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主张未达到行政副职工资差额,法院怎么判决?|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09 11:43:59

【裁判要义】

劳动者主张其为工会主席,应当享受行政副职待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的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对此不认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其他的约定,故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1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个月,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2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六个月,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2023年7月27日,某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23年7月27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某公司已经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67269.4元。

王某主张其为工会主席,应当享受行政副职待遇,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的工资差额133450元等诉求。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主张工资差额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工资差额的诉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主张其为工会主席,应当享受行政副职待遇,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担任工会主席期间的工资差额,某公司对此不认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而某公司向王某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王某的工资标准由其与某公司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工资标准存在其他的约定,故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主张存在工资差额,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426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不可因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等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而给予解雇或打击报复,如果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其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提示劳动者,如员工被选举为工会主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例如被企业降职、停职、扣发工资或其他不公正待遇,上级工会应联合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不当决定,并恢复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同时补足其经济损失。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0 阅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