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1时许,威宁县草海镇同心村卯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AV***0的小型轿车从威宁县六桥街道会展中心方向往泰丰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海边街道海韵路时,被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65mg/100ml。
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卯某于2023年10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卯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4年5月10日12时许,威宁县东风镇元木村赵某祥(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轮式拖拉机从威宁县东风镇方向往板底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东风至板底1公里加100处时,被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56mg/100ml。
经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赵某祥于2020年8月2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威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行政处罚1000元,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赵某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被并处罚款1700元、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来源:威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