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23岁未婚的于女士,遭同小区一对30岁左右的夫妻殴打,衣服都被扒了。于女士本想讨回公道,但是因为监控不全,打人夫妻否认扒衣,于女士反而遭到热议。很多不明真相的人指责她带狗一事,还发表了一些受害者有罪论的言论。
事情真相到底如何,被打的于女士能否得到公道?针对此事,警察接到报案后,就一直在走访调查。
未婚女子还原当时情况8月26日晚上6点半左右,于女士刚在小区遛完狗,准备回家。因为带着狗,于女士没有选择坐客梯,而是选了货梯。进货梯之后,看见货梯靠门处站着一男一女,于女士自觉的带着狗站到了门的最里边。因为担心有的人会怕狗,所以于女士让狗脑袋朝着自己。
这样一来,狗就是尾巴对着那俩人。由于小萨摩耶的尾巴扫到门边女子的腿,女子非常生气,并骂的很脏,于女士回骂。然后女子先用手指的于女士,随后于女士指了女子。再之后,女子推于女士,于女士失去平衡。慌乱中于女士一把扯住女子头发,女子则一把掐住于女士的脖子。
这时,一旁的男子也开始动手。他主要负责制住于女士,凭借着强有力的胳膊,他很轻易的就将于女士的肩膀、头和手固定住。于女士就这么被两人从货梯里扯到货梯外面,不过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真正的噩梦才刚刚开始。
因为于女士被男子牵制住,几乎无法反抗,只能任由女子对她施暴。本以为只是挨顿打的事,没想到女子竟然扯她的裙子,还把裙子扯到了于女士的腰部。于女士带的是胸贴,因为胸贴的脱落让于女士整个右胸都暴露在两人面前。于女士拼命挣扎,这一刻,她觉得自己毫无尊严。
但男子死死的按住她,让她动都无法动,更别提把裙子穿上。于女士心如死灰,女子却还在打她。后来,于女士母亲赶到,于女士这才有机会穿上裙子。眼看那男子要打自己的母亲,于女士好像爆发了一股力量,什么都没想就冲上去咬了男子的手臂。
打人女子不仅否认于女士的说法,还有另一种说法打人女子表示,当时她和丈夫从负一楼上来站在门边。后面于女士从一楼进的电梯,本来狗是站在后边的,离女子比较远,女子也没说什么。结果于女士让狗站在女子旁边,女子只得跟于女士商量,能不能让狗站到后面去。于女士表示前面位置很宽,让女子往前站站。
女子有些不满,就回头说了句:“你的狗本来就站在后面的,你非要把它喊到前面来。”说完女子就跟丈夫下了电梯,没想到于女士竟然追了出来。一而再再而三的对他们动手,他们架不住这才还手,他们才是被打的一方。
并且,他们坚决否认扯于女士衣服一事。还对于女士牵了狗绳的说法进行嘲讽,说于女士在跟他们打架时是没有牵绳的。
事件后续,女子反遭热议,究竟谁是谁非事发后,双方都报了警。警方还调了当时的监控,不过因为楼道里没有监控的原因,除了当事人,谁也不知道那天楼道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警方一开始是想让双方接受调解,但是于女士拒绝调解。因为打架事小,扒衣服事大,这种关乎尊严的事,必须要给她一个说法。因为气不过,事后于女士还就此事发了抖音。
然而让于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这个受害者,在网上反而被热议。有说她没证据,她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还有人指责她在电梯有人的时候,带狗进电梯,咎由自取;也有人说她没牵狗绳;更有人抱着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心态看待此事,认为两方都有问题。
这些热议,给于女士气个半死。好在有明事理的人,知道再打人也不能扒人衣服。但也有人说,扒衣服只是个意外。于女士不这么认为,就她当时的感受,那对夫妻就是故意扒她衣服的。
因为那对夫妻一直没有做出回应,有人觉得他们是心虚了。也有人表示,他们只是不知道此事,才没有进行回应。这事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警方怕这件事造成更大的影响,连夜让于女士删掉相关事件。
事发第三天,警方又一次叫于女士过去调解,结果等于女士到了,就只有于女士一个人,那对夫妻从始至终就没有出现过。
此事有几个疑点,一个是警方让双方在8月30日做伤情鉴定,于女士却说,她8月28日曾在医院晕倒,8月29日因为之前被掐喉咙,只能吞咽流食。
于女士以伤势过重,需要治疗为由推脱伤情鉴定的行为,实在让人怀疑。如果都治疗好了,还怎么鉴定?
第二个让人怀疑的是,于女士在警察面前说了那对夫妻打她并脱她衣服的事,夫妻俩都没有否认。如果他们没脱于女士衣服,当时为什么不否认?
第三个就是监控,监控虽然只能看到客梯内的情况,但也足以看出一部分东西了。两人对此事各执一词,究竟谁在说谎?于女士说夫妻俩是在客梯动的手,然后于女士一路被两人拖到客梯外继续施暴。而另一女子说的是,他们在客梯内没有动手,是于女士追到客梯外对他们先动的手。
不过,于女士推脱伤情鉴定也能说的通,因为只有非常重的伤才能让那对夫妻付出代价。而她被脱衣服一事,只要那对夫妻咬死了不承认,那她就一点办法都没有。所以谁说了什么谎根本不重要,这件事按正常流程判,就是一件不痛不痒的打架事件,打的都不够狠,连轻伤都算不上。
综上所述,在外面还是要多多注意安全。遇到不好惹的人,能避就尽量避着点,实在避不开也尽量待在有监控的地方,不然出了什么事,没有证据有嘴都说不清。就算你有理,没有证据,谁又会知道,你究竟是受害者还是施害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