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信心动摇?欧洲药企建议这么干|第一现场

研发可 2024-09-14 14:40:39

//

• 应有条件批准或延迟批准申报第三类专利声明的仿制药

• 应结合商保来支付部分创新疗法的费用

• 建议将创新性被动免疫预防疗法(预防性单克隆抗体)纳入疾控系统进行管理

• 建议调整外国MAH许可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必须本地化的相关规定

• 建议应建立临床试验数据跨境传输监管机制

• 建议未来将放宽外资准入试点的成功推广至全国

• 罕见病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继续完善目录管理、跨部门合作、报销支付标准等方面

9月11日,中国欧盟商会发布《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24/2025》。发布会上,该商会主席彦辞在致辞中表示,对于一些欧洲总部和股东来说,在中国投资的风险已经开始超过收益,如果关键的商业问题得不到解决,这种趋势只会愈演愈烈。如何进一步提振在华商业信心?商会所代表的欧洲药企从知识产权、定价机制和报销制度、药品监管制度、罕见病立法、细胞和基因疗法的外资准入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和建议。

如何优化知识产权法规保护?

当前国内与药品知识产权相关的挑战依然存在,报告对此提出了多项针对性建议。首先,对于国内2021年开始实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化药9个月的等待期过短,生物药也应设置等待期;适用于链接制度的专利类型有限,特别是生物制剂,应纳入所有类型的药品相关专利;对于仿制药(生物类似药)专利声明的错误或不一致,需建立明确的异议机制;此外,现行的链接制度无法有效防止提交第三类专利声明的仿制药过早上市,应有条件批准或延迟批准申报第三类专利声明的仿制药。其次,受到药品数据保护的“某些药物”的定义需要明确,同时应加快实施新药(即“中国新药”而非“全球新药 ”的小分子药物和生物制剂)的数据保护,以及儿科和孤儿药的市场独占权。再次,专利期限延长制度(PTE)应在“新进入中国”(即“中国新”)药品延长的专利期内(如基本化合物专利),提供合理宽泛的专利保护范围,如涵盖其首个获批适应症和扩大的适应症。对于此前已进入中国的药品,也应被追溯适用该制度。此外,国内存在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药品进入集采招标采购、药品专利无效率高等情况,报告建议应在中央和地方两级继续优化和加强药品采购程序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措施,同时优化药品专利申请后数据采信和创造性评估的相关规则。

定价和报销制度缺陷在哪?

一些欧洲创新药企认为,当前国内创新药的价值评估机制没能充分反映创新的价值,企业自主定价受限,难以保证在零售市场的自由竞争。数据显示,在过去的9轮集采中,药品平均降价幅度超过50%;即便进入医保目录,谈判药品在全国各大医院平均挂网率约为33%。报告建议,应对所有集采产品的成本和质量建立长期跟踪评价机制,充分尊重医生和患者根据临床需求的用药选择,为集采政策的完善积累证据。在支付方面,当下中国健康保险仍面临着覆盖范围有限、参保率和赔付率较低等问题。虽然中国自2022年开始全面启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但DRG是以既往诊断和治疗为基础来确定诊断和治疗组别及预算,这使得创新药难以在预算范围内应用。此外,其他国家的实践显示,DRG/DIP制度导致了医院的服务质量下降,国内可能也会面临类似问题。报告建议,应如“十四五”规划指出的那样,继续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商保来支付部分创新疗法的费用。

监管制度如何与国标接轨?

中国的药品/疫苗监管体系如何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对此报告也给出多项建议。例如,《中国药典》中对于已由药典讨论组(PDG)协调统一的各论内容仍存在空白,一些ICH指南的要求也存在差异,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新药定义上,报告建议应定义为在中国新上市的药品,而不是尚未在全球任何地方上市的药品。在CMC变更方面,目前国内的法规要求对于海外企业有很高的供应中断风险。报告建议对药品批准后的CMC变更实施更加有效和高效的管理,以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包括调整 “实施日期 ”的定义,免除批准的证明文件,并为新标签提供宽限期。在MAH方面,法规要求外国MAH的许可产品,原料药 (DS)、制剂 (DP) 和所有剂型的整个生产过程都必须本地化,这使得生产商可能很难及时供应当地市场,也没有跨省协调和数据共享平台来有效管理各个生产基地。报告建议调整相关规定,以确保MAH在国籍、商品名称、参考目录药物(RLD)和 DS/DP 分段生产方面的权利不受影响。对于临床试验数据的跨境传输,现行相关规定及措施并未充分考虑制药行业的特殊性,包括快速、高效传输临床试验数据的基本需求,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也存在不足,导致数据审批程序复杂甚至重叠。报告建议,应建立临床试验数据跨境传输监管机制,确保数据在全球范围内及时有效传输和合理使用。在注册分类方面,现有办法使得创新性被动免疫预防疗法(预防性单克隆抗体)无法进入疾控。报告建议国内将创新性被动免疫预防疗法纳入疾控系统进行管理,探索建立一个支持创新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主动免疫的疫苗和被动免疫生物制品)的生态系统。另外,报告还提到,国内相关法规的建设在技术指导、MRCT和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的科学战略等方面有待继续完善。特别是在将中国纳入疫苗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MRCT)上存在多重挑战,比如临床试验启动前的严格测试要求和流程、缺乏进口未在中国上市的对比疫苗的渠道、出口血液样本进行全球测试的限制等。报告建议,将中国的疫苗监管框架与国际标准统一起来,使中国人民能够更快地获得更多创新疫苗,吸引更多外资公司在中国进行疫苗生产。

CGT外资准入限制松口?

报告指出,对外资的限制、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本地化要求、医疗机构的相关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报销期限不一致等情况,阻碍了细胞与基因治疗(CGT)创新产品的商业化和患者可及性,同时也阻碍了中国与全球前沿生物技术的接轨,以及国内外企业的合作。9月8日,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北上广三地自贸区和海南自贸港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对此,报告提出可从试点地区开始探索,后续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限制,然后将成功的结果推广到全国。

如何完善罕见病相关法规?

报告还提到,罕见病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继续完善,包括在《罕见病目录》管理、跨部门合作、报销支付标准、多样化的资助方式、进口检验、抽样和审评程序等方面。在国内,《罕见病目录》认可的罕见病数量远低于国际标准,目录的更新频率也不够,至少每两年应更新一次。在当前医保药品目录的报销支付标准(RPS)下,许多高质量罕见病药物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受到了一定限制。同时,国内缺乏针对罕见病的专项基金,商保和慈善基金为罕见病患者的自费部分提供的补充保障有限。复杂冗长的进口检查、抽样检测、审评审批等程序,同样影响了罕见病药品及时触达中国患者。如最新的一项通知规定,允许临床急需药品在中国获得注册批件前生产的批次可以申请进口检查,但以商业目的生产的药品则需在拿到批件后才可申请进口。此外,由于相关药物通常以非常小的数量运抵国内,抽样检测可导致高达45%的损失。报告建议,国内相关部门接受未获得注册批件的商业进口药物的检验申请,并减少进口检验的抽样数量。

编辑 | 陈小娟xiaojuan.chen@PharmaDJ.com 总第2199期访问研发客网站,深度报道和每日新闻抢鲜看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