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细化。
6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2024年第1号)(以下称《公告》)。
《公告》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同时,《公告》表示,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重点。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警惕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的风险提示》,首次对“债务优化”定性为扰乱金融秩序的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权。
几乎在同期,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开通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两项功能。用户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使用,查询处理进度。
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消费投诉、异议处置等业务作出了具体的指示与引导。同时以发布具体文件和搭建信息平台的方式,持续完善金融大消保体系健设。
此次三部门划定金融消保职责,更是从顶层制度设计上,明确全行业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实施,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 ——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确定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涵。三部门划定金融消保职责范围,将有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全方位落到实处。
以下是《公告》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整有关部署,现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二、调整接收办理金融消费者反映投诉事项的职责分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接收转办金融消费者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的投诉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接收转办证券期货基金业的投诉事项。
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反映的信访、举报事项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监管权限分别接收办理。
四、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