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城镇居民抵债受让的农村房屋签《拆迁协议》有效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8 08:58:21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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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那如果是抵债受让的农村房屋并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

最高院在《黄玲、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案中明确:

非本村民,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政府机构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最高院认为,

本案的审查重点系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玲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

其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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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黄玲、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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