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记忆】张明福:军营村有幢《龙王嘴水道碑》(附碑文内容)

禹贡怀旧 2024-12-05 14:13:11

武城县老城镇军营村中大街上矗立着一幢近三百年的石刻,名叫《龙王嘴水道碑》,由于它详细记载了雍正年间发生在夏津、德州卫大前所与武城县民之间的一场水利纠纷,成为研究德州运河文化的重要史料。

一、军营村曾是德州卫“大前所”驻地

军营村的名称大有来头。六百多年前,朱元璋推翻了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政权,在南京建立起明帝国,出于对北元势力斗争的需要,在京杭运河沿线广设卫军。其中,设在德州的“德州卫”,其驻军则分布在临清以北至吴桥以南的运河两岸。按明时军制,卫下设5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设10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下设两个总旗,一个总旗设5个小旗,每个小旗编制为10人。千户长当时的官阶为正五品,比通常的七品知县还高两级。武城县老城镇的军营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德州卫“大前所”的驻地,相当于今天的一个师部机关,下辖二屯、三屯、四屯、五屯、六屯、七屯、八屯、九屯、十屯。其中大部分屯庄坐落于今武城县西南与夏津县西北的运河东岸一带,只有第十屯坐落于临清市境内。

明清鼎革之后,卫所不断遭到裁撤。清末运河漕运停止后,作为军事单位的卫所建制彻底消失,原卫所所辖屯庄就近划归地方管理。军营村即归武城县管理,所辖百户所(屯)大部分归夏津县管理,第十屯则归临清市管辖。据军营村的老人们回忆,军营村与别的村庄不同的是,村里的庙宇大概有五六座之多,一直到解放后才逐渐荒圮和被拆除。现在遍寻村庄周围,已无任何卫所留下的痕迹,只有这幢日益风化的石碑仿佛还能告诉我们这里曾是德州卫“大前所”的驻地。

二、军营村南曾是著名的莲花池胜景

军营村位于武城县老城镇南部,处于武城南大洼(沿卫运河东侧洼地,与夏津县渡口驿、双庙、白马湖等乡镇的洼地相连,清时统称莲花池)的东北边缘。其村北边有一条入西沙河的水道,明清时期称龙王嘴。当时,沿卫运河的夏津白马湖及武城莲花池一带的雨水、运河溢水全部靠此水道流入东沙河,顺流至甲马营复归卫运河,对缓解近万亩洼地水灾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莲花池水域北自今武城县杨庄乡的军营、黄沟、闫沟等村,南至夏津县的二屯、夏庄一带;西自武城的吕洼村,东至大小十八户村一带。该池南北长约5公里,东西宽2公里多,池底海拔高度为28米,总面积达8平方公里之多,因隋末漳南农民起义领袖窦建德在此养兵时曾在此水域大量栽种莲藕而得名。明清时,莲花池分属德州卫与武城、夏津县所有,大约各占三分之一。清乾隆《武城县志》记载:莲花池在城南二十五里,本积水洼,忽产莲花,馥郁异于他植,每夜雨时人过之即闻音乐,天晴如画。昔日的莲花池是一个风光秀丽的水泽,令古代文人骚客至此赏莲吟诗。明代诗人向日红游历至此作诗《莲花池》赞曰:“岚岚西风草木黄,贵人曾此瘞罗裳。今只花貌芙蓉出,犹带宫娃一段香”。清代诗人杨一峰游历至此,看到万顷荷塘鲜花争艳的美景,遂欣然挥笔作诗《莲沼并蒂》赞曰:“处处歌声识采莲,池荷万顷叶田田。千层蒂并聊为璧,十里风香好放船。鸥鹭时看投水宿,鸳鸯妙合伴花眠。弄花掬水添图画,月印双轮一样圆”。

三、水道碑的刻立基于平息水利纠纷

《龙王嘴水道碑》立于军营村大街东段,位于古时所指的龙王嘴水道南200米处。碑高157厘米,宽62厘米,厚14厘米。碑座非常简易,是由轧场碌碡改造而成,长70厘米,宽40厘米。目前石碑保护较好,大部分字迹仍清晰可辨。碑文内容则是记述此地发生在清雍正年间的一场水利纠纷。

