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
瘦身成功的魏先生
发现自己突然“红”了
自己身材前后变化的对比图
被健身公司 公开发到大众点评上
而照片中
魏先生面部清晰上半身赤裸……
健身公司所谓的“效果会员”
是不是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约定的“线下”宣传
为何悄悄转移到了“线上”?
私人教练帮助会员拍摄的照片
是否可以随意使用?
魏先生在Y健身公司健身期间,该公司未经魏先生许可将其健身前后的对比照发布在“大众点评”App上,用于经营宣传,魏先生与Y健身公司协商删除事宜,遭到对方拒绝,故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Y健身公司和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系“大众点评”App运营者,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0070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一审认定Y健身公司未经魏先生许可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判决Y健身公司在《人民法院报》赔礼道歉,并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70元;汉涛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
魏先生
私教帮会员拍照
“效果会员”宣传范围界定模糊
原告魏先生诉称,其系Y健身公司会员,在公司健身期间,其健身教练为其拍摄了健身前后的对比照,后魏先生在“大众点评”App中查询该健身公司电话时,发现该健身公司私自将自己体重改变前后两组对比照发至大众点评平台用于经营宣传。
原告魏先生认为,Y健身公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作减脂塑形的配图,且为上半身裸露照片,使其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App的运营主体,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魏先生已同意成为“效果会员”
并认可用作宣传使用
不构成侵权
被告
Y公司
涉案照片系公司员工王某(魏先生私人教练)经魏先生同意拍摄并刊登于“大众点评”App,并且公司给予了魏先生“效果会员”的身份;公司在得知魏先生要求删除涉案照片时,立即将照片删除,未侵犯其肖像权;魏先生并非公众人物,不存在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大众点评App主要为美食网站,公司页面点击量非常低,涉案照片传播范围有限,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被告
汉涛公司
汉涛公司为大众点评经营主体,涉案图片并非汉涛公司上传,且公司在了解到涉案事实后,及时进行了查找,发现涉案图片已被删除,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起,魏先生在Y健身公司办理入会,并多次支付购买私教课的费用数万元。2019年1月29日,公司教练王某应魏先生要求,为其拍摄并拼接了健身前后对比照片三组共9张,分别为魏先生上半身赤裸的正面照、背面照、侧面照。魏先生与王某通过微信聊天确定,Y健身公司使用上述健身前后对比照片用于宣传,作为回报可发展魏先生成为“效果会员”,但双方并未在聊天中确认宣传方式。关于“效果会员”所涉及的优惠制度,Y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
Y健身公司在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注册用户“Y健身商店”的宣传页面上,上传了上述魏先生照片中的两组对比照片中的各2张照片,分别标注为“训练前”和“训练后”。
法院认定
肖像权、名誉权同属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肖像权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一项人格权利,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对其形象的社会评价。肖像权也是一项财产利益,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肖像权也具有消极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丑化、污损、伪造他人肖像。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一、Y健身公司侵犯了魏先生肖像权,未侵犯其名誉权
1.魏先生同意成为“效果会员”不意味着同意在“大众点评”App宣传
魏先生与Y健身会员并未签订任何关于其肖像使用的书面合同,根据与证人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魏先生仅同意成为其“效果会员”。 但Y健身公司并未对“效果会员”作出相关书面文件和解释, 其主张“效果会员”指代用户宣传和课程优惠。经法庭询问,Y健身公司承认“效果会员”系其单方解释。经法庭询问,证人王某表示,“效果会员”主要是将其健身前后对比照片给健身的朋友们看,会有课程优惠。
王某多次询问魏先生是否同意成为“效果会员”,却始终未能明示范围,Y健身公司对“效果会员”单方解释更具有随意性。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如无肖像权人明确授权,对其使用范围不宜做扩大解释。在对“效果会员”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普通意义上的宣传行为,也即“为了给客户宣传当面使用”。
2.王某拍摄涉案照片不意味着其可随意使用
著作权和肖像权虽属于各自独立的权利,但对于拍摄他人肖像的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著作权的行使需尊重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利益,不得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该案中,王某虽系照片的作者,但其行使著作权时,未经魏先生同意,不得随意发布其肖像照片。
因此,Y健身公司未经魏先生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其照片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魏先生的肖像权。Y健身公司使用照片的行为尚在正面宣传范围内,未侵犯魏先生的名誉权。
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App的运营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汉涛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经查找涉案照片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因涉案账号已停止运行,考虑到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损害后果波及范围广泛,且Y健身公司在诉讼中一直拒绝承认存在过错,故判决Y健身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向魏先生赔礼道歉。
魏先生虽非公众人物,但Y健身公司作为从事健身行业的主体,在其“大众点评”账号上使用魏先生训练前后的对比照片,并标明“100天减脂塑形计划”及“课程周期:三个月”,意在使公众看到健身项目的实际效果,达到商业宣传、吸引新会员入会的目的。因此,Y健身公司系利用魏先生健身前后的肖像对比所带来的商业化价值,为其企业营利,应当赔偿魏先生经济损失。
涉案照片系魏先生健身前后上半身裸露的对比照片,魏先生认为涉案照片并不雅观,不愿在互联网上公开,符合一般公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应当予以尊重。Y健身公司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未积极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致使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一般公众的容忍程度,给魏先生造成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依法赔偿魏先生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 董学敏
近年来,互联网的肖像权保护问题不断引发热议,如素人街拍照是否能随意发布,商家发布他人照片介绍店铺、售卖服装是否侵权等等。该案在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背景下为公民个人肖像的使用划定了界限, 明确了作为非公众人物的一般公民,其个人肖像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并同样具有商业化经济价值,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随意公布肖像权人的肖像。 即使作为肖像的著作权人,也应尊重肖像承载的人格利益,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布他人肖像照。同时,此案判决有利于规制互联网上不法使用公民肖像的情形,为保护公民肖像起到提示作用。
供稿:北京互联网法院
文字:董学敏 张圆
漫画:吴昊
编辑:任惠颖 刘宛月 谢伟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