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无罪推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核心精神和原则。它宛如一道坚固的防线,旨在保障每一个公民在未被确凿证实或判定有罪之前,都能被视为无罪,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然而,这一原则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却会面临复杂的情况和挑战,香港1982年发生的梅子林绑架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故事的主人公是香港大角咀一户普通家庭的独子黎德森,1982年1月5日傍晚,黎氏夫妇像往常一样等待着儿子回家吃饭,但黎德森却迟迟未归。就在这时,黎父突然接到一个神秘电话,对方称带走了他的儿子,要求准备20万美金赎金,并不许报警。这对于月收入仅有2000多元港币的黎家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黎富瞬间陷入了巨大的震惊与困惑之中。
冷静下来后,黎父开始回想电话中的声音,觉得十分熟悉,经过一番思索,他想起了一个人——周淑生。周淑生是黎富的旧同事,虽4年前黎富换工作后两人便断了联系,但最近一个月,黎富却频繁在街头碰见周淑生,且每次都看到他开着私家车。就在前一天,黎富还搭了周淑生的顺风车回家,途中周淑生告诉他自己在给一个老板当司机,而这份工作竟是因一起绑架案结识了老板,老板的儿子遭绑架,周淑生的表兄弟是当时拯救老板儿子的警员之一,后经其推荐获得了这份工作。这些看似平常的巧合,在儿子被绑架的这一刻,让黎富心中疑窦丛生,他怀疑儿子的绑架案与周淑生有关,于是决定报警求助。
香港警方接到报案后,鉴于被绑架勒索的家庭通常为富人或有地位的人,而黎富一家明显不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对这起案件格外重视。1月6日凌晨4点,警方来到周淑生位于平石村金石楼的住所,敲门后,周淑生前来应门。警方随即对其家和私家车进行了搜查,并将他带回了天光道警局协助调查。
负责此案的马警官对周淑生进行了询问,周淑生坚称自己与绑架案无关,并详细描述了1月5日当天的行动轨迹:清晨,他照常为女儿买早餐并送她上学,接着独自前往新浦港喝茶,10点左右返回家中,当天还有防暑职员上门收取房租;中午他与朋友陈少明约在旺角奶路城街的豪门酒楼吃饭,因为前一天他把车子借给了陈少明,所以陈少明要请他吃饭并顺便还车,当时还有陈某的母亲和两个朋友一同用餐;下午2点吃完饭后,他把陈少明及家人送回家,3点前往沙田接女友,5点带着女友前往深水埗看中医,之后再将女友送回沙田,7点回到家中,之后便未再外出。
随后,马警官找到了周淑生的女友,在对两人的口供进行核实后,初步认为周淑生与案件无关。然而,当马警官让周淑生朗诵一张纸上的文字,而黎父听到周淑生的录音后,却确认这正是当天绑架电话中神秘人的声音。但马警官并未立即对周淑生采取进一步行动,而是告诉他警方怀疑陈少明在1月4号借用他的车后,有可能利用车子参与了犯罪活动,由于车子是周淑生的,所以他也脱不了干系。警方要求周淑生打电话约陈少明前往豪门酒楼,并协助警方逮捕陈少明。周淑生为了尽快摆脱嫌疑,只好配合警方。
1月7日上午10点左右,警方在周淑生身上安装了无线对讲机,并告诉他一旦发现陈少明,要立即通知他们。中午12点左右,陈少明按时赴约,周淑生秘密通知了警方,潜伏的便衣警员立即上前抓捕陈少明,陈少明试图逃脱,奋力向洗手间冲去,但最终还是被警员制服并带回警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经过对陈少明长达3个小时的审讯后,一队警员带着周淑生前往了马鞍山的梅子林,之后又将他带到一间石屋前转了一圈后返回警局。周淑生从梅子林被带回警局后,马警官告诉他陈少明十分狡猾,否认借用过他的车,也否认案发当天与他吃过饭。随后,马警官将周淑生和陈少明带到同一个房间,让他们当面对峙,并要求周淑生代表警方盘问陈少明,目的是从两人的争吵中获取案件相关信息。
两人的争吵一直持续到深夜12点,在第二天凌晨2点钟,马警官带着周淑生来到另一个房间录口供。这次录口供的方式与以往不同,警员要求周淑生按照预先准备好的内容抄写在白纸上,并告诉他这些口供只是暂时性的,只是为了控告陈少明,警方相信他与案件无关,一旦陈少明被定罪,他就会获释。周淑生信以为真,便按照警员讲的方式完成了口供并签了字。
