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周是五代史上最后一个短命王朝,仅存在九年时间。但正是在这一时期,自中唐以来干戈相寻的混乱局势发生了显著变化。
后周两代君主——郭威和柴荣进行的诸多改革,标志着由分裂动荡向统一稳定的历史性转折的开始,具有重大意义。那么,他们都改革了哪些方面?
一、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分裂势力“自中唐以来,强臣擅兵以思篡夺者相沿成习,无有宁岁久矣”,这是王夫之对当时混乱政局的概括,揭示了社会的“无序”状态。这一状况在五代的晋、汉之际发展到了极点,时人安重荣有言:“天子兵强马壮者当为之,宁有种乎!”昔日皇权至高无上的威严已荡然无存。在这种社会状态下,集权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秩序与稳定。
对此,恩格斯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在“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五代后期,只有建立起较为强大的集权统治,才有可能扭转颓势,整饬吏治。
从当时情况看,这不仅是一种普遍的社会要求,而且时局的变化也提供了一些客观条件。一是长期的军阀混战与火拼,使分裂势力日渐衰竭,形成了少数大军阀争夺天下的局面,统一力量正在壮大;二是契丹的南侵,给汉族造成巨大威胁,而抗御外侮,必须有一个强大的统一政权,这加快了统一的进程。后周时期强化皇权的努力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
五代的君主多是拥兵篡位的,后周也如此。这使郭威认识到,要强化皇权,必须削弱方镇势力和权臣对禁军的控制权,着力打击地方分离势力。
他即位不久,泰宁军节度使慕容彦超叛乱,郭威亲自领军镇压,一举平叛,显示了新政权的威力,对各方镇造成很大震动。郭威看出了方镇势力之所以层出不穷、长盛不衰,其根本原因是对辖地“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财赋”。
对此,郭威采取两种办法来处理,一是频繁调遣节度使,二是加强直属中央的州县的权力,以削弱方镇。在关东,952年平定慕容彦超后,降兖州为防御州,令端明殿学士颜衍权知州事,开文臣掌管州郡的先例。
接着,郭威开始加强对关中的控制,令京兆、风翔二府及同、华诸州实行军政分离,规定“婚田争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今后应“各守职分”,“州府不得差监征军将下县”。
这样,中央有效地控制了地方的财政与民事权,大大削弱了方镇的势力。此外,还有一些具体措施,比如规定节度使“不得以器械进贡”,因为他们无不以“进贡”为名,私造器甲,“功费又信,悉取于民”,既烦扰百姓,又壮大地方势力,而废禁地方“作院”,无疑限制了方镇的膨胀。
在中央,郭威注意到提携后进之士,贬抑骄横霸道的武夫。当时王峻为枢密使兼右仆射、门下侍郎平章事,权势无侔,每有启奏,“从而顺之,则忻然而退,稍未允可,则应声而愠,不逊之语随事辄发”。
郭威为强化皇权,提拔郑仁诲、李重进、向训、李谷、范质等人,王峻“多发外诸候书以求保证,旬浃之内,诸道驰骑进峻书,闻者惊骇其事”。郭威以李谷、范质为相,王峻急奏亲信代之,“论列其事,奏对不逊”。柴荣为郭威亲属中唯一的继承人,王峻也“专意阻隔,暂令到阙,即怀怨望”。
这已不是一般的主相君臣的政见之争,而是当时司空见惯的武臣当道的表现,王峻对皇权已构成了威胁。郭威死前终于将其贬责至死,这是五代史上君权对专横武臣的重大胜利,从此,“枢密使不能操宰相之进止,宰相不复倚藩镇以从违,君为民之君,相为君之相,庶几乎天职之共焉。嗣是王朴、窦俨得以修其文教,而宋乃因之以定一代之规”。王夫之的这段话,揭示了郭威此举的意义。
显德元年(954)柴荣即位后,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和皇权。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整顿军事制度,加强对中央禁军的控制,提高其军事实力,从根本上确立皇权的中心地位。
通过裁汰冗兵惰将、整肃军纪,招募骁勇、强化训练,造成了“甲兵之盛,近比无比”的情势,并任命赵匡胤等亲信武将统领禁军,使中央的军事实力压倒了方镇。这样,柴荣处理方镇离叛问题十分从容,绝不委屈求全。
