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柳立言《宋代的身份与审判》天津人民出版社,2024年5月
理论上应分析僧人犯奸的型态,例如探究犯罪的a.时间为何?如白昼或晚上。b.场地为何?如寺院、邸店,妓院,或事主居所。c.加害人是谁?如僧人个人犯罪、纠众犯罪,与搢绅、官府、豪横勾结,甚至是长期和有组织性的犯罪。d.受害人是谁?如同道(僧和尼)、信徒、非信徒、妇女、老弱、士人、官员;僧人或会视对方的宗教身分和社会地位而采取不同的手段。e.手段为何?如利用信徒的信任、诬告、栽赃、持械、禁锢、使毒、诅咒,或下蛊等。然而,由于史料的限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提供这些讯息,故下文以犯罪的手段为主,旁及其他各项。除正史外,也多利用笔记小说,内容难免道听途说和加油添酱,但未必全属虚构,有些甚至是“可想而知”的常识问题,不过历史研究讲究证据,即使多此一举也不得不举些例子,就姑视之为宋代的八卦新闻吧。
一、利用“僧”的身分和形象
佛教三宝是佛宝(彻悟了宇宙人生真理的佛陀)、法宝(佛所亲证的成佛之道)、僧宝(依佛法修行的出家弟子),信仰佛教就必须信仰三宝(即皈依三宝),信众必须尊敬僧人,尤其是已受过在家戒(三皈戒、五戒、八关戒斋、菩萨戒)的信徒,更不得批评和揭发僧人的过失 。圣严法师说:“佛陀灭后的佛教,供养三宝的对象,乃是偏重于僧宝。又因为佛教主张‘依法不依人’的缘故,特别重视正法的流布与皈依,僧人的生活行为是他们个人的事,只要他们的见解正确,能够开演佛法,纵然破了禁戒,仍该接受俗人的恭敬供养——这是伦理的要求”。
所以,对信徒来说,僧人“僧”的身分就是掩护其罪行的最佳武器,也是信徒对僧人罪行不愿声张的一个原因。对一般人来说,正如学生大都相信老师是有学问和道德的,民众也大都先入为主(preconception),相信僧人是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乱、不妄语、不饮酒的,因此放心让僧人登堂入室,制造了僧人偷腥的机会。一位士人就警告:“僧道不可入宅院,犹鼠雀不可入仓廪也。鼠雀入仓廪,未有不食谷粟者;僧道入宅院,未有不为乱行者。此事之必然不可隐者也。予窃见世之士大夫、富家,常令僧道入宅院,与妇人同起居而不知耻……未有不为彼淫污者。”
二、利用职权
这发生在同道居多,包括僧人与僧人交合,和僧人与尼姑交合。僧人互相交合可能相当普遍,明清已略有研究,除发泄性欲外,也表示权威和地位,事实上高僧亦利用权威和地位(如师之于徒)来达到性交目的,当然还有彼此的共同需要等,宋代恐不例外 。宋承唐律,“师主于其弟子有犯,同俗人兄弟之子法”,彼此是叔伯与侄子的关系,通常是以下犯上从重量刑,以上犯下从轻处罚,例如弟子杀师主,入恶逆罪,但师主因嗔竞殴杀弟子,只徒三年,故杀亦只绞不斩。可惜《师弟子律》失传,难睹双方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师生犯奸时,不知是依凡人还是依周亲论罪,前者的处罚轻于后者。
