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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军事力量的总司令,总统在美国政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按照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总统由各州产生的、与本州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数量相同的选举人选举产生。但事实上,“每次的美国选举,都有两次选择行动、两部分的竞争。第一部分是本党在党内选择候选人,第二部分是两党候选人为谋求职位的对决”,其中第一部分即“党内提名”(nomination)并未在宪法中被明确界定。由于“选项的确定是权力的最大体现”,提名制度的演进与围绕提名制度的争论对总统政治乃至美国政治全局都具有可观影响。在规则“真空”的情况下,美国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制度始终处于变动与调整之中,其演进历程也被打下了众多历史烙印,折射出政党政治与选举政治交错发展的轨迹。从制度意义上讲,提名程序从未被理性地设计过,而是一次次改革叠加堆积后的预期之外的后果,所以至今仍引发美国学术界及政界的关注与争论。中国学界也对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早有关注,最具代表性且较为全面的研究当属李道揆先生在《美国政府和政治》一书中的评介,但目前仍缺少梳理自美国立国以来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的历史演进逻辑、评析该制度现状及其争论的系统研究。那么,美国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制度究竟经历了哪些变迁?如今的提名制度面临哪些争论?如何评价美国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制度?基于对近年来最新研究文献的梳理并结合对美国政治现实发展的剖析,本文将尝试探讨这些问题。 1 历史演进 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演进是与美国政党政治的发展同步延展开来的,从政党精英提名到政党全国代表大会再到如今两党普遍接受的各州初选提名制,经历了复杂而曲折的历史变迁。(一)从国会党团到政党全国代表大会(1796年至19世纪末)1789年,在不存在政党及其提名程序的情况下,乔治·华盛顿由各州制宪者组成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一致推举出任美国首任总统。在华盛顿执政的八年中,由于是否建立调控关税以保护美国产品、抑制各州利益的中央银行等关乎国家方向的重大议题所引发的分歧,“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和“联邦党”(Federalist)作为国会“内生党”相继出现。1796年,华盛顿自愿放连任,他留下的权力空白把党争从国会内部推向了围绕总统宝座的角逐。由于两党冲突加剧,政治精英已难以就新总统人选达成一致。取而代之的是,作为两党精英的国会议员组成了“国会党团”(Congressional Caucus)来各自推选本党总统候选人。国会民主共和党党团推选托马斯·杰斐逊为总统候选人,而联邦党人在综合本党领袖意见后提名时任副总统的约翰·亚当斯为总统候选人。在1800年选举中,联邦党也接纳了国会党团推选方式。
国会党团方式虽然可以在相对了解人选资质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并能集中而高效地综合本党立场,但因只有少数国会议员参与而缺乏代表性,甚至在客观上允许国会议员不受制约地单方面决定未来总统的人选而有悖于分权制衡的宪政理念。19世纪初,联邦党日渐衰落、其总统候选人在多次大选中失败,到1820年已无力推出合适人选。于是,民主共和党的国会党团俨然成了选举总统的实权机构。
这种“国王党团”(King Caucus)的揽权引发了各州政党组织的不满。在1824年大选中,各州层次的民主共和党组织绕开国会党团的人选,先后提名了另外三位候选人。其结果是,由田纳西州推举的安德鲁·杰克逊在选举人团票和选民票上领先,但未达到联邦宪法规定的选举人团票数过半,依法应交由国会众议院选举新总统。由于国会党团人选即时任国务卿的威廉·克劳福德(William Crawford)在选举人团票和选民票上均位列末位,国会转而支持位列第二的约翰·昆西·亚当斯出任总统。
极具争议的总统选举导致民主共和党分裂为以杰克逊为领袖的“民主党”(Democrat)和以亚当斯为领袖的“国民共和党”(National Republican)。在赢得1828年总统大选后,为了彻底消除国会党团方式的弊端,杰克逊及其所在的民主党采取了“全国代表大会”(National Convention)制度来提名本党总统候选人。按照该制度,各州层次的政党组织推选出本州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而由各州代表在全国代表大会上共同决定本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1832年,民主党首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巴尔的摩举行,再次提名杰克逊为总统候选人。1833年,由民主党内“反杰克逊势力”和国民共和党共同组建的“辉格党”(Whig)接受了民主党的提名方式,并于1839年举行了首届辉格党全国代表大会。1856年,逐渐取代辉格党的共和党也沿用了全国代表大会的提名方式。
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提名方式实现了政党权力从联邦立法机构向各州政党组织的分散与下沉,虽然并未改变由政治精英来决定总统候选人的实质,但却将参与范围扩大到各州层次,提升了提名程序的政治稳定性。政党全国代表大会方式不但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而且也符合政党政治扩展到各州及地方的趋势,为各州及地方的利益表达提供了渠道。在1796年到1900年的21次总统选举中,有六次出现了一党多位候选人的分裂局面,而在采取政党全国代表大会方式之后只发生过两次。
不可否认,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仍较为随意。就参会代表的产生而言,各州均未直接选举代表,而是采取州长、州政党组织指定,或者州内部各地方层次政党组织逐层推选等不同方式产生代表,凸显了联邦制的特征。在代表行为的约束上,各州政党组织也有各自安排:各州共和党几乎没有限制,民主党则在 1968年之后要求各州代表团结一致。关于代表大会提名决策方式,两党往往采取多轮投票的合议方式,但共和党要求简单多数、民主党要求2/3多数。两党在面对两个势均力敌的人选时,甚至会出现妥协而支持第三人选的可能。在大会提名的标准上,代表们缺乏对参选人政治理念的了解,又不掌握民调或会前竞选的参考,只能根据1840年以后出现的政党纲领加以协商。间接选举代表、对代表行为的约束不足、合议过程混乱,以及对参选人缺乏了解,这些缺陷为暗箱操作、控制提名结果预留了空间。
