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未康复被要求出院,患方认为医方为了获得医保补贴

乐正康康 2024-07-26 16:27:02

一、患方诉称

2017年12月21日,李某芳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虚劳、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胃炎等病状。2017年12月25日,因年底扎账被告要求患者出院。出院时全身多发大小不等青紫斑及多处破溃、结痂。

2017年12月26日患者再次办理入院手续。四肢躯干青紫瘀斑,部分瘀斑可触及皮下结节,鼻衄,牙龈出血,口腔内、舌体、唇周、颈部及四肢散在红色疱疹,部分结痂,伴头昏,疲软乏力,纳差,二便平。

2018年1月3日7时患者被巡查护士发现呼吸、心跳停止,心音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同时因为了获得医保补贴在患者没有康复的情况下要求患者出院,其行为存在过错,其错误的诊疗行为致使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诉请赔偿751391.5元。

三、被告x市中医医院辩称

原告的亲属李某芳死亡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我院虽然在2017年12月25日为李某芳办理出院手续,26日再办理入院手续,但该手续仅仅是按照医保局的年度扎账要求办理的形式上的出入院手续,李某芳事实上并没有实际从我院出院。

不存在中途停止治疗的事情,原告所述无事实依据。我院为李某芳垫付尸检费用叁万元、尸体运送看护费壹仟元及出院结算自付费用肆佰壹拾捌元陆角叁分,共计叁万壹仟肆佰壹拾捌元陆角叁分,原告应当返还。

四、鉴定意见

李某芳,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x市中医医院对患者李某芳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之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李某芳2017年12月21日以“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一年余,皮肤瘀斑增多、鼻衄三天”为主诉入住x市中医医院,入院后医方依据其主诉、病史、查体及辅助检查情况。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除输注血小板治疗外,亦可行切除脾脏、免疫抑制、免疫球蛋白等治疗方法.

医方在入院后的医患沟通记录中没有向患者告知上述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也未针对患者入院时的特殊情况进行风险告知,存在过错,其过错对患者的治疗效果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2、患者拒绝输入血小板,该诊疗行为仅有医方病程记载,没有患者签字表示拒绝的书面告知;

3、2018年1月2日的病程记录也是仅有医方病程记录,无患者签字表示拒绝的书面告知;医方虽嘱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但直至患者次日07:00被巡查护士及医生发现呼吸、心跳骤停,期间均无相应的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医方对患者病情变化观察不到位。

4、该患者临床诊治存在一定风险。诊治过程易出现颅脑出血、大咯血、消化道出血及其他脏器出血、感染并发症,患者自身疾病进展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所患疾病的特点及本身所具有的诊治风险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x市中医医院在对患者李某芳诊治过程中存在治疗方案及诊疗风险告知不足、辅助检查不完善、病情观察及处置不到位的过错,其过错影响了李某芳所患疾病的诊治效果,从而造成的病情进展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故x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责任,即295676.6元,被告已垫付31418.63元费用予以扣减。

七、法院判决

2020年7月2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40%,即295676.6元(被告已为患者垫付31418.63元费用从中予以扣减)。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