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女保安上夜班睡觉,被主管发现后叫到办公室欲图谋不轨

雪峰说法 2024-09-11 18:48:40

广东中山,一个女子在公司上夜班,男主管让她进办公室汇报工作,趁机想要欺负她,女子坚韧勇敢、奋起反抗,才没有被男主管欺负。事发后,女子报警,男主管被送进监狱。

39岁的李女士和丈夫马先生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女儿,为挣钱养家,夫妻俩人外出打工。

马先生在一家物流公司做搬运工,工作虽然辛苦,但每月能领7000多元工资,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说,这种收入水平值得欣慰。

李女士在一家工厂做保安,工资不多,但很轻松,每天工作9个小时即可,还能照顾家庭。

工厂的主管陈某现年42岁,离异,性格暴躁,人也长得非常彪悍,工人们对他都心生畏惧。

可陈某对李女士却非常的友善,经常与她在岗位上聊天,闲话家常。李女士很反感,可人家毕竟是主管,她不好多说什么,每次只能强颜欢笑。

正所谓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陈某的真实意图是什么,恐怕明眼人都知道,他是对李女士有好感,想要追求她。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可必须在道德伦理的约束下进行,李女士已有家庭,陈某不应该对她有非分之想。

然而,李女士的忍让,却换来了陈某的变本加厉!

这天晚上,李女士上夜班,凌晨一点多,她感觉有些困意,于是走进保安室打盹。陈某发现后,厉声谴责,要求李女士到他办公室一趟,汇报一下夜班的工作,并对上班偷懒的行为,进行自我检讨。

李女士自知理亏,于是来到陈某的办公室,请求对方能宽大处理。然而,陈某却一反先前的态度,对李女士笑脸相迎,端茶倒水。

正当李女士感到不解之时,陈某突然握住了她的手,说喜欢她之类的话,随后又对她动手动脚,并威胁李女士如果不从,就会将她辞退,让她失去工作。

而李女士一点也不含糊,下意识地踹了陈某一脚,随后想要逃离,不料又被陈某从后背抱住。

李女士性格刚烈,知道陈某的侵犯意图后,她更不会坐以待毙,随即挥拳猛击陈某的头部,并反手将其撂倒在地。

然而,陈某身强力壮,摔倒后不仅毫发无损,还迅速爬起与李女士扭打在一起,情况十分危急。

千钧一发之际,李女士抄起一张凳子猛击陈某肩膀,陈某疼痛难忍,这才让出一条路来给李女士离开。

逃离办公室后,李女士惊魂未定,赶紧将此事告知丈夫。在马先生陪同下,夫妻俩到派出所报警。

警察赶到陈某的办公室,对案发现场进行取证,可陈某却不承认侵犯李女士的事实,还狡辩称两人只是同事之间开玩笑的。

事实,终究会证明一切!办公室里一片狼藉,四周遍布着大量打斗过的痕迹,陈某办公桌处还残留着少量鲜血,经查,是陈某身上的伤口流下。

同事之间开玩笑,一般点到即止,不会出现攻击和打斗行为。而陈某的办公室里,却杂乱不堪,很明显,这里发生过激烈的搏斗。

李女士背部有多处淤伤和抓痕,与陈某指甲里的纤维残留吻合,因此,警方认定陈某对李女士实施了侵犯行为,构成强奸罪。

那么,陈某在这起案件中,会接受怎样的处罚呢?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规中的“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又或者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不敢抗拒。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对李女士以工作相要挟,逼其就范,犯罪情节符合胁迫特征。由于李女士的奋勇反抗,陈某的犯罪行为才没有得逞。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争取宽大处理,陈某的家人向李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6000元经济赔偿。最后,陈某获得李女士的谅解,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职场中,骚扰案件屡见不鲜,归根结底,是某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其次,一些受害者为保住工作,大多息事宁人,不予以计较。殊不知,这就助长了一些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在这里提醒大家,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及时止损,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临危不乱,颇有巾帼不让须眉之风范,与陈某斗智斗勇,最后也让对方接受了法律的严惩!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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