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捡只鲍鱼被索500,官微扇了“洗地狗”的脸

周蓬安闲谭 2020-06-26 19:41:53

周蓬安:捡只鲍鱼被索500,官微扇了“洗地狗”的脸

6月24日,几名游客在青岛崂山海里捡到一只鲍鱼,却被附近村民要500元。村民称这片海域被他们承包了,最后游客交了80元并报警。经过村委书记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崂山风景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调解,村民对他的行为道歉,并退还了80元钱。(6月26日《微博热议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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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我曾就此新闻写了一条微评:全国顶尖级的旅游景区,竟然频频出现实际上的“敲诈勒索”事件?大家都知道,“青岛大虾”曾十分成功地将山东省花巨资在央视投放的旅游广告“好客山东”给彻底击败了,至今“好客山东”仍遭诟病。

在外省人看来,山东还是“孔孟之乡”。可你们频频弄出丢孔孟老脸的事情,就从来不觉得愧对祖宗吗?

没想到这么一条十分中性的微博,竟遭到集体围攻,围攻者按照前来调解的村干部所说“这是他们承包的”说法,因此一口咬定这名游客不是“捡”而是“偷”。但我还是怀疑这些调解的当地干部是“胳膊肘子外里拐”,没有完全说实话。

笔者之所以怀疑当地干部没有完全说实话,至少有两个理由。

一是这名向游客索要500元钱的村民说这是“天然鲍鱼”。我虽然不太懂海产品中的“天然鲍鱼”是个什么东西,但我有权力质疑,既然是“天然鲍鱼”,难道是养殖出来的吗?

二是网友给我留言,告诉我真相:“青岛早就有规定,市内及周边郊区海域,禁止承包与养殖。”通过搜索发现,《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其他区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影响景观的浮筏、网箱养殖规模。

也不知道这位游客究竟跑了多远,是不是已经超过崂山风景区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然后才有了这么一只鲍鱼?

也有应该是比较熟悉法律的网友给我留言:【敲诈勒索】如果是在自然海域捡到的,就算你承包,你也不能罚款500元。为什么?你应该对你承包的海域进行隔离或贴警示牌,否则谁会知道你承包了呢?没有标示加上罚款500元的做法,已经涉嫌设陷阱敲诈勒索,公安应该立案侦查。不知道已经敲诈了多少游客?!

还有不少网友说我搞“地域黑”。可一位个人资料显示为山东的网友留言:拍这个视频的男的是潍坊的,当年青岛大虾事件,饭店老板是潍坊人,今年青岛鲍鱼事件,偷东西的是潍坊人,背黑锅的却是……

今天中午开始,又一波“集体网友”围观我的这条微博,发布了各种各样的现场新闻。

有的说该游客翻墙进入养殖场,游客是小偷;

有网友将知乎上连认证都没有的一个网帖截图过来,以证明一切都是游客的错;

更有网友信口雌黄,典型的如(@此间的少年被占用了)留言:“捡”鲍鱼的地方你去过?那里是铁围栏拦起来的,没钥匙开门“捡”鲍鱼需要翻过去的。道歉是因为知道自己气头上说五百过分了。最后是互相道歉了,赔了80,按你的说法就是“捡”的为什么要道歉?“捡”的为什么要赔钱?还有答应了不会放网上的,结果呢?知道大爷不会上网,大V都是为了热度不要良心的嘛。

明明是这个青岛村民退还了游客80元,却被他说成游客“赔了80”,并据此质问我:“捡”的为什么要赔钱?

按照这个逻辑,既然“捡”的为什么要赔钱?那么同理,既然是“偷”的,那村民为什么要退钱?

这位游客究竟是“偷”还是“捡”?当我们看完崂山官方发布的信息后,应该是一目了然。6月25日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崂山发布)发布的消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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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民反映在沙子口流清湾海边捡拾鲍鱼被村民要求赔偿事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第一时间找到涉事村民,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村民已向游客赔礼道歉并退还收取的费用,双方达成和解。在此,我们重申,对于类似事件,发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绝不能让个别人的不文明行为影响了整个区域的良好形象。同时,街道和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这其中的关键文字分别是:海边捡拾、对其(涉事村民)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向游客赔礼道歉、退还收取的费用、对于类似事件、发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不文明行为。

如果该村民不是行为不端,政府为何要说“对于类似事件,发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那些不知道为了什么利益,而为强索游客500元、经讨价还价收取80块钱这起“不文明行为”制造者“洗地”的,我相信不仅仅因为那7毛钱,更主要是良心坏了。

哈哈,官方微博的这个通报内容,真是扇了“洗地狗”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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