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识劫冤案”有秦“訾税”的记载,如云:“问匿訾税及室肆臧直各过六百六十钱,它如辞。”“冤匿訾税,直过六百六十钱”。訾,钱财,资财。訾税,财产税。由此可见早在秦国时就已征收财产税,而且不限于商贾,概户达财产税起征点即征收。
一、识劫冤案
(敢谳之):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冤自告曰:七月为子小走马义申报财产。大夫建、公卒昌、士伍䅪及士伍喜、遗拖欠义68300钱,义有借款凭证,冤隐匿债权没有向官府申报财产。冤有市布肆、舍客室。公士识胁迫冤说,将肆、舍客室给予识。不给识,识将告官冤隐匿财产。冤恐惧,即以肆、室给予识,并毁弃了大夫建等人的借款凭证,放弃债权。冤先自告,告识敲诈勒索。
冤曰:冤与义一同生活,是已故大夫沛的妾(奴婢)。沛御冤,生子义、女㛍。沛之妻危前十年死亡,沛未娶妻。两年后,沛放免冤为庶人,以冤为妻。冤又生下男必、女若,一男一女。又过了两年,沛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说自己有冤所生的四个子女,决定不娶妻了,并要令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饮食。大夫快等说,同意。冤就入宗,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如它人妻。冤的庶人和沛之妻的身份获得了乡里宗族承认。六年后,大夫沛不幸亡故,长子义成为户主,继承了爵位和肆宅等财产。
识曾为大夫沛之奴仆,同居。三年后,沛为识娶妻,又过一年,沛为识买房,价格5000钱;分给识一匹马、稻田廿亩。识从军,沛死。识归来后对冤说,沛生前说把肆、舍客室赠予识,识现在想得到这些。冤说,沛临死时没有让这些给予识,识不应该得到。识威胁说,冤藏匿资财,不给识,识将把冤告上官府。冤知道隐匿资财罪责大,被迫将肆、室无偿给予识。沛没死时,没有以肆、舍客室给予识的想法。不告冤,还不知道户籍没有登记冤为沛妻和免妾为庶。
识曰,自小为沛隶。沛令上造狗求上送羽子女䶃为识妻。令狗告羽曰:沛将以布、肆舍客室赠予识。羽就答应了沛的请求。沛为识娶䶃为妻,并为识买室,分给识马、田,而没有以肆舍客室给识。识也没有请求,识已接受了其它(指买室,分马、田)。识从军归来,沛已死。识以沛未死时许诺的话对冤说,冤不同意把肆室给予识,识将告冤隐匿财产。冤便把肆舍客室给了识,识就没有告官。识以沛言求肆、舍,非勒索冤。不知冤何故说识勒索。
大夫建、公卒昌、士伍䅪及士伍喜、遗曰:过去是沛的舍人。沛借给建等人钱,用以在市场上做生意,盈利了,共同分红。没想到生意亏本,导致建亏七百,昌三万三千,䅪六千六百,喜二万二千,遗六千。由冤掌握大夫建等借款凭证,本可以凭券索债,但未追索,建等也没有主动还债。识欲告冤隐匿财产,冤就把凭证折毁,不向建等讨债,等于没有这些债权。
讯问与原告冤相关的证人,如宗族里人快、臣、拳、嘉、颉以及冤的长女㛍,这些证人显然支持冤,“㛍、快、臣、拳、嘉、颉言冤”。
但是,与被告识相关的证人却支持识申辩的理由,其中羽为识妻子的爷爷,䶃为识的妻子,狗为媒人,其证言“狗、羽、䶃言如识”。
原告冤的其他几个证人皆为未成年子女,如义、若,故未问讯。
乡啬夫唐、乡佐更曰:沛免冤为庶人,已登记在户籍上,户籍上写有“免妾”。沛后娶冤为妻,但没向乡啬夫唐、乡佐更报告,现在的户籍上仍为免妾。其他的不知道。
诘问识:沛未死时,虽告狗、羽,将以肆、舍客室给予识,而后却没有给予识,识不能再请求,况且沛家已为识购置了房屋,分给识田、马。沛临死时又没有让肆、舍客室给予识(没立遗嘱),其子义代父为户主,继承了财产和爵位,识不应再得到肆、舍客室,何故还请求得到之?
又问:不给予识,识就要告冤隐匿资财,冤即以其故给予识,这是胁迫冤,还说不是胁迫,你怎么解释?
