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无关!女子称取到3万元练功券,监控自证清白,警方介入

爱普发何吕 2024-10-18 18:03:10

山东济南,来自章丘区的文女士通过社交媒体反映反映,17日她从当地一银行取款5万元,25日发现其中竟有3万元为练功钞,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有媒体报道,文女士看过银行提供的高清视频后,已经认可练功钞并非出自取款银行,目前,她已经报警。

原来,文女士因为要发工资,8月17日来到银行网点取钱,因为取钱是在乡镇网点,并且乡镇代理网点业务归中国邮政章丘分公司管理,取完5万元现金之后,直到8月25日就没有动这些款项,在发工资的时候发现其中有3万块钱是练功钞,所以她找到了银行。

目前,相关银行已经做出了回应:26日警方已经进行了调查,不是银行的问题。民警用执法记录仪拍了文微取钱时的监控视频给她看,但因为视频模糊,她要求看原视频。27日上午,银行已经给文微提供了高清视频查看,确定练功钞不是从他们支行流出。

目前,相关警方也作出了回应:文女士26日已经报过警,有民警出警处理此事,如有确定证据能证明文微丢失了3万元,也将会继续调查。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猜测:大概率让家里人给换了?老百姓哪儿来的练功钞?练功券,除了银行,别人能随便拿到?

老百姓大概率没有练功钞,应该是银行给拿错了,看来取钱也要检查下!这事99.9%是真的,别处没有练功钞,在取款机上取了假钱也只能自认倒霉,所以只能几百几百取钱!

还有不少网友直接强调:要是银行的问题银行全部抓起来判无期,要是女的的问题女的也必须抓起来判无期!如果查证报假警属实,应该予以惩戒。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商业银行首先要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如果不能证明文女是正常取款的,商业银行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所谓的储蓄合同,就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文女士作为储户,与银行应是储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文女士从涉事银行取款之后,强调将5万块钱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并没有使用,在给工人发工资的时候,发现其中有3万块钱的练功券,按照通常人的做法,就有合理的理由怀疑,银行方面是否正常支取了相关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我国,民事纠纷通常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谁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自己的正当合理诉求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也就是说,文女士有理由怀疑商业银行支取存款时存在异常情况,而商业银行为了确保自身形象和声誉,及时拿出高清监控录像证明文女士取款过程正常,商业银行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对此不再承担责任。

2、文女士始终强调5万块钱现金出现了3万的练功券,很有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首先,实际上很多网友猜测的,会不会是文女士的家人以及其他熟人私自掉包,此时严格来说的话,侵犯了文女士的财产权益,属于典型的盗窃行为。

并且,因为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三万块钱的,根据山东当地有关规定,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此时公安机关将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有不少网友怀疑文女士是不是在说谎?法律不是儿戏!成年人该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如果文女士虚构事实报假警的同样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换句话说,报假警是违法行为,会浪费公共资源,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出警秩序,涉嫌扰乱社会秩序,要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此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既然警方已经介入了,希望早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涉嫌违法犯罪了,该追究相关责任人,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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