僧人亦跟尼姑交合,袁采《世范》的对象是社会大众,曾警告说:“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妇人以买卖针灸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凡脱漏妇女财物,及引诱妇女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李元弼《作邑自箴》的对象是士人阶层,《治家》条亦说:“勿放尼妇出入。”可见底层尼姑的道德水平深受怀疑,她们确会投怀送抱,亦会被逼服从,成为受害者,不必讳言,加害者除了士大夫(如赫赫有名的贾似道以尼为妾)之外,亦有僧官和高僧。明因尼寺是大刹,有各式各样的尼姑,可选择性就很高。宋亡前后,“往来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供寝,寺中苦之,于是专作一寮,贮尼之尝有违滥者,以供不时之需,名曰尼站” 。可看到有职有权者之淫威,僧官既是坏蛋,住持也不是好东西。佛法规定尼姑要在十僧十尼面前受戒,高僧就趁她们到寺院时乘机侵犯,政府无法坐视,乃以国法压倒佛法,下令尼姑在尼寺受戒,一直执行到宋季。《庆元条法事类》(1202)说:“诸尼受戒于尼院,僧纲不得相摄”,又规定“诸僧、道与尼、女冠,不得相交往来”,可见防范之深,当然是反映现实的严重问题。
三、利用金钱
1. 娼妓
召妓就是买欢,但也有生情的。妓院要做法事功德,僧人便有机会见识绮旎风光。妓女火化,僧人诵曰:“浓妆淡抹暗生尘,难买倾城一笑温,弘管丛中消白日,绮罗帐里醉黄昏。生前徒结千人爱,死后谁怜一点恩,惟有无情天上月,更阑人静照幽魂。” 读来充满情感,不似出自禅心,因怜生爱就不足为奇了。了然迷上李秀奴,在臂上刺字“但愿生同极乐国,免教今世苦想思”,可见用情之深。来往日久,衣钵渐空,秀奴不大卖帐,了然借酒消愁而愁更愁,可见色与酒是孪生兄弟。了然一夕乘醉而至,秀奴拒之不纳,君一怒出手,奴倒地不起。执法者是苏轼,写了一个花判,拿他的刺字开玩笑,实在欠缺同情心,最后两句是“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乃押赴市曹处斩 。宋代男娼已成行业,但属非法,业者要杖一百,目前尚未看到僧人光顾。
2. 良家妇女
一种情况是利用良民对寺院经济的依赖,如“灵隐寺缁徒甚众,九里松一街,多素食、香纸、杂卖铺店,人家妇女,往往皆僧外宅也” 。十分明显,街上的店铺依赖寺院及信众为生,既能招徕生意,僧人便有恃无恐,直接到店里寻欢,连经营金屋的费用都省了,虽有点仗财欺人,也算互市互利。
另一种情况是丈夫纵容妻子跟僧人私通来赚取生活费,如“两浙妇人皆事服饰口腹,而耻为营生,故小民之家不能供其费者,皆纵其私通,谓之贴夫,公然出入不以为怪。如近寺居人,其所贴者皆僧行者,多至有四五焉” 。这迹近以妻为娼,刑法上要将夫妻强行离异,嫖者亦犯奸罪 。
还有一种情况是利用地方歪风,其实也跟金钱有关。针对某些地方的特殊风俗,太宗曾下令地方官吏柔性开导:“应邕、容、桂、广诸州,婚嫁、丧葬、衣服制度,并杀人以祭鬼,疾病不求医药,及僧置妻孥等事,并委本属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无宜峻法,以致烦扰。” 移风易俗不是一纸诏令便能达成,一本记载北宋中期到南宋初年掌故的笔记小说仍说:“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又例有室家,故其妇女多嫁于僧,欲落发则行定,既剃度乃成礼”,接着又说:“行尽人间四百州,只应此地最风流。” 似乎地方官吏真的依照太宗的诏令,没有用严刑峻法来防止僧人娶妻,可以说是国家法律尊重当地风俗的一个例子。
