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渣男了!福建莆田,女子怀孕后吃药流产,男方起诉要求返还4万彩礼

4厘米 2024-08-24 18:28:20

福建莆田,男子支付4万彩礼后与女子订婚,双方开始在男方家同居,3个月后女子确认怀孕,并于4天后吃药流产,此后双方发生争执,女方负气回娘家居住,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却报警称男方强奸,警方决定不予立案后,女方又以流产致终身不能生育为由,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余清和朱兰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余辉,余辉24岁那年,与年仅20岁的阮慧举行订婚仪式,后阮慧到余辉家生活,3个月后,阮慧经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检查确认怀孕。

不料确认怀孕仅4天后,阮慧就因故流产,此后,双方因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生争执,阮慧于流产后1个月回娘家生活。

余辉、余清、朱兰以阮慧拒不与余辉缔结婚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阮慧及其父母共同返还聘金彩礼,3个月后,阮慧以其被余辉强奸为由,向派出所报案。

警方经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阮慧不服申请复议、复核,警方经复议、复核后,仍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后法院一审判决女方返还婚约彩礼款4万元。

女方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阮慧,可就其诉称的余辉违背其意愿强行发生关系涉嫌犯罪及余辉故意侵害阮慧身体健康权的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阮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赔偿因余辉骗阮慧吃药导致流产引起身体损害以及15个月无法上班造成的误工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对阮慧不能生育负责,并提出如下事实和理由:

阮慧与余辉订婚当晚,余辉趁阮慧酒后头脑昏沉,将阮慧骗至其家,非法窜入阮慧休息房间,违背阮慧意愿,强行与阮慧发生关系。

次日,阮慧欲报案,后因余辉答应尽快办理结婚证而未报案,此后,阮慧住在余辉家,但双方因余辉迟迟不与阮慧登记结婚经常发生争吵。

后经医院检查阮慧怀孕,但4天后,朱兰认为阮慧脾气坏,并因此怀恨在心,骗阮慧吃药致使其流产,经医生检查,阮慧今后可能无法怀孕。

余辉、余清、朱兰辩称,阮慧既无充足证据证明其曾经怀孕及流产,也无证据证明其怀孕与余辉有关;朱兰并未诱骗阮慧吃药并致其流产,阮慧也无科学依据证明其今后无法生育。

诉讼期间,女方向法院申请,对阮慧今后能否再怀孕生育进行鉴定,但经法院3次书面通知,阮慧均未在指定时间,到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室选择鉴定机构。

后法院依法采用摇号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并分别委托2家鉴定机构,对阮慧今后能否再怀孕生育进行鉴定,2家鉴定机构分别以不属鉴定范围及超出鉴定能力范围为由,予以退鉴。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对阮慧提供的民事诉状复印件、仙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余辉与阮慧在订婚后同居生活,但无法证明余辉强暴阮慧。

对阮慧提供的仙游县南门妇产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阮慧与余辉同居后有怀孕,但不能证明余辉强暴阮慧。

对阮慧提供的派出所受案回执复印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无法证明余辉强暴阮慧或阮慧今后无法生育。

对阮慧提供莆民终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控告状复印件、鉴定申请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阮慧与余辉间存在婚约财产纠纷。

对阮慧提供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阮慧因不服婚约纠纷的一、二审判决,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实。

对阮慧提供的福建省莆田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原件、检验报告单3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没有结论性意见,无法证明阮慧今后无法怀孕。

对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退函回执》、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回复函》及法院立案庭出具的《退案通知》原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该组证据能够证明,阮慧在现有条件下提出对其今后能否生育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及鉴定能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阮慧有权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阮慧主张“被骗吃药致流产且今后无法怀孕生育”,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阮慧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朱兰予以否认,故阮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虽然阮慧也在庭审中向法院申请,对其今后能否再怀孕生育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3次书面通知,阮慧均未在指定时间选择鉴定机构,应视为阮慧自动放弃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

综上,判决驳回阮慧诉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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