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女法官遇害通报的站位问题

真假话 2024-08-15 16:23:12

河南漯河一起女法官遇害的悲剧,让大家都感到心痛,同时也引发了热议。事件的起因,源自一个交通事故赔偿的争端。

今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电动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党某某受伤。

经责任认定,对方全责,党某某无责,但双方一直没能和解成功。党某某于今年7月4日将对方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8832.93元。

此案正由遇害的法官王佳佳承办。因党某某住院29天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仅开具止痛药,所以,王佳佳最终按照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384.89元。

主张的赔偿被砍去一半,党某某心生不满,悲剧由此发生。

8月12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发了一份通报,讲述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首先声明,任何时候,暴力行凶都不被谅解和提倡,这是法治和文明的底线,党某某必须为自己的施害行为承担罪责。

但就事论事,这份通报,似有多处不妥之处。

首先是发布主体。

通报是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也就是王佳佳生前供职的单位。

事件甫一发生,我就发视频指出,必须对党某某绳之以法,由更高级别的单位对党某某的案件进行核查。

由被害人的单位做调查、做结论、做通报,虽然事件的来空去买调查得一清二楚,明明白白,但客观性、公正性必然大打折扣,会导致社会舆论不接受,也会为后续的案件审理埋下情绪种子。

其次是通报的站位。

既为通报,必须站在中立的客观立场,只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议论,更不情绪化。反观这份通报,可谓屁股坐错了位置。

标题“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法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短短20个字,用公文写作的标准判断,就犯了三处忌讳,一是公开被害人的姓名,二是“依法办案”的定性,三是“惨遭杀害”的情绪化表达。

很简单,通报单位就是要告诉公众,法官是在依法办案的,这样的好法官却惨遭杀害。这样的通报,容易引发情绪对立。

王佳佳办理的党某某案件,是否真的没有BUG?

案件判决有一个关键点,即本应住院29天的党某某只住院15天即出院,后续只使用了止痛药,因此按照15天时间来计算各项赔偿。

法庭打官司,只认证据。证据大部分可以证明事实,可少部分会歪曲事实。比如,党某某案件中,住院病例可以证明住院29天,却也会掩盖只住院15天的事实。

这个时候,法官是采信证据,还是采信事实?显然,她采信了后者,采信了于党某某不利的方面。

别的不说,就说按照15天计算误工费是否合理?要知道,出院只是必要的医疗手段终结,不等于回家后就不需要休养,更不等于立刻就能健步如飞回去搬砖。判决时,法官是否考虑到后续的治疗、康复以及误工损失等?

本该住院29天,为什么只住15天就出院了?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此前和解未成,党某某是否是先行自付了医药费,中途实在囊中羞涩才出院?

虽然判案要讲究公正,不能情绪化,但在面对一个50岁的鳏夫时,王佳佳是否有恻隐之心?是否在判决作出后,给予党某某进行情绪疏导?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告知其“只能按15天赔偿”的理由?

我们当然可以说法官的判决没有错误,但适用法条的弹性与变量有多大,大家都清楚。变量的度应该怎么把控,很考验法官的朴素道德和平衡能力。

9000元的差价,也许根本不值什么,但别忘了,这个世界就是这么参差,汝之灰尘,他之大山,压垮他是这9000元,也是对求告的绝望。

我相信党某某对法律的信仰,在他起诉时信心满满,即便面对打官司的诸多艰难,依然相信法院会为他主持一个公道。可现实却是,判决给了他一头冷水。

这也是绝大多数公众的直观感受,也可以解释公众为何面对此事的阴阳怪气?身为判官的王法官,是否能够体会当事人立案难、脸难看、沟通难等诸多难题?

