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肿瘤患者,尤其是晚期肿瘤患者来说,是否需要告知他们所患的疾病情况,告诉他们多少,告知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极其具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颁布了《患者权利法案》,明确强调患者享有对疾病的“知情同意权”,法案规定,医生和患者家属如果对患者的病情隐瞒,医生做任何的治疗和处置都是违法的。
在我国,目前执行的《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是,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实施医疗措施,对于那些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看着这样的说法,貌似我们的法律、法规具有着更大的弹性范围,似乎这样的规定也具有着更加宽松的操作空间。如果你也是这样的想法,那我只能说你真的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也是大错特错了,其实,应对着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既要满足和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又不能对肿瘤患者产生伤害,同时,又不能耽误和影响肿瘤患者的疾病诊治,这样无形之中就是增加了肿瘤患者知情、告知的难度。
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约97%的医务人员认为应该如实告知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98%的患者也希望全面了解自己的病情。我国的调查显示,对于肿瘤属于早期的时侯,87%的医务人员认为应该如实告知,90%的患者表示愿意接受,约69%的家属选择毫不隐瞒。如果疾病属于肿瘤晚期,相关的数值则分别下降到41%、61%和34%。由此不难看出,患者亲属更加愿意隐瞒患者病情,而且其意愿比患者本人更加强烈。
对于肿瘤疾病的诊疗而言,临床上,更多的则是需要患者、患者家属的积极配合,毕竟很多治疗过程中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反应,毒副作用。另一方面,在疾病诊疗的过程中,还需要肿瘤患者给予一定的配合,这样的配合前提也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知晓病情。在疾病就诊的患者主观方面上看来,任何一个人也希望在疾病诊疗过程中知道自己所患的疾病,如何诊断、如何治疗、效果如何,对于这样的要求,从肿瘤患者的角度上看来就更加强烈了。毕竟肿瘤疾病在目前的疾病诊疗过程中不是一个小病,治疗的周期也不是三天五日那么简单。在这样的过程中,患者如果可以主动的参与疾病的诊疗,包括知晓疾病情况、治疗方法选择、治疗预测、治疗预后等内容,自然就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