事情的原委是:清雍正三年(1725)秋,武城县龙王嘴北面一带(今老城镇闫沟、黄沟)的村民,为防本村水患,筑堤护村,幸亏土堤修得不够牢固,很快被水流冲开。到了雍正八年(1730),运河又决,武城人修的水坝既宽又高,并私立石碑称其为‘古堤’,并在堤上搭建临时住房,派人24小时轮守。嗣后,为了扒堤排水,上下游群众多次对骂甚至演变为械斗,武城县衙甚至抓捕了夏津县和大前所带头闹事的村民。这样以来,彻底挡住了莲花池一带排水通道,致使沿运河东侧一带近万亩农田积水,土地颗粒无收,方圆百里的百姓深受其害。欲掘不能,遂鸣之官。

当时,德州卫屯户与夏津县的民户分别推举季璲、李翱翔为代表联名上诉,分别到卫衙和夏津县衙控告武城县村民堵住了龙王嘴水道,使白马湖、渡口驿、八屯、七屯、四屯、三屯、闫庄一带陷于水患,申请开挖排水沟。因武城县与夏津县在行政级别上是并列关系,德州卫与武城县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关系,故三处衙门均无法做出判决。不得已,德州卫与夏津县受灾的乡民只得将官司打到济南府和东昌府,两府因是平列关系,直接将案件上交驻守济宁的河道总督衙门,河道总督衙门又转交山东督粮道办理。山东督粮道派员到夏津、德州卫所在的莲花池一带,进行实地勘测,写出了详细的调查报告,根据这一实情,并要求东昌府和济南府合议决定,由德州卫与夏津、武城两县一起沿莲花池东侧边缘、依据原来自然水道曲折开挖一条宽3丈、深5~6尺的排水沟,南起夏津县的闫庄,北至杨庄乡龙王嘴,全长20华里左右,解决了数万人近万亩土地的水患,为德州卫屯户和夏津县百姓办了一件实事。

乾隆元年(1736)五月,为了感谢济东道、济南府、东昌府、德州卫暨武城县、夏津县的行政长官,也是为了避免此类事件不再上演,德州卫“大前所”的第二至第九屯的8个百户所及3个村庄以及夏津县涉事的31个村庄,共同集资刻立了这幢《龙王嘴水道碑记》碑。此碑正面除去碑额外,内容有三大段:第一段是感恩济东道、济南府、东昌府、德州卫、夏津县、武城县有关官员;第二段是德州卫出资立碑的8屯3村的屯庄与个人代表名单;第三段是夏津县出资立碑的31个村庄与个人代表名单。碑刻阴面为督粮道与济东道、济南府、东昌府联合判案的经过与判文内容。

附:武城《龙王嘴水道碑》的内容

正面碑文:额——龙王嘴水道碑记

总督王(士俊)大老爷[1]

巡抚岳(浚)大老爷

布政司郑大老爷

济东道张大老爷

东昌府徐太爷

德州卫朱太爷

德州卫钱太爷

夏津县方(学成)老爷

夏津县黄老爷

武城县王老爷

巡司叶(焜)老爷

典史程(维德)老爷

德州卫大前所庄村(今军营村,编制没有第一屯)

第二屯杨可来、杨立公、闫子贤等

第三屯李相军、吕进禄、李戬等

夏家庄夏白庆、李翱翔、夏楹等

第四屯□丕□、谭天□等

□□庄阎□等

第五屯董江、董夹、凌焕等

第六屯尹钺、张子明等

第七屯张□、王□、王二甫等

第八屯张□、李先□等

第九屯宋相堂、牛□、郭恕、李键、于从兵等

(第十屯,坐落临清。德州卫大前所共九屯)