无论如何,僧人利用平民的经济需要和地方歪风来行淫和娶妻,是对佛教慈善事业的莫大讽刺。秀州甚至以“佛种”为讳,因为僧人与良家女子多有染 。
四、利用共同需要或兴趣
1. 女性
僧人与信女发生越轨行为可能最普遍,尤其是失宠的妻妾,缺乏性爱的寡妇和宦官的妻妾等。有一士大夫之妻借口到寺院,与僧人缠绵悱恻,声闻于外,被人窥见,告知其夫,掀开衣服一看,果然留有春痕,乃送官究治,僧坐徒,妻杖而离异 。妇女寻找慰藉而求神拜佛,正中淫僧下怀,最易发生骗色兼骗财。这种例子不必多举了。
2. 男性
诗文和笔记小说隐约记载的交合对象,大都是士大夫,交往的都是文化僧。两者的地位不尽平等,采取主动的可能以士大夫居多,大胆的僧人亦会挑逗试探。被誉为“伉爽有才气,聪明绝世,同时僧中无两”的惠洪 ,凭其才华广受士大夫欢迎,增加了亲近的机会。他有《次韵寄吴家兄弟》诗:“朱门连属南昌郡,东湖褒贤拔高峻。西山卷帘入栏楯,富贵遮人不容进。我初见之不敢瞬,吴家诸郎特风韵。戏语嘲之终不愠,笔锋落处风雷趁。冰华百番一挥尽,红妆聚看眼波俊。一堂喧阗客欢甚,大厦吞风檐月近。君看渥洼本龙孕,俗马那能着神骏。”真可说是惠眼识英雄了。他对吴氏兄弟念念不忘,看到美景也会想起,写下《香城怀吴氏伯仲》:“扶提登高阁,慷慨问陈迹。特欣昙显醉,不受澄观律。加额想诸郎,豪气洗寒乞。新庄花成轮,春生梦蝶室。” 这跟杜甫梦李白简直是两回事。小说记载,有两名士人,甲邀请乙“至一处求半日适,饮醇膳美,又有声色之玩”。及至其地,竟是僧寺,“少年僧姿状秀美,进趋安详……左右执事童皆狡〔姣〕好……僧与友〔甲〕谑浪调笑,欢意无间” 。士人与僧人可说情投意合。这再次表示,士大夫因本身的需要,不一定严格要求僧人守戒,甚至是破其戒者。
五、假名佛法以惑人
僧人宿于邸店,将化缘所得分与店主夫妻,实际上是先行利诱。妻子“既喜僧姿相,又以数得财”,欲迎还拒。一夕,妻子进入僧人房间,看到满室佛光,僧人说:“吾非凡人,将度汝,汝勿泄”,乃相交合。以后凡是丈夫外出,二人便相好 。连僧人也批评佛徒愚弄民妇,“与之通淫者,谓之佛法相见” ,可说是上述道颜与无着相见的真实版。以性交为佛法,今日仍有所闻,不必赘述。
六、以诡计陷人
这里所谓诡计,不是鸡鸣狗盗之伎或三寸不烂之舌,那是媒人便可做到的,而是指有一定设计和投资的阴谋(plot),如老千的骗局,以显示僧人工于心计。
士大夫有美妻,僧人化缘看到,“阴设挑致之策”,又时常出没,故意引起丈夫怀疑。不久丈夫偕妻子赴新任,僧人给妻子送来路费,谓“相别有日,无以表意”,竟是合共百钱之黄金。丈夫醋意大发,认定有奸情,报官处理,自己单车赴任。官府找不到僧人,无法对质,妻子以泪洗面,折腾累月,以证据不足释放,贫苦无以为生。僧人潜回,指使毫不相干的第三者设计将妻子诱至寺里,“藏于地牢,奸污自如”。后来妻子乘隙请人报官,僧人伏罪,妻子也怅恨以死 。
七、以威力逼人:拐带、掳走、禁锢、强奸、灭口
