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法治社会,遇到什么问题,都需要通过诉讼让法院进行裁决。法官的判决,对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是非善恶,起着重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让人们心里非常惶惑的判例,不知道这些法官想把社会向何方引领。
案例一
山东某地,一男子因有急事,步履匆匆。突然觉得尿急,附近又找不到公共厕所。于是就到附近的一个小饭馆借用厕所。
根据我的生活经验,现在许多商业门店,人家里面的厕所都是不允许外人使用的。即使一些小饭馆,人家的厕所也是只对前来就餐的食客临时使用的。对于你不相干的路人,人家没有给你提供厕所让你方便的义务。
但是,这个小饭馆的老板人好,善良,念起出门人都不容易,就让那个男子进入小饭馆的卫生间解决内急问题。
身体轻松之后,那个男子慌慌忙忙走出小饭馆,他还要继续赶路,办自己的事情。出小饭馆门的时候,不小心在门口的台阶处重重地摔倒了,导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几千元,还耽误了自己的生意。
按照我们一般人的认知,人家小饭馆门口有台阶,也不会是一天两天了。小饭馆成天好多人进进出出,都会走那个台阶。别人都没有摔倒,你自己不小心摔倒了,只能说自己走路不注意安全,应该自认倒霉,提醒自己以后走路提高警惕。
可是,这个男子不是反思自己,觉得他是在小饭馆门口摔倒的,就应该起诉小饭馆的老板,让他们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于是,就到法院起诉了。
这男人人品不好,自己的走路不小心,想讹诈别人,也能理解。毕竟这个社会,品质不好,不讲良心的人不是个别。问题是该男子到法院起诉之后,法院却判决该男子胜诉。理由是饭店作为公共场所,存在疏于管理和清理地面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男子的伤情和预计的损失,判决小饭馆老板赔偿该男子人民币5000元。
哎呀呀,真叫人莫名惊诧。人家的小饭馆门口的台阶是客观存在,有没有问题,该男子进门的时候,就应该发现。作为成年人,进门时自己不注意,出门时由于慌张摔倒,却成饭店的责任了,这男子的眼睛长到背后了吗?
再说,该男子去人家的饭馆不是消费,而是让人家提供帮助。人家若是不提供帮助,不让他进去,不就没有这问题了吗?
这样的判决是想向社会彰显什么?不能做好事?不能让无关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工作区域?
我又在想,城市的过街天桥两头都有台阶,如果谁走路不小心摔倒摔伤了,是不是也应该向市政管理部门索赔呢?你去登泰山,遇到台阶,不小心摔倒了,是不是也应该向泰山风景区索赔呢?
这法官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吗?还是在制造社会矛盾?
案例二
山东济南,某女士在一家网店里相中了一只标价5800元的孟加拉猫。因为非常喜爱,就下单购买了这只猫,支付了5800元人民币。
请注意,网店是明码标价,该女士是按照网店的明码标价下单付款。网店按照服务程序给发货,经快递小哥的辛勤劳动,送达该女士家里。至此,交易完成。
整个交易明明白白。网店明码标价,购买者下单付款。这中间根本没有什么误解,没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稀里糊涂的地方。应该说这笔交易没有问题。
但是,几天之后,店家打来电话,说这只孟加拉猫的价格应该是58000元,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少打了一个0,才按5800元卖给该女士的。要求该女士要么退款退猫,要么补齐58000元的价格。
该女士不同意,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凭什么让自己承担店家的过失呢!
协商不成,店家就将该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认为,店家在发现标错价后,要求该女士退货退款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当然,最后这个案例是法庭调解,双方和解了。该女士把猫退回了,店家也适当支付了该女士的损失。
我们现在不说这个案例的最后结果。单说这个案例对《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适用,是有问题的。
该女士在网店买猫,网店的猫应该是图片,网店的价格是清清楚楚标着的。该女士付款也是通过网上支付的。能够完成交易,也就是说双方都认可这个交易是没有问题的。
同时,网络交易的的主动方是网店。商品图片是网店提供的,商品价格是网店标注的,在整个合同制定的过程中,购买者就没有参与讨价还价的机会。只有被动选择,被动付款,被动接受商品的机会。这里面会有什么误解吗?有商家和购买者认识不一致的地方吗?如果有,整个交易合同就无法完成。
因此,说这个交易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不正确的。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根本没有误解。
这个交易出现的问题,完全是店家的问题。店家自己工作失误了,觉得太亏了,可以理解。和消费者协商,让购买小猫的女士把猫退回,他们支付一点损失费也是正常的正确的处理方式。但是,硬要按照《民法典》147条规定去套用,显然是错误的。
这个案例,最后的处理结果不算错,但是用《民法典》第147条规定,来判断该女士应该退猫退款是错误的。
有好多网友说,如果猫买回去死了,怎么办?如果买的是肉,吃掉了,怎么办?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能乱用法律来错误判决。
案例三
十年前,内蒙古某地农村,一老实窝囊的男子,其妻子被村里一恶霸长期霸占,达到六年之久。这男子因为人老实,性情懦弱,明明亲眼看到两人赤身裸体在狂欢,却不敢发泄愤怒,只有自己心里暗暗垂泪。到后来,恶霸竟然公然睡到他家,妻子让他去小屋睡觉,给恶霸腾出地方。他为了家庭不破碎,还是唯唯诺诺地忍让。
直到后来,恶霸给他家干了点活,还要让他买酒买肉,款待恶霸,陪恶霸喝酒,听恶霸凌辱。恶霸见他如此懦弱,便口出狂言,声称我就是玩了你老婆,还要玩你的闺女。并且还说了不少下流话。
俗话说,“酒壮怂人胆”。这个忍辱含垢心里痛苦了六年多的窝囊人,听到恶霸要玩弄自己的女儿,要让自己女儿来陪他享乐的恶毒话语时,心中的底线被触动了。这时候,借着酒劲,恨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随手拿起身边的镐头,狠狠地敲到恶霸头上。恶霸倒地后,又敲了几下,把恶霸打死了。
这个案子最后法院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老实男子死刑。经过上诉,改判死缓。
公知们都喜欢说,遇到这样的事,不能自己靠武力解决;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最讨厌这种居高临下,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论调。如果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他还是老实人吗?如果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还会受到恶霸如此放肆的欺凌吗?法律不是他经常用来除草的锄头,不是他刨地瓜的䦆头,他拿得起吗?
但是,当他拿起刨地瓜的䦆头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的时候,他又成了故意杀人的罪犯。这就是底层人的宿命?
我们的法律能不能对社会最底层人遭受长期欺凌而爆发出来的抗争,网开一面?像这样的故意杀人,不要说判死刑了,就是判死缓,判无期,都是底层人内心难以排解的悲凉。
像这样的遭受长期欺凌而积聚起来的愤怒杀人,是不是可以用遭受欺凌的程度,冲销杀人者的罪责?判十年八年足矣。
结束语
法律是防止道德溃泄的最后堤坝,不能再制造不敢扶的社会悲哀。
法律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刀斧,它应该是砍向邪恶和妖魔的。
法律同时应该也是为弱者提供保护的,是罩在底层人头上使其不被欺负的的铠甲。
法律不能违背常识,不可违背天理人情。我们的法律在维护良善、惩治邪恶、引领社会道德上,还应该迈出新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