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追缴赃款的归属和定性问题
财政部
(1986年5月9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
你行〔86〕第32号“关于通过银行间合法手续划来的还款资金,在合同终了后可否做为赃款追回的请示报告”和附送的“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收缴赃款的决定”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部〔82〕财预字第78号《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有关追回属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财物,可经财政机关核批退还原单位注销悬帐的规定,已作原则修改,应改按我部1986年3月12日〔86〕财预字第40号《关于政法机关查获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报案的被盗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吉林市工商银行干部盗窃该行联行资金归还你行合同贷款,是否应由你行追赃的问题,事属国家法律规定范畴,司法机关应按有关法律条款审理决定,我部有关财务业务文件,不能作为追赃定性的法律依据。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66:复追缴赃款的归属和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