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人民法官
其实心里面那时候想的是
怎么把老百姓的事给他解决了
定分止争了
其实我们比他们双方当事
人更开心 更高兴
云南省富源县地处中国西南边陲,这里有突出的峡谷地貌,山高谷深,坡陡流急。当地有个乡镇叫古敢水族乡,这里最大的河流叫黄泥河,从北至南流淌不息。
相邻村的取水纠纷
这一天,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中心法庭的法官一行人,跟县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大寨村的一座大山上,这座山的半山腰有一处山泉,大寨村的饮用水靠的就是这清澈的山泉水。2023年春天,古敢水族乡遭遇了严重的旱情,跟大寨村相邻的东格村也想架设管道,到大寨村的这处山泉取水,但遭到了大寨村村民的阻挠,一时间,双方的矛盾一触即发。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具有调解职能,因此对于发生在山村里的水事纠纷,当地由县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工作组,要求法院提前介入。陈夏宽是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中心法庭的一名法官,他是工作组的成员之一,2023年2月初,他和同事驱车前往涉事的两个村,进行调处。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奔波,陈夏宽和同事来到了旱情较重的东格村,村民老张讲述了村里缺水的情况。在东格村,很多村民家里都打了井。因为干旱原因,很多村民家里的水井都干涸了,不少村民只得拎着水桶,到几公里外的山里去打一些山泉水。当时,隔壁大寨村有一处山泉,那里的水量比较大,东格村就想从那里,接一些水过来应急,然而却遭到了大寨村村民的阻挠。世代相邻的两个村,按说有困难,应该互帮互助才对,大寨村为何不肯让一些水给东格村呢?带着疑问,陈夏宽和同事,踏上了前往大寨村的路。大寨村在黄泥河的上游,距离东格村就几公里的路。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起初,对于法官们的到来,大寨村的村民并不欢迎。原来,在纠纷发生后,当地的乡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已经给双方做过多次调解,但没有多大进展,所以当听说法官也是来做调解的,大寨村的村民就采取了回避的态度。陈夏宽决定从以前办案时,他接触过的村民那里寻找突破口,经过耐心的解释,村民们防备的心理,慢慢放松了下来,说出了他们心中的顾虑。其实,大寨村村民的想法很朴素也很简单,他们就是担心,如果把水分给了东格村,他们有可能也会出现缺水的情况。陈夏宽觉得,想要做通大寨村村民的工作,有一个问题得先弄清楚:既然是水事纠纷,那水的源头到底在哪里?水到底够不够分?陈夏宽联系了县水务局的技术人员,一起到大寨村的取水点进行勘测。经过测算,在旱情之下,山泉的净流量足够两个村全部土地的灌溉所需。有了详细的水量数据,陈夏宽的心里有底了。他再次来到大寨村,做村民们的工作。陈夏宽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耐心地跟大寨村的村民进行沟通,并且把测得的水量数据,如实告诉对方,可是村民们还是不肯松口。其实,在大寨村,也有不少村民替东格村着急,毕竟两个村里有不少人,彼此都是亲戚,但苦于没有人敢第一个开口答应,所以很多人只好选择沉默。为了获得大寨村村民的信任,之后陈夏宽协调县里的相关部门,帮大寨村解决一些实际的需求,诸如新修了进村的道路,给水源点建设安全设施等等。最终,在县里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场水事纠纷得到了化解,东格村的饮水问题,也获得了妥善的解决。堂兄弟的土地之争
今年42岁的陈夏宽,在富源县人民法院黄泥河中心法庭,已经工作了17年。多年来,他走遍了辖区3个乡镇的300多个自然村,审结了3000多起案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400多件,案件调解率达到80%以上。这次,陈夏宽和同事要去的是黄泥河镇下面的一个小山村,村里有两个村民因为土地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起诉到了法院。开庭前,陈夏宽决定先实地去了解一下情况。陈夏宽和同事到了村里,他们首先找到了原告陈建林(化名)。见法官来了,陈建林有些激动,他拉着法官就往他家地里跑。原告陈建林讲,山坡上这片9亩多的地都是他家的,原本他在上面种了几千棵杉木。但2023年年初,这些树被人砍了,地也被毁了。陈建林说砍他家树、占他家地的是同村的村民陈建强(化名),两人是堂兄弟。陈建林说事发后,村委会出面给他们进行了调解,但对方不管不顾,还霸占着他家的地,无奈之下,他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且赔偿他5万元的损失。但被告陈建强讲,那块荒地在上世纪70年代末,是他先开垦种粮的。