僧人用威力求欢的对象,不但是民妇,还有不少士大夫妇女。一是从私宅或城市通衢大道拐带或掳走,带到寺院禁锢,二是趁妇女入庙游览后禁锢,之后都是连续奸淫。禁锢是长期性,待僧人厌倦或妇女老病色衰才释放或杀掉。为逼使妇女就范,会用刀刃威胁。有些是单枪匹马,有些是集体犯案,手法干净俐落,官府鲜能主动破案。寺院的外壳,成了犯罪的掩护,武器、牢房与酒色俱全。僧人一举犯下贼盗、强奸和杀伤人等重罪,官府通常不留情,杀僧毁寺。
南北宋之交,高级将领在临安建一寺院,收留南下的北方僧人,不料竟成淫窟。元宵之夜,属将的妻女入寺观灯,僧人热情款待,把母亲灌醉杀死,留下女儿泄欲。半年后,女儿乘隙请人通风报讯,高级将领亲自带兵救出属下的女儿,处死犯案的僧人,逐去其他,把寺院拆毁 。
湖州士人携妻到杭州探亲,人生路不熟。妻子坐上一轿,直奔寺院,出轿始知受拐。僧人以刃威胁,呼救不得。被带到地牢,有妇女三十三人,“皆有姿色……多是宦家妻妾”,亦有平民妇女,似是用同样手法拐来。不久又添一少女,是某知州之女,知州到临安候差,晚上观灯,少女失散,被僧人乔装士人,拐带至此。三十多位妇女被二十多位僧人蹂躏,满寺都是淫僧。后来三四位妇女逃脱,官府立即捕杀众僧,把寺焚毁,掘出骸骨三十余副,是老去或得病的妇女 。另一士人亦在候差,与妻子至市区购物,妻子的轿夫被掉包,抬至一寺。僧人以性命威胁,妻子委屈求全,每晚陪酒侍寝。“月余,僧力疲意阑”,意即失去性趣,妻子感到危险,哀求归去,僧人说:“到此本无出理,念尔本分,又可商量”,原来差点要杀人灭口。释放前一晚,“合之达旦”。妻子不知道寺在何处,但曾在供奉的观音像上做了记号。官员很聪明,请各寺将观音像抬来求雨,灵验的重赏,果然看到有记号的,妻子亦认出僧人,竟是寺院住持,审问得实后戮杀于市 。
这些案件大都发生在城市的通衢大道,而且不分昼夜,令人发指。僧人竟敢对士大夫妇女下手,可谓色胆包天。他们看准外地来的士大夫不能久留,只要官府一时不能破案,士大夫离开后便可能不了了之。破案的关键,都是妇女本人,不是官府主动查获,可见僧人做案不留痕迹,堪称专业罪犯。阖寺僧人参与,可谓有组织性犯罪。一寺距离临安城有五里之遥,是很好的藏匿地点,其他寺院亦可能如此。色与酒几乎同时出现,大抵犯酒戒不一定犯色戒,犯色戒几乎犯酒戒。
综合上述,可看到若干问题:
1. 犯罪的时间:不分昼夜,无时不可能发生。
2. 犯罪的地点:可说性之所至,凡寺院、妓院、事主居所、城市、村落,无处不可能发生。
3. 犯罪的僧人:地位从一般僧人到寺院住持都有,年纪应与之相应,人数从一人到多人。凡是多人的,亦多使用威力,如拐带、掳走、禁锢。
4. 犯罪的对象:不分性别、职业、信仰,和社会阶层。
5. 犯罪的手段:有些手段有其局限性,例如宗教职权应主要用于同道(僧和尼),金钱也较难用来诱使士大夫妇女,但大部分手段都可数管齐下和应用于不同的对象,例如利用职权时不排除利用对方的共同需要;借口性交是佛法,可同时应用于民妇和士大夫妇女;诡计和威力可同时应用于信徒和非信徒等。
当然,最明显的一点,是僧人犯罪与俗人无异,甚至过无不及,为了满足性欲,竟用掳人、拐带、禁锢、强奸和灭口等激烈手段。最令人惊奇的,是僧人用尽各种方法对付士大夫妇女,她们跟民妇处于几乎完全相同的危险,远不如我们所想的安全,更没想到危险是来自僧人,还可能是最大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