识曰:识想到肆、室,冤不同意。识以告官来恐吓冤,冤就给予了识。识实在不当得。吏认定识胁迫冤,罪识,识无以规避。没有其他解释。认罪。其他如前所说。
问:隐匿财产税及室、肆,赃款值各超过六百六十钱。其他如辞。
鞫之(审理后定罪量刑):冤为大夫沛妾。沛御冤,冤产义、㛍。沛妻危死,沛免冤为庶人,以为妻,又生育必、若。但户籍上仍为免妾。沛死,义成为户主,拥有肆、宅。冤隐藏财产税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先自告,告识敲诈胁迫。识为沛私属。沛为其娶妻,想把肆、舍客室给予识。后没有给,而是为识买房,分给识马一匹、田廿亩,识分户独立生活。沛死,识后来又要求得到肆、室。冤不同意,识就恐吓冤,将告官冤隐匿财产。冤以其故给予识肆、室。肆、室值过六百六十钱。都是事实。拟承认冤为大夫妻为庶人及定识有罪。拘系。由县主论罪。
吏议:冤为大夫沛妻。赀识二甲。或曰:冤为庶人。完识为城旦,戴上脚镣,押送到蜀郡,在盐官等机构服劳役。
二、字词释义
0、劫:胁迫。
1、十八年八月丙戌:秦王政十八年八月丙寅朔,丙戌为二十一日。
2、大女子:成年女子。
3、走马:即簪褭,军功爵之三级爵位。颜师古曰:“以组带马曰簪褭。”簪褭是马饰。
4、大夫:军功爵之五级爵位。
5、公卒:《商君书境内》: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徙、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
6、士伍:有户籍的无爵的成年男性,但罪徒、隶臣等不在内。
7、市布肆:卖布的店铺。
8、舍客室:旅舍的房屋。
9、公士:军功爵之一级爵位。
10、上造:军功爵之二级爵位。
11、自告:自首,自动投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一等。”官府论罪量刑时会考虑自告情节。
12、同居:共同居住,在法律上以户籍记载为标准,指同属一户。
13、宗人:同族人。
14、里人:当指里中有特定职掌之人。
15、单:乡里的居民组织。单赋,里人死亡时按照“人妻”等身份所分配的醵资。
16、饮食:指祭祀等时聚会饮食。
17:异:分户。《史记商鞅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18、舍人:私门吏员。
19、恐:恐吓。
三、訾税征收
1. 訾税征收的对象。只有户主才是“訾税”的征收对象。冤虽是案件的核心人物,但其长子义是户主,承担訾税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尽管义尚未成年。冤作为母亲仅仅“为子小走马义占家訾”,行使代理之职责。
2、訾税征收的范围。已故大夫沛家中拥有的肆、宅、马、稻田和奴婢等财产,皆应为计算财产税的范围。
3、訾税的征收方式。每年七月向县官申报家庭财产数额。“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冤自告曰:七月为子小走马义占家訾……”。当然,也有核查机制,经过县主核查,有“敢诈伪者”,依法处罚当事人,若县主不察或与当事人共同诈伪,当事人及主管官吏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4、官府以户为单位并依据一定税率,按财产折价之多寡而计征“訾税”,征收的形态为货币,税率多少无从知晓。
5、被征收对象的财产增减和有其他变化需到乡里登记。
6、拖欠訾税,官府要追索。当事人拖欠訾税,以及赀钱、赀余钱,官府大概会没收相应财产,或罚为居作积钱而偿还。
四、案例思考
a、秦国尚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过去,学者不承认秦时有财产税,《岳麓秦简》证明秦国是征收财产税的。
b、文献记载秦国重本抑末,商贾地位低下,商业不发达,但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对商贾的政策是有变化的,从该案看,经商者并不少,有爵无爵者皆可经商,即使征收财产税也是带有普遍性质,而非独对商人。
C、秦国注重普及法律知识,识知道如何以法胁迫冤,冤知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识,两者博弈表现出各自对秦法的熟稔。
d、秦国法律允许主人放免奴、婢,但需要到官府登记备案。冤免妾为庶,识其实也曾被放免。沛为识娶妻,分给其马、田,为其购房,识自立门户,这实际上已放免识的隶身份,当然不再是奴,但沛依然有权役使,其法律依据类如“五甲首而隶五家”;识以私属的身份从军,因有军功而被赐公士爵位,沛已死,识为无偿占有肆、室,威胁冤匿眥,他将告官,以迫使冤就范。如果识还是沛隶身份,按照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规定,识对主人都没有起诉权,根本不会出现“识劫冤案”。
e、秦国从有爵者、官吏到士伍、庶人都可以有妻妾,正妻需在户籍上登记,妾也要登记,但属于主人私有财产,若牛、马、肆、舍、田等,登记在官府的沛之家庭的财产簿籍上。
f、秦国长子代父为户主,可以继承其财产和降级继承爵位。沛为大夫,而他的长子义为走马,义是未成年人,当是继承父亲的爵位,不过降了两级,这是秦制。
g、秦律规定,赃钱超过六百六十钱,是重罪,所以断案者一再强调冤匿訾税额和给与识之肆、室皆超过六百六十钱。
从秦简中可以看出,赃款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1钱至220钱,赃款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220钱以上至660钱,赃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是660钱以上。统计有误,达到“大误”的,差错也以660钱以上为认定标准。
《效律》规定,会计账目不符合实际、或盈余数超过规定和不应出账而出了账,得按其数量折合钱数,除了如数赔偿外,还得按钱数多少给以不同的罚款。凡在计算中算错一户人口或一头马牛,就算是“大误”,应同差错超过660钱以上者同罪。如系自己发现了错算,可减罪一等。至于会计有罪(计有劾),其上司如县尉、司马令史、县令、丞与会计连坐。
《捕盗律》规定:盗1钱至220钱,处以迁刑;220钱以上至660钱,黥为城旦;660钱以上黥劓以为城旦。至于5人以上的群盗,则“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劓以为城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