后来因为他搬去了镇上,那块地就没怎么管了,直到2022年他回村里想继续耕种那块地,就砍了地里的一些杂树。对此,原告陈建林的说法是那里很早以前确实是荒地,1989年的时候是他去开垦了那块荒地。陈建林说他在那里种玉米等农作物,一直到2017年,因为媳妇生病了他要照顾,没有更多精力去耕种那块地。为了不使地撂荒,他就在地里种了几千棵杉木,为了证明这块地是他家的,陈建林还拿出了一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此,被告陈建强的解释是2018年村里的土地确权的时候,他可能去县城带孙子了,没在村里,所以关于这块地,最后怎么确的权他也不清楚。在法官陈夏宽看来,这起案子并不复杂。考虑到双方是同一个村的,还有亲戚关系,法官陈夏宽先试着给双方做调解。被告陈建强觉得大家是一家人,现在原告这么一闹,让村里人看了笑话。不过,他也认可法官的看法,同意把地还给原告陈建林。但对于赔偿,他觉得原告的损失没有5万元那么多,他最多愿意出5000元。之后,法官陈夏宽,找到原告陈建林进行沟通。从法律讲到亲情,陈夏宽耐心地做原告的工作,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解,最终,原告陈建林接受了5000元赔偿的调解方案。作为一名边疆的基层法官,在陈夏宽看来,在农村其实有很多纠纷是可以避免的。这些年来,为了提高村民们的法律意识,陈夏宽和同事时常深入乡村进行普法。在法庭17年,陈夏宽摸索总结出了“十心二十法”的调解方法,诸如亲情化怨法、疏导放下法、案例导引法等等,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帮当地村民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普法时间pufashijian主持人:第一个案例中两个村子因为取水产生了纠纷,陈夏宽法官三番五次跑到现场,最终两个村子没有对簿公堂,您怎么看基层法官的这种调解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刚才所说的这种纠纷,它是一个取水的纠纷,在民法典中对于这种取水权是有规定的,相邻关系问题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方式去解决。对于相邻人到自己这里来取水是有义务去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这种情况下有权利来取水同时又应当对水源进行合理分配,这时要明确怎样是合理标准其实是不好操作,也不好把握的。法官没有硬性地、僵硬地去执行法律的这个规定,而是到老百姓当中去化解纠纷,去探明这个纠纷的源头,从实质上把纠纷解决掉,这就比一纸判决社会效果更好,法律效果也更好。所以,人民法院的这种调解功能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主持人:第二个案例中,两个堂兄弟因为土地产生纠纷。这种案例在基层、在农村很常见。法官在调解这类案件的时候有什么样的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呢?
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这个案件是属于庭前调解,因为已经起诉了,有了原告被告,只是还没有正式开庭。如果一旦实质性地开庭走程序的话,硬性判决有可能对这个纠纷的实质解决并不利。而在开庭之前,双方还是堂兄弟,这时候法官掌握方法到两个当事人当中明确纠纷的来源,然后确定权属适当补偿。这时候就能够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接受这个结果,这样处理下来矛盾也解决了,减短了程序,双方当事人又没有闹僵,所以法官处理此类纠纷的手法是很得力很得体的。
主持人:通过案例我们感觉到法官调解其实不比审判轻松,工作量反而更加大一些,那为什么我们还要尽着能调则调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无论是诉讼也好或是调解也好,它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纠纷。判决一判了之,来得很直接,但可能纠纷根本没有解决,当事人还要上诉甚至要上访。而调解就不一样,调解一定是以双方当事人都实质接受这个结果为前提的,所以调解是真正把纠纷解决掉了。正是因为这个调解本身能够实质性地解决纠纷,与我们的国情民情也有更强的契合度,所以调解在我们的法律制度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其实对于法官来讲,调解可能更费心思、费口舌、费时间,但是发生在邻里之间、亲戚之间的一些民事纠纷调解往往比直接判决效果更好,法官不仅要给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双方修复关系,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记者:杜红 李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