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诚的交流有益的探索

文献佑人间 2024-10-25 18:04:48

十来年前,我在中欧法学院,与来自遥远德国的司法同行们,有过一次学术交流活动。今天,我将当年那次交流点滴记录于下,供各位网友评论。

春日,中欧法学院、联邦德国司法部和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共同举办了“《德国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结构和最重要的改革”职业培训项目。

德国多位资深司法工作者就《德国刑事诉讼法》基本结构和最重要的改革等相关法律话题,与中国法官进行了积极有益的交流。两国司法官员一致认为,彼此追求司法公正与正义的目标是相似的,中国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外国同样也需要了解和认识中国的法律。 

早春京城,乍暖还寒。我与来自全国各地百来名高级法官参加了“《德国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结构和最重要的改革”职业培训项目。由我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其“中外合作办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和德国汉堡大学,它通过倡导比较法学和引进国际社会的法学教育经验,培养熟知中国法和国际法的法律职业人士。

德籍法学家、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高美莲(这是她取得一个中国名字)女士,与我国国家法官学院主要领导高博士共同主持这次活动。德方授课教师分别是年逾花甲的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博士和年轻的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他们俩位都是德国高级司法官员和著名法学家。

昔日坐落京郊八里桥附近的国家法官学院阶梯教室内,中德两国高级司法官员等济济一堂。德国法学博士的演讲不拘一格,课堂始终充满轻松气氛。当时,我国立法机关已启动对《刑诉法》的修正程序,证人出庭问题又是此次修正的重大议题。证人出庭难,已成我国包括刑事审判在内诸多诉讼制度推进的“瓶颈”,目前各级法院刑事庭审证人出庭率不是很高,中方学员对德国法院如何破解证人出庭难产生浓厚兴趣。

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让我们打开人手一册、印有中德两国文字的《德国刑诉法》,手指该法第六章:“刑诉法对证人问题有专门一章,共24条。德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一般为100%,法庭重物证、人证,不重口供。没有证人出庭,只有口供,就认定被指控者犯罪事实,是不可想象的。为促使证人出庭,除受传统诚实守信文化影响。证人出庭作证为法律特别规定,证人若拒绝出庭作证,将被视为违法,法庭可强制其到庭。”

《德国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应当负担不到场造成的费用,同时科处程序罚款,不能缴纳罚款时,科处程序拘留……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如果证人无法定理由拒绝提供证言或宣誓,应当负担拒绝造成的费用。

我向德国博士提问:德国法律如何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等利益?

博士不假思索:为最大限度保护证人利益,法律规定证人一般只在法院出庭一次,若案件上诉,证人在上诉审可不再出庭,而以其在一审作证的影相资料为佐。对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责令其在缓刑期间不得接触受害人、证人,若违反,取消缓刑。

证人若遭打击报复,法律对该行为惩处更为严厉。

博士举例:如被指控伤害证人,则该被指控者被科以伤害罪刑期后,再加10%刑期……

显然,德国法律的这些规定,于我们如何完善证人制度,维护证人利益,解决证人出庭难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我对德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倍感兴趣。

我问:德国刑事案件再审率一般是多少?

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博士听了翻译后,先感不解,继而经翻译反问我:“为什么要再审?”

我说:“《德国刑诉法》第四编不是写有‘对由确定判决所终结程序的再审’内容吗?”

博士回答:“人们永远不能排除在一个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中做出错误的判决。作为一项制度,法律需要重审这一独特的法律援助重审程序,但这是在法律层面上的设置。”

我对他的解答不是很满意,坚持要求明确答复。

见我紧追不舍,德国博士们经简单交换意见,扳着手指一字一顿回答我:德国刑事再审案件在刑事案件占比例是百分之零点零零几。

我请德国博士详细解释这个比例。

博士回答:“检察官起诉的刑事案件,最终被法院处以刑罚的占20%,在这20%案件中,有50%的被告人被宣告缓刑,或只执行罚金……”

可以想见,一直为世界上最严谨民族的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处,确实到了极为慎重的程度。用我们的话说,就是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既经得起现行法律检验,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有中国法官针对德国刑事法律准允律师就被指控人的量刑、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事项可与检察官、法官协商这一机制,问:“贵国法律这一设置,会否致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间产生权钱交易?”

埃伯哈特•西吉斯蒙德博士听后,连连摇头:“不可能的,不可能的,法官那么高的薪水,为什么要拿律师的钱?”

我的那位国内同行不依不饶:“假如发生了这一现象怎么办?”

博士有点激动,一脸严肃:“我当过多年法官,法官与正义在词典里为同一概念。在德国,能担任法官的人必须具有很高的修养。法官无论在哪里,处处受人尊重,因为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德国法院门前都有一尊手持天平和长剑的蒙眼女神像,这是西方古代神话中的正义女神,她掌管着道德和正义,彰显着司法的正义。正义女神雕像背后刻着‘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这样一段话。”

博士这番话,赢得现场人员一片掌声。

可能是博士被我们热烈掌声所感,他停下脚步,表情突显沉重:“国家给予法官待遇,远比有着优厚物质待遇的政府官员高,但法官一旦涉嫌犯罪,必遭严惩。”

他说,他有一位同事,因为帮助旧友写了一份民事诉状,并依上司分配,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尽管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无可挑剔,但此事被披露后,同事受到的惩处除了被开除令人羡慕的法官职业,还被法庭认定犯渎职罪,处两年监禁。

德国的这则案例,使现场气氛一度沉闷。

交流中,两国司法人员就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畅所欲言,从邻里纠纷的简易案件审理,到谋杀、强奸等大案要案审理;从两国现实皆存层出不穷酗酒驾车撞人案的损害赔偿问题;到对盗窃、诈骗案被告人的罚金等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

德国学者则针对法官考核机制,如何处理上下级法官关系,法官上班迟到会否挨处分,法官若遇当律师的昔日同窗代理案件作如何处理等看似细小,实则关系执法公正等问题向我们咨询。当他们了解到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在法定的45天内审结时,表示了惊叹。《德国刑诉法》对刑事案件审限无明确规定,全凭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监督。德国学者表示将深入研究中国刑事诉讼这一规定。

德国学者认真严谨的学风给人留下深刻印象。那些日子,不论白天,还是晚间,我们虽提前十分钟进课堂,然德国学者早已在课堂等候,并完成了投放影像、分发资料等工作。从事过法官工作的菲利普•莫尔斯贝格尔博士介绍,德国法官对刑事裁判有充分权威,但若开庭迟到五分钟,必遭上司训斥。

德国学者始终站着授课,以示对学员的尊重。对提问直言不讳,如问及德国犯罪率,回答精确到十位数。作答后总会问一下提问者一声:“是这个意思吗?”每次下课前总不忘说:“非常感谢大家全神贯注听完我的演讲。”

结业这一天,一场春雪再次降临古老的首都。

德国学者满含深情说,十分高兴与中国法官交流。他盛赞中国法官法律素养,认为两国虽政治制度不同,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但不同点远远少于共同点。与中国同行的交流,一方面对中国司法及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有了更多了解,同时也与中国同行分享了他们在德国司法工作的经验,这种有益的交流将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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