如显德二年任折德扆为府州节度使,而夏州李彝兴不服,“塞路不通周使”,众人多主张弃德扆抚彝兴,柴荣说:“德扆数年以来,尽忠戮力以拒刘氏,奈何一旦弃之!”并以断绝“贸易百货”相胁,迫使李彝兴“惶恐谢罪”。
这不仅强调地方必须忠顺中央,也要求君主不失信于臣下,这正是中央集权有所强化而表现出的自信。此外,柴荣还着手整顿地方行政机构,废除了不少职署。史称其“政事无大小皆亲决,百官受成于上而已”。
这在今天看来属极端专断独裁的行为,在当时却标志着皇权摆脱了武夫权臣的挟持,重新取得政治舞台上的主角地位。这是唐末五代时期的一大历史变局。正因为有了这一基础,后周的其它政治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二、整顿社会风气,惩治贪官污吏唐末五代以来,长期的社会动荡,使人民生计缺乏保障。这种社会环境助长了及时行乐的心态,各级官吏大肆掠掳,以供挥霍,而王权的式微,使吏治的腐败基本上处于失控的状态。
后周建立后,郭威大力倡导节俭,整饬世风。他在登基诏书上规定:“乘舆服御之物,不得过为华饰,宫闱器用,务从朴素,大官常膳,一切减损”,各地进奉的“珍巧纤华及奇禽异兽鹰犬之类”,一律废止,并提出了“帝王之道,德化为先”的施政思想。
为显示他禁奢的决心,他把汉隐帝的珍玩数十具“碎之于殿庭”,说:“凡为帝王,安用此!”同时严令:“凡珍华悦目之物,不得入宫。”在这方面,郭威以身作则,始终坚持,其临终前,一再告诫柴荣不得厚葬,“务从俭素”,以“瓦棺纸衣”葬之,不要守陵宫人,更不可“伤他人性命”,“若违此言,阴灵不相助!”对一些权臣贪纵奢侈的行为,郭威轻则斥责,重则惩处。
如王峻大修枢密院公署,“高广华侈”,郭威予以制止;王殷、常思等聚敛,都被惩处。常思在地方放高利贷,征调前“请行征督”,郭威诏令“折券以谕其民”,予以放免。
953年一些高级将领挑动兵士闹饷,以叛乱相胁,郭威斥责他们“不顾人主之勤俭,察国之贫乏,又不思已有何功而受赏”,致使诸将“皆惶恐而退,索不逞者戮之,流言乃息”。对重臣如此,一般中下层官吏贪污,一旦败露,无不严惩。
如莱州刺史叶仁鲁,“帝之故吏”,贪污“绢万五千匹,钱千缗”;他请人说情,郭威说:“汝抵国法,吾无如之何”,赐死。其他如供奉官武怀赞、单州刺史赵凤、两浙吊祭使李知损、唐州方城县令陈守愚等,都以贪赃处死。郭威在位不足四年,但纠贪之速、之严,令人振奋。
柴荣继位后,继续推行节俭政策。他起自社会下层,对民间生活颇为了解,史称其“性不好丝竹珍奇之物”。一次“与将相同食于万岁殿”,说:“两日大寒,朕于宫中食珍膳,深愧无功于民而坐享天禄,既不能躬耕而食,惟当亲冒矢石为民除害,差可自安耳!”显德四年修永福殿,供奉官孙延希、御厨董延勋克扣工饷,柴荣“见役夫就瓦中噉饭,以柿为匕者,大怒,斩延希而贬延勋等”。
其他如右羽林大将孟汉卿、殿中监马从赟等皆因贪致死。从文献记载上看,柴荣纠贪之严厉,大大超过郭威。所以有人评论柴荣说:“考其行事,失于好杀,用法太严,群臣职事,小有不举,往往置之极刑,虽素有才干声名,无所开宥,此其所短也”。
其实,对这一点柴荣深有所知,曾说:“朕知之,欲以惩众耳!”在吏治极端腐败的情况下,不如此便难以拨乱反正。实际上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他基本上以事实为根据,“不因怒刑人,因喜赏人”。当然,用刑过急也难免有失当的情况,有时“事行之后,亦多追悔”。
正因为如此,柴荣晚年“渐用宽典”;一些文臣也力劝他改变峻刻之政,建立起正常的法治秩序。《国老谈苑》上记载,一县令“犯赃数百匹”,柴荣以为“法当处死”,宰臣范质据理力争,以为“法不至死”,终使柴荣据典处之。这说明柴荣后期的吏治已逐渐走上了法治的轨道。
三、加强法制,革除弊政唐末五代以来,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各级官吏无不肆意妄为,这是造成吏治腐败的重要原因。如后汉史弘肇都辖禁军,“专行刑杀”,“不问罪之轻重,理之所在,但云有犯,便处极刑,枉滥之家,莫敢上诉”,以致“巡习军吏,因缘为奸,嫁祸胁人,不可胜纪”。当时法律制度极为混乱,一天比一天残酷。
史载,唐末“不用律文,更定峻法,窃盗赃三匹者死”,“奸有夫妇,无问强和,男女并死”;延至后汉时,“窃盗一钱以上皆死,又罪非反逆,往往族诛”。官吏用刑,极为凶残,有“长钉贯人手足”、“短刀脔割人肌肤”之类,、让人“半生半死”,至于断舌、决口、斮筋、折足,更是让人毛骨悚然。
这种状况不改变,很难从根本上稳定社会秩序。对此,郭威和柴荣都深有感触,并且为重建法律制度进行了不懈地努力。
