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芷若税海 2024-04-22 01:39: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2号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现就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前海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本通知的实施范围是《发展规划》中划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3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4〕13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二、本通知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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