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让自己的人生过得安稳一些,就要学会低调做人,做事不要太张狂,否则会给自己惹来祸害。
西安的这个红衣店主不信,他在与女顾客发生争执后,把店门关上,非常嚣张地冲女顾客叫嚣:“你叫老天爷来都没用!”
“你敢打110、敢打315!”
“就叫人来这弄S你!”
警察已经介入,真没用吗?会不会又是批评教育?
案情回顾:
一女子到西安旅游时,准备去拜访西安的亲友,她觉得空着手去不好,于是在某烟酒店花5500元购买两瓶茅台。
茅台酒的水很深,女子担心买到假货,便在店主开票时,打开茅台酒准备扫码验真伪,谁曾想到,店主脸色大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也就是说,从女子支付完价款,接过茅台酒的那一刻起,茅台酒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女子是茅台酒的主人。
完整视频显示,女子拿出手机准备扫码时,店长正在写收据,他发现女子要扫码验真伪,立即警觉起来,然后想要抢走女子手里的茅台。
女子出于本能地护住茅台酒,店主没能得逞,可他却从柜台中走出来,表示扫码就不卖了,同时到店门口把门关上,不让女子离开!
接下来又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1、店主打电话摇人来助威,多次向女子发出死亡威胁!
2、店主妻子动手打人
3、躺在地上碰瓷讹人
4、摔碎女子买的茅台,还把瓶盖藏起来,不归还(担心查验真伪)。
案涉店铺在哪里,网友有没有扒出来?新闻只报道了这事发生在西安,具体发生在哪个路段,店铺位置在哪里,没有透露。
但这难不倒网友,当地知情人士透露了具体的地址。
网友意见:
1、等待后续处理结果,张口闭口弄死谁,多大的胆。希望西安未央警方尽快调查清楚,不要让西安这座城市蒙羞。
2、肯定是假的酒,而且店主知道是假酒,不然不怕验。是黑 社会吗?太嚣张了。
3、看警方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非法拘禁,抢劫,暴力威胁,售假。够喝一壶了吧?
4、过一段时间,还不是继续卖假酒,毕竟不知道的顾客多的是,其他行业的还不是如此。比如那些平台东西就非常假,还有恃无恐。
红衣店主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细数一下,这家烟酒店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这事现在闹得全网皆知,不出意外的话,当地的公安机关、市监局等有关部门都会出动,然后依法依规地对案涉烟酒店进行处罚。
1、视频中的店主不肯把瓶盖拿出来,说明他也是懂一点法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处罚也要求处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也就是说,不管女子要求民事赔偿,还是打315投诉,最关键的是证据,一旦拿不出证据,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2、从视频来看,店主肯定是在知假买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女子在涉事酒水店买的两瓶茅台酒,一共支付了5500元,退一赔三就是退还5500元,然后再赔偿16500元。
注:案涉茅台酒还可能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退一赔十,而不仅仅是欺诈的退一赔三。
具体的内容,可以留言探讨,这里不再展开分析。
3、这还没有完,知假卖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信誉,亦是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州中院公布了一则案例,被告人王某某经营一家烟酒商行,2018年及2019年1月间,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白酒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三十余万元。
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白酒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量刑为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定罪标准为:
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
警方介入后,会仔细调查案涉酒水店卖了多少假酒,现在还有多少库存,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追究其假冒伪劣商品罪。
5、网友非常关心,红衣店主是否构成非法拘禁、抢夺或者抢劫等罪名。构成吗?
非法拘禁,是指以非法拘禁、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从视频来看,红衣店主把门关上(没锁),不是不让女子离开,而是觉得自己接下来做的事情影响不好,担心被人看到。
所以,其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不能以非法拘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至于抢夺、抢劫,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抢劫是比较暴力的犯罪,常常伴随人员伤亡;抢夺仅仅针对财物,对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不大。抢劫的危害要远大于抢夺,《刑法》对抢劫的刑罚也远高于抢夺。
红衣店主的行为,更符合抢夺的构成要件。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规定的“数额较大”。
也就是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才能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大家觉得,红衣店主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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