郭威建周后即下令:“今后应犯窃盗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以前条制施行,应诸犯罪人等,除反逆外,其罪并不得藉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这便废止了最严酷的后汉刑律。
他又令臣下修定有关刑法的敕令,名为《大周续编敕》,共二卷,做为暂时的法律依据。当时正值久战之后,人口不足,而发展生产迫切需要劳力,所以郭威强调慎刑,严禁滥杀,并多次下诏赦免囚犯。
郭威针对地方官吏处事拖沓,囹圄充斥的现象,规定州县长官必须亲自处理案件,冤屈者立即释放,“有理须申者,速期疏决,俾甚平允,无至滞淹”,还责令他们整肃监狱制度,严禁狱吏欺压犯人,“常令净扫狱房,洗刷枷匣”,犯人有病,应让亲属探视,遣狱医治疗。
这种予犯人人道的待遇,确实表明郭威在落实他的“王者之治,德化为先”的施政主张。为进一步强调慎刑,郭威制定了复核制,地方断死罪后,必须将审讯记录和法官姓名及其所依据的法令上报。
在诉讼程序上,他曾下诏规定:“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讼于台省”。这既确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也明确了各级官府受理的责任,有利于正常法律秩序的建立。
王夫之以为这是“禁民之越诉”,于“弱民”无益,虽不无道理,但离开了当时的社会背景,难免有所偏颇,一个“越诉”普遍化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
柴荣执政后,继续致力于法制建设。他把处理案件做为吏治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及时、准确、慎刑三大办案原则。对“婚姻斗竞,贼盗公事”,地方长官应亲自审理,“疾速区分”,凡大辟之罪,“公案申奏”,犯人“入禁至断了日数闻奏”;显德二年的诏令更明确了监狱的管理制度,对囚犯的饮食、卫生、医疗等都有规定。
对行刑逼供,虽没有全部废禁,但作了严格的限制:“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不得过臀十五杖”。对那些“狱不滞留,人无枉挠”的官吏,加以褒扬,违法者则予严惩,如供奉官郝光庭、御史中丞杨昭俭等都因挟私断狱,或被杀、或被罢职。
这使断狱与吏治考核紧密联系起来。在诉讼方面,柴荣要求州郡“选明干寮吏”任职,处事应及时、公正,改变那种百般拖延,终使“强猾者因滋得计,孤弱者无以自伸”的现象,一般的民事纠纷,应集中在十一月一日至下年的二月三十日内办理,免碍农事,只有那些“交相侵夺,情理妨害,不可停滞者”除外。
柴荣时还着力修定统一的法典,显德四年四月下诏令中书门下删改旧行法典,以“务从简要”,易以颁行为原则。对条文古奥、繁杂、自相矛盾的情况,加以注释、修正。
第二年侍御史张湜等撰定《大周刑统》,颁行全国,这便结束了长期以来法律混乱的局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然,后周的法律制度还远不能说完善,实行中也有不少缺漏,但其拨乱反正,以法制来规范吏治,创业之功不可抹杀。王夫之有言:“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虽不善,贤于无法也”。以此来看郭威和柴荣,可以说他们是新的大一统局面的奠基者。
四、重用文臣,鼓励进取唐末五代时期,战乱不止,逐渐形成了重武轻文的风尚。检索当时的史籍,可见当政的都是凭借武力起家的军阀,朝中大权则由其亲信僚佐控制,各级地方政府也把持在飞扬跋扈的武夫手中,他们缺乏“德治”的修养,对文治教化一窍不通,无不肆意妄为。
即便有个别充任刀笔吏的文臣升至宰相,也只是掌管奏议,无不仰武人鼻息,动辄遭到斥责。
这种崇武贱文的风气,在后汉时达于极点,权臣杨邠“素不喜书生”,说:“国家府库廪实,甲兵强,乃为急务;至于文章礼乐,何足介意!”史弘肇“尤恶文士”,说:“安定国家,在长枪大剑,安用毛锥。”王章也“尤不喜文士”,说:“此辈授之握算,不知纵横,何益于用”。
在他们看来,治理国家靠得是“长枪大剑”,而礼乐教化简直一文不值。难怪宋人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上一再痛斥五代是一个礼崩乐坏的堕落时代。当时吏治的极端黑暗,部分原因也正在于此。
为改变这种状况,郭威和柴荣执政时期,开始奖掖文臣,调整官僚队伍的结构,提高其素质,把吏治改革引向深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