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在中国并不算个新东西,早在1940年7月1日就在全国施行过。
当时为什么要开征遗产税?很简单,抗战时期国家财用浩繁,必须有新的大项库收。
要征遗产税,势必要先完成开征该税的立法准备。
1936年2月,南京方面制订《遗产税原则》及《遗产税条例草案》并获得通过,但受全面抗战爆发阻断,开征遗产税事宜暂告中止。
到了1938年7月,国民党重新制订《遗产税暂行条例》,最终完善为《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于1939年12月公布,并于1940年7月正式在全国实施。

时任财长孔祥熙
以上就是国民党《遗产税》相关法则的来历了,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个法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免征条件。遗产总额未满5000元者、官佐士兵阵亡者,可以免征遗产税。这里所说的五千元,单位系法币。
其次是税率问题,这项是重中之重。
遗产总额在5000-5万元,一律征收1%;
遗产超过5万元,再按超过额度加征,具体为:
超过5万至10万,加征1%;
超过10万至25万,加征2%;
超过25万至75万,加征3-4%;
超过75万至150万,加征5-7%;
超过150万至300万,加征9-12%;
超过300万至500万,加征15-20%;
超过500万至800万,加征25-35%;
超过800万至1000万,加征40-45%;
超过1000万,加征50%。

孔祥熙
后来随着法币走低,重庆方面将遗产税起征点由原来的5000元调至10万元,加征起点也相应调高。
为堵塞避税漏洞,将被继承人死亡前3-5年内析出或赠出的财产视为遗产的一部分,一律都要征收遗产税。
那么全面抗战期间,国民党实征到多少遗产税呢?
全面开征的第一个完整年份1941年,实征遗产税28.7万元;
全面开征的第二个完整年1942年,实征256万元;
1943年实征5566.4万元,1945年实征2.77亿元。

国民党法币
从实际征收效果来看,1941-1945年每年所征遗产税额度,最低仅占当年总岁入的0.001%,最高也仅为当年总岁入的0.095%,与预期差距较大,对抗战事业的帮助也微乎其微。
至于国民党实征到的遗产税如此之低,原因可能不外乎以下几个:一是抗战期间遗产存量本身有限;二是遗产征收执行不力,或被钻了空子;三是相关人中饱私囊,截留了太多。
对这件事,你会怎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