最后,通报末尾更是画蛇添足。

详述了办案法官的荣誉、履历之后,对党某某的施害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和愤慨,并且号召全院干警勤勉工作、恪尽职守。

措辞很情绪化,比如“沉痛哀悼”“化悲愤为力量”,这些可作为内部悼词,但不适合用于通报。增添了许多有倾向性的无效信息。

人死为大。本文绝无对死者不敬之意,但只希望能让诸多法律工作者有所警示和动容。法治笼括一切,但它不该是高高在上的,最终还是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

18 阅读:933
评论列表
  • 2024-08-15 18:44

    说的好[点赞]不是出院了就不需要治疗了,毕竟还开有药,还在治疗。所以说,真没啥冤的

  • 阿红 44
    2024-08-16 09:05

    此文值得点赞

  • 2024-08-16 09:20

    医院床位常不够,劝部分不需要时刻监控的病人回家也是常事,资源有限嘛。有些病人不愿在医院呆着,宁愿做完检查挂好水回家也是有的。

  • 2024-08-16 08:15

    现在住院有很多挂床,打完针就回家,

    白衣沽命 回复:
    那就按实际支付费用及医院发票判决赔偿金额,问题在哪儿?
  • 2024-08-16 12:46

    没有错误?前15医院治疗可以说合理,后15天拿药康复就无视了!按照它的逻辑,不住院就是完全不用赔偿,总结撞人就走,全责,但是没有住院,不用赔偿!和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一样经典!所以别人不找撞的,不找保险…

    白衣沽命 回复:
    你后面15天拿药人家赔你医药费没有?后面15天没有支出住院费,没有发票,你却索赔这15天的住院费,法律依据在哪里?
  • 2024-08-16 11:17

    有时急着出院,不办手续,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代表已经痊愈。这样节省下的钱就属于自己了,了可法官却没把这些钱判给自己,怨恨由此而生。

    白衣沽命 回复:
    赔偿是按实际支付开具的发票来判的,你没花这个钱却索要赔偿,这就是过度索赔,当然不应该支持。你住院可以按照你的实际收入索赔误工费
  • 悠然 18
    2024-08-16 12:59

    你判决合法,我报复应该,谁也别惯着谁,合法的事多了,出轨也是合法的,所以出轨也是应该的?

    白衣沽命 回复:
    不懂别乱说,出轨叫不违法,而不是合法。在司法里合法和不违法是不能等同的
    悠然 回复: 白衣沽命
    不违法就是合法,不服你让出轨违法呗,不犯法的就是合法的[抠鼻]别跟我扯什么法律条文怎么样,哪天出轨违法了再来跟我BB
  • 2024-08-16 08:24

    住院就是在病中

  • 2024-08-16 13:06

    说得好!非常好!我相信一个通报都发不好的法院绝对不可能很专业!!!

  • 2024-08-16 13:42

    关键是立案庭只有立案权,没有判决权,还有这个法官住豪宅,开宝马,这是重点。应该严查

  • 2024-08-16 11:49

    别把网民当傻子

  • 2024-08-16 11:29

    [点赞][点赞]

  • 2024-08-16 11:55

    能体会这些难处法官有几个[呲牙笑]

  • 2024-08-16 13:46

    还有前期住院费由受害人支付,这对于一个60多岁的农村老人来说是多大的困难,后面出院是不是应该调查一下受害人有没有支付能力。这样的判决不应该。

    白衣沽命 回复:
    通报写得清清楚楚50岁,到您这儿就60多岁了
  • 2024-08-16 07:59

    [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 2024-08-16 14:39

    住院费用如果没有特殊药物和手术,贵的就是前面那些检查,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 2024-08-16 12:27

    客观理性的好文章

  • 2024-08-16 15:17

    应彻查这法院

  • 2024-08-16 09:41

    住院病历上是29天,这是事实!

  • 2024-08-16 14:52

    这住院29天为什么医院可以开29天呢,

  • 2024-08-16 14:28

    实际上问题不在于病历住院29天而实际住院14天而是在于没有实际住院的15天有没有支付住院费,如果是支付了住院费那就有医院发票,那就是按发票金额判决赔偿金额。假如病历写住院29天,但是就是只支付了实际住院14天的费用,那15天并未产生费用,请问依据什么来赔偿?你没花这笔钱然后找人家赔,那就是过度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才是合理的。还有公检法这些是国家暴力机器,这些地方是讲法律讲证据的,不是讲人情世故讲恻隐之心的地方。

  • 2024-08-16 14:29

  • 2024-08-16 17:18

    后面14天拿药的费用有?误工费有?康复费用有?精神损失有?都没有,只有15天的…

  • 2024-08-16 12:35

    首先声明,任何时候,暴力行凶都不被谅解和提倡,这是法治和文明的底线 那为什么杀人,强奸,伤害,都存在谅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