然而,令周淑生意想不到的是,1月8日,他便被押往北九龙裁判处接受第一次庭审,并被控以非法禁锢罪。在前往庭审的路上,周淑生询问随行的警员,警方明明答应不会控告他,为何现在又起诉他,得到的答复是这只是暂时的,只要陈少明被定罪,他的罪名就会被撤销。庭审结束后,周淑生再次被押回警局,并按照警员事先写好的内容再次完成了口供。尽管已经被控诉,但他仍然相信警方的承诺,深信警方只是借他过桥,一切都是为了控告陈少明的权宜之计。
1月10日,警方告知周淑生,在陈少明的口供中指控他也参与了绑架和撕票,因此两人都将被控非法禁锢和谋杀罪名。周淑生这才恍然大悟,觉得自己被利用了,于是他放弃了与警方合作,转而向廉政公署投诉警方的种种违法行为,称警员多次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口供,而他的女友和母亲早已提供了自己不在场的证据,但警方仍坚持控诉他。然而,廉政公署将投诉信转交给了投诉科,但最终却不予受理。
1982年8月25日,周淑生和陈少明被送上高等法院,各被控一项谋杀罪和一项非法禁锢罪。在法庭上,控方首先陈述了死者的被害情况,死者的尸体被埋在梅子林一处距离小路约300米的两棵小树中间,法医的验尸报告显示,黎德森是被勒死的。黎氏夫妇也在法庭上讲出了他们儿子遭绑架的原因,黎富称自己曾告诉过周淑生,他在美国有一个富有的亲戚计划在香港投资几千万,到时会找他合作,因此他认为这极有可能就是周淑生绑架他儿子的理由,且当天在电话中听到的声音正是周淑生的。
在高等法院的庭审中,陈少明的辩护律师提出质疑,称被告陈少明的口供并非自愿,而是在警局审讯过程中受到了胁迫,导致他做出了一些不利于自己的口供。为解决这一争议,法庭启动了案中案审讯程序。在案中案审讯中,陪审团退庭,陈少明指出警方用了不正当手段套取了他的口供。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当执法人员邀请某人协助调查案件,同时又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此人就是罪犯时,警员需要告知对方有权保持沉默,但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而陈少明表示自己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被警方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套取了口供,因此他的口供被判无效。最终,陈少明因口供自愿性成疑以及缺乏人证和物证,以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判定无罪并当庭释放。
然而周淑生却没有这么幸运,他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就口供非自愿性进行申辩,也没有申请召开案中案审讯,甚至在庭审的最后阶段,也没有询问周淑生是否愿意亲自作证,以至于他失去了最后的自辩机会。周淑生的认罪口供共有8份,内容详尽,在口供中,他称自己曾致电给黎富勒索20万美金,并在案发当天早上与陈少明一起将黎德森绑架并带到了梅子林,过程中黎德森认出了他是父亲的朋友,他便殴打了黎德森,而陈少明为了除掉后患杀害了黎德森,他还目睹了陈少明杀害死者并脱去死者的衣物,随后独自带着死者的尸体离去,直到下午他与陈少明相约在酒楼见面并取回车子时,才得知陈少明已将尸体埋葬。
经过短短4天的审讯后,周淑生被判定两项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死刑和10年有期徒刑。周淑生一直坚称自己对这一切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中,所谓的口供只是为了帮助警方将陈少明定罪。同年10月份,周淑生提出上诉,主要理据是原审法官错误引导陪审团,导致陪审团对他产生偏见,且自己的口供是被套取出来的,并非自愿,但上诉申请遭到了驳回。1983年2月份,他再次向英国枢密院提出上诉,同样被拒绝。同年10月,周淑生的死刑被改判为终身监禁。
在监狱中,周淑生一直声称自己是冤枉的,希望能够翻案,他的父母也不断为他奔走,但多次努力最终都以失败告终。直到1995年10月份,在吴兆荣律师的帮助下,周淑生重新燃起了希望。吴兆荣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项上诉理由,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在1982年1月7号,也就是陈少明被捕当天,警方在陈少明被捕的3个小时后,便带着周淑生前往了尸体藏匿地点梅子林。
