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土地转让纠纷案,维护合同公平原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2023)鲁民申2026号中,对一起涉及土地转让协议的长期争议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裁决。此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续签鸡棚合同书》的有效性和戴家河村民小组单方面收回土地的合法性。自2008年以来,戴振杰与戴家河村民小组因该合同引发的纠纷已多次诉诸法律,最终法院的裁定为这场持续多年的法律拉锯战画上了句号。
戴振杰与戴家河村民小组的合同纠纷
案件的背景是,戴振杰与戴家河村民小组签订的《续签鸡棚合同书》,允许戴振杰在涉案土地上建设鸡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然而,村民小组负责人戴升桥在承包期内单方收回土地,导致戴振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了侵权违约行为。村民小组负责人戴升桥辩称,戴振杰将鸡棚转让给第三方后,与村集体的承包合同关系已解除,但这一说法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裁定:维护合同相对性原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这一原则要求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方不得干涉合同的履行。法院认为,戴家河村民小组未能证明戴振杰的实际损失已得到适当弥补,其违约行为对戴振杰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赔偿金额
基于公平原则,法院对戴振杰的损失进行了合理酌定,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33333元。这一裁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不仅重视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更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
结论: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
此案的裁决再次强调了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核心地位。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的这一裁定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解决方案,也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参考,进一步维护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不仅是对戴振杰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合同公平原则的有力诠释,彰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