我有我的过墙梯。
老赖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给配偶或者子女的套路是常见的抵赖方法,应对这些抵赖的方法,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案例。
一方面被执行人苦苦哀求没钱躲债,另一方面,他的老婆或者子女却在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申请人既无奈又愤懑,该如何办呢,如何冻结执行配偶、子女的账户呢?
法律范围内可以采取三种方法。
第一、认定配偶、子女账户的财产系共有财产。对于属于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举个例子,比如儿子、父母共同开办经营企业,共同生活也没有分家,儿子、父母形成了家庭共有财产,即使存在儿子名下的财产也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冻结。
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老赖和老婆的共同经营收入,但是以老婆的名义存入银行的,也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
此时,如果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该规定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当然了,也可以申请人提起分家析产之诉,通过诉讼明确老赖被执行财产范围,法院直接执行。
第二、认定子配偶、女账户的财产为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低价的财产。对于此类财产,申请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根据《民法典》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二条规定,明确了撤销权的内容和行使,例如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第十四条也提出,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2011年规定)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顺带提一句,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注意时效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最长为五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胜诉后,比如老赖父母将房屋无偿、低价转让给子女名下,则将会被重新强制过户给父母,那么,申请人就可以名正言顺的执行该房产,拍卖变卖了。
在撤销诉讼期间,完全可以查封、冻结子女名下的房产。
第三、认定配偶、子女账户的财产为老赖的遗产或者代管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或者执行。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康子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世间之事皆是如此,为了名利,有些人会不择手段,而有些人却遵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高尚情操。
法不向不法让步。
违法的人必将受到法律之制裁,最后的结果是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