第二天,警员再次带着周淑生来到梅子林,假装在搜寻尸体,并全程录像,在过程中一名警员大声喊道发现了东西,而这一次警方开始透过媒体高调宣传在梅子林发现了尸体,这些迹象表明警方先是从陈少明那里获知尸体的藏匿地点,然后带着周淑生和陈少明一同前往,制造周淑生主动带领警方找到尸体的假象,令周淑生成为同谋。此外,还指出当年周淑生的辩护律师未阻止警方使用不正当手段套取口供等。最终,法庭接纳了上诉请求,特许将此案发回上诉庭再度审理,成为了香港史上第四宗因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或法庭发回重审的案件。
然而,就在临近开庭重审此案之前,周淑生突然改变了主意,他主动承认自己确实参与了绑架,并目睹了整个杀人过程。他的这一操作是希望通过主动认罪,将自己的谋杀罪名改判为误杀罪名,因为他认为通过正式重审的过程,要洗脱谋杀罪仍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一旦法庭将他改判为较轻的误杀罪,他便可以在已经度过13年监禁的情况下获释。但这一改变让他的辩护律师们措手不及,以至于在重审法庭上,之前所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依据全部作废,而那8份口供也被证实为真实口供,法庭上的辩护理由也仅仅剩下了原审法官引导错误,与原先的辩护理由相比天差地别。
1996年11月份,案件在高等法院进行了重审,上诉庭的三名法官认为,根据案情的不同特征,这起案件无需陪审团投票确认是否属于误杀。法官认为,在周淑生的口供中,并未显示他是被迫作证的,口供中详细描述了案发时陈少明如何用力勒住死者颈部导致窒息等细节,因此周淑生被视为不可宽恕的共犯。
尽管辩方律师仍为他辩驳称周淑生只是参与绑架勒索,并没有意识到同谋陈少明真的会杀死黎德森,而且陈少明的供词当年已被推翻,没有证据显示他有谋杀意图,但上诉庭法官认为验尸报告显示死者颈部的软骨碎裂,说明当时施加的力度极重,而周淑生作为同谋,即便没有直接杀害死者,也需要在法庭上承担同等责任。最终上诉庭维持了原判,周淑生继续被判处终身监禁。
梅子林绑架案是一起充满曲折离奇、反转再反转的案件,整个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方面,警方在调查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存在争议,如不正当获取口供、对周淑生的误导等,这不仅损害了周淑生的合法权益,也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周淑生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未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周淑生失去了一些关键的自辩机会。
此外,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深入思考。无罪推定虽然在保障无辜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可能被一些人利用或出现误判的情况。在本案中,陈少明因口供自愿性成疑以及缺乏人证和物证而被无罪推定原则判定无罪并当庭释放,而周淑生却因种种原因未能享受到这一原则的保护,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这表明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非一帆风顺,需要更加严谨的程序和证据来确保其正确实施,以避免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同时也不能让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
总之,梅子林绑架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审视无罪推定原则以及整个司法体系的典型案例,它提醒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提高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