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当时儿子正在兰女士身旁熟睡,兰女士不好吵醒儿子,因此也就没有直接赶走向某,向某则认为这些兰女士不拒绝自己的表现。向某顿时就兽性大发,一把就将兰女士压在床上,对她又亲又摸,并且还用言语羞辱兰女士:“早就想要你了,今天终于让我有机会了!”面对这种情况,兰女士只感到深深的绝望。在兰女士力气耗尽之后,兰女士就成为了一只待宰羔羊。她被自己的公公侵犯了。向某精力十足,面对无力反抗的兰女士,他对兰女士进行了一次又一次违背伦理的侵犯。即使遭受如此侮辱,但兰女士担心自己的名声和孩子受到影响,也就没有声张这件事情。所以兰女士一直在忍气吞声,这也给了向某更多机会,向某在随后的日子里,不止一次侵犯了兰女士,让兰女士备受煎熬。最终兰女士忍无可忍,联系了自己的哥哥,在哥哥的帮助下,搬出了这个令她伤心又屈辱的地方。随后兰女士报警,警方也是在调查之后立马就抓捕了向某,向某也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向某因强奸罪而需要受到惩罚,因为有前科,向某这次受到的惩罚将会更严重一些,比一般的强奸罪会判的更重。这件事情传出之后,向某的行为也是受到了许多人的谴责和唾骂,兰女士的遭遇也受到了许多人的同情。在本案中,向某的犯罪事实确凿,不过许多人都不知道向某具体有哪些犯罪行为,接下来就为大家分析一下。1、首先最明显的就是强奸罪,这是大家最关注的一点,也是犯罪事实最明显的一点。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无论使用什么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发生关系的,都构成强奸罪。向某蓄谋已久的强奸令所有人都感到愤怒,他与兰女士发生关系并不是兰女士自愿的,而是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与兰女士发生关系。虽然强奸罪是需要证据的,而且这个证据比较难收集,一般需要身体受伤,或者女性身体内部残留男性液体才能判断。但本案中向某因为多次对兰女士进行的侵犯,所以兰女士想要找到证据证明这些也是比较容易的。加上向某被调查审讯的时候,很快就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以警方很快就将向某定罪了。向某此前就有强奸行为,虽然之前是强奸未遂,但在这次判刑的时候,也会参考之前的强奸行为,会对向某判以更加严重的刑罚。还是《刑法》第236条规定:如果此前有过强奸行为,那么将会依照严重情节进行定罪和处罚,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以向某这次的行为受到至少10年的有期徒刑,这个时间是非常漫长的,向某也算得到了他应有的处罚。并且因为是多次侵犯,而且还是侵犯丈夫去世后受到心理打击的女性,这会给向某增加更多的刑期,一般在10%到20%之间。等到10年之后,向某就无法对兰女士再进行性骚扰了,不仅向某自己的身体素质会下降很多,兰女士的儿子也长大成人会保护她了。对于这种屡犯不改的罪犯,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一般都是非常严重的,虽然法律会给知错就改的人机会,但也不会对顽固不化的人留情面。如果向某侵犯兰女士的行为并没有成功,那么向某还算违反强奸罪吗?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犯罪分子不是自己打消了犯罪念头,而是因为一些阻力导致犯罪行为终止,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所以兰女士如果当时抵抗成功了,导致向某没有侵犯成功,那么向某最多属于强奸未遂,但也因为有前科,会比上次的处罚严重更多。兰女士因为是弱女子,加上当时深夜,兰女士的抵抗能力比较低,所以受到了向某的侵犯,因此兰女士被向某实施了惨无人道的侵犯。就算没有侵犯成功,因为向某对兰女士有控制、伤害等行为,因此向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使用一些手段攻击他人,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的行为。向某侵犯兰女士的行为肯定涉及到一些强行控制行为或者伤害行为,并且侵犯女性基本上都会对女性身体造成伤害。所以向某在违反强奸罪的同时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兰女士在最开始其实就可以起诉向某,令向某受到惩罚。向某受到惩罚,认为兰女士不好惹之后,可能就会打消侵犯兰女士的念头。所以女性平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对骚扰侮辱行为0容忍。向某在王先生还在世的时候就多次骚扰兰女士,这也令兰女士非常烦恼,其实这也违法来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性骚扰行为,如果被骚扰,那么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所以向某一开始骚扰兰女士之后,如果兰女士劝说向某,向某依旧不改的话,那么向某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但兰女士为了家庭和睦,选择对这些事情忍气吞声,导致向某的胆子越来越大,这也是导致悲剧的一个原因。实际上只要向某的言语让兰女士感到被骚扰,那么兰女士就可以直接投诉向某,让向某受到惩罚。但如果兰女士能够在一开始就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向某受到惩罚,或者让相关部门进行调解,那么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了。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更应该学会保护自己,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