夏津县条河庄村

季家庄季璲等正保屯张景房、黄铨、黄显俊范家庄□□等

李家庄李锦等许衚衕许延纶、许方作、许友程等

朱全屯李桓、李孟毅等房家楼郭相□、郭邦羡等

邢家庄邢敏政等小庄邢柽等杨家庄杨国仓、杨国选等

油坊庄邢理等柳园庄王双槐等渡口驿刘思维、宁焕等

万家厂宋尔瓒、管志公等刘家庄许抚、丁大猷等

韩家桥许让鲁等崔家楼崔大言、叶书、朱宏阳等

前崔庄崔立等东林孙全、王森等梅家庄梅尔荣等

半壁店邢其龙等明家庄闫三瑞等王家庄王进、邵士茂等

曲家堤刘□等 刘家堤张贵周、刘祝生等

双庙孙庄孙叙谟、李养心等鸭窝庄侯智先等

箭口孙士彦、傅琯等闫家庄侯□□等 刘新庄刘桧等

祁家口王定邦、王文新、祁秀生等

碑阴内容:额——奉宪勒石[2]

东昌府、德州卫、夏津与武城县,为敬陈管见,恳恩委勘,以除水患,以救民命事案。照雍正十三年(1735)二月十二日蒙本府帖文,前事内开雍正十三年(1735)二月初五日,蒙济东道例付本年正月二十四日,准布政司咨,蒙总督部院王[3]批,本道呈详前事,查得夏津县季璲、德州卫季翱翔等呈控武城民于龙王嘴横筑长堤,以致该县卫白波(白马湖)、莲花池等处水道阻塞,不能灌注沙河等情,查夏津、德卫贴近卫河□□□□动帑修筑民埝,各地方官再加因时保护,则该处西来水势可防漫溢。今应请自莲花池迤东起,至沙河止,内夏津、德卫、武城均有八转村庄,拟令两县卫循照现在开沟,公同司派民夫分界开掘,一律开宽三丈、深五六尺不等,俾莲花池之水直达沙河,庶水患可除,讼端可息矣。至现存石碑,系武城百姓私立,合行德州卫、夏津县、武城县应于部院批复后,公同另立石碑,□□□□永远。兹据济南、东昌二府

并临清州会同各该县卫,勘探绘图前□□□查校无异,拟合粘连,原奉批调备具图说,呈详本督院核夺批示。具呈蒙批。既据勘探明晰,仰东布政同。即移该道□□迅饬该县卫,务于春融,循照现在沟形,公同派拨民夫,分界开掘。一律宽深,使莲花池之水直达沙河,永□□□。仍于工竣另立石碑,昭垂悠远。该道并往来督察,毋任延误。先取兴工日期报查,暨报东抚都院批示,缴图存待同批司□道准此。□查前蒙巡抚都院岳[4]批,本道呈详前事同前由,蒙批仰候督部院批示,缴图存查等因,批行□道,蒙批合□隅饬,为此,俾□官吏查照。让批咨剳内事理文到迅即转饬,于春融循照现在沟形,公同派拨民夫分界开掘,一律宽深□□□□直达沙河,永除水患。俟工竣,另立石碑,以垂悠远。仍先取兴工日期径报督抚两院、布政司及本道查存等,□行府县卫蒙此堂,即于春融□□□□□□□公同涂毁碑文等情,遂即查验,□□碑墓实属□□,一律□□□,据情并模糊碑墓□送济东道、济南府查核批示等情,于乾隆元年(1736)四月初九日,蒙济东道批据,德州卫由详,将武民私立之碑速行掣毁,其涂抹公立之碑,另行□□□□□内蒙李督府等于十三年(1735)一月间立,碑边公□□,并不将碑□□□□□堪碑墓呈送,不便移转,仰济南府转饬,让卫会同武、夏二邑,将武民私立之碑掣毁。□□□其,□□□□□□□□□□□□□□□□□□□□□□□□移转□□□□□□□□□□济南府批据本卫曰:详前事,同前由,蒙批,仰速饬卫民,另勒石碑,以垂永久。济东道批示:奉行。缴等同批:行□卫蒙批拟合,另行□勒,昭垂悠远,须至碑者。

济南府、德州卫、东昌府、夏津县、武城县同立

乾隆元年(1736)五月 日

注释注释

[1]总督王大老爷:参与处理该案的官员,,知道具体姓名的在姓后注名,凡不清楚者不注释。

[2]奉宪勒石:根据法律刻写的碑文。

[3]总督部院王:指总督王士俊。

[4]巡抚都院岳:指山东巡抚岳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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