(二)初选提名制的兴起与初步发展(19世纪末至20世纪60年代)
19世纪末,经历了“镀金时代”的美国已实现了从农业到工业、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向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重大跨越。各层级政党组织形成了由垄断资本把持的“政党核心小集团”,即由“政党老板”驱动的“政党机器”。这样一来,已实施了70余年的政党全国代表大会提名方式沦为“政党老板”左右提名、讨价还价的重要资源。
在“进步主义运动”的推动下,由选民直接参与投票的初选(primary)提名方式开始在各州涌现。最早在1824年,初选方式就曾在宾夕法尼亚州较低层次的地方官员选举提名中被采用,在南北战争之后也曾在南方昙花一现。概括而言,总统候选人的初选提名方式是一种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或直接投票选举总统候选人的制度安排。换言之,初选提名制在保留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基础上,改变了间接由“政党机器”产生代表并最终决定总统候选人的旧有模式,从而削弱了垄断资本与政党精英在提名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给了普通选民更多的参与空间,也为总统参选人创造了展现政见与能力的舞台。
1901年,佛罗里达州率先采取了总统候选人的初选制,允许在该州占据优势的民主党采取选民投票方式决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但代表并未被要求申明支持哪位总统参选人。1905年,在支持“进步主义运动”的州长罗伯特·拉福莱特(Robert La Follette)的推动下,威斯康星州允许两党采取初选制确定各自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1906年,宾夕法尼亚州开始采取初选制,且要求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必须提前明确自己支持的总统提名人选,为选民投票提供依据。1912年,俄勒冈州又对初选制加以完善,允许选民直接针对总统参选人投票,并要求本州两党初选产生的代表必须在两党全国代表大会上遵从选民在初选中表达的民意。这就是沿用至今的“俄勒冈模式”。
1916年大选时,在两党总统候选人提名层次采取初选制的各州已增至20个,它们产生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也首度过半。然而,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来临及“进步主义运动”的落幕,初选提名制的改革步入低谷。20世纪30、40年代,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长期执政降低了民主党总统提名程序的实际意义,而由“新政”引发的党内纷争也促使共和党为了避免分裂而减少了初选制的使用。到了20世纪60年代,大概只有16到17个州坚持在总统候选人提名上采取初选制。
总体而言,在1912年到1968年的15次总统选举中,平均只有16个州的民主党和15个州的共和党使用了初选制,而两党初选在各自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代表的平均比例分别为39.8%和42.6%。从“进步主义运动”结束到20世纪60年代,各州对总统层次的初选提名制基本保持了模棱两可的态度,有些州干脆立法废止了以前试行过的初选制。即便是实行初选制的州,有些也只是所谓的“咨询性初选”,即仅将民众投票偏好作为参考,民众投票偏好无法约束本州政党组织及其代表的选择。
相应地,这一时期的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呈现出新旧并存的态势,即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框架下,除少部分代表是由某些州坚持采用程度不一的初选制产生之外,多数代表仍由各州政党组织通过各种间接方式决定。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历届两党总统候选人中没有任何人是因赢得初选而获得提名的,甚至两党都出现了根本不参与初选而获得提名的总统候选人。需要指出的是,政党全国代表大会方式得以延续,也得益于20世纪30年代以后全美民意调查的普遍运用,这些民意调查结果为代表的判断提供了更为可靠的依据。在1936年到1968年之间18次总统选举的两党提名人中,只有1952年的民主党候选人埃德莱·史蒂文森(Adlai Stevenson)不是全国民调的领跑者;而初选制明显发挥作用的只有三次共和党的提名,即1948年提名托马斯·杜威(Thomas Dewey)、1952年提名艾森豪威尔,以及1964年提名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er)。
总统候选人的初选提名制未被广泛采用的原因十分复杂。首先,由于改良的局限性,“进步主义运动”并未彻底撼动“政党老板”及其控制的“政党机器”为本党总统候选人提供充分政治资源、社会动员及舆论支持的关键角色。在如此“以政党为中心”(party-centered)的选举生态中,参选人从初选中获得的政治收益有限,出于选情与政治前景考虑反而会屈从于“政党机器”。其次,初选提名制延长了竞选周期,增加了各党参选人在竞选资源上的投入。原本有助于普通选民参与的初选制,却在客观上导致了相反的效果。一般而言,要准备大选年全年各阶段的竞选,参选人必须拥有大量财力支持。面对巨额的金钱需求,来自中下阶层的小额捐款简直是杯水车薪,且这种小额募款的成本更高,从而为垄断资本的介入创造了条件。第三,初选的投票率低导致其代表性饱受质疑。通常而言,美国总统选举的选民投票率并不高,最高纪录为1876年的81.8%,进入20世纪以后一般只在50%到60%上下的水平,而作为党内提名程序的初选投票率则更为低迷。在选民参与原本有限的情况下,初选制本身对最终提名人选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打压了基层选民的参与热情,降低了初选的代表性,形成了恶性循环。
初选制仍能在部分州延用,也与当时的政治需要密切相关。一方面,作为“进步主义运动”的主要成果,总统候选人的初选提名制具有标志性意义,在形式上被彻底抛弃难以得到公众认同。另一方面,初选制为某些参选人提供了证明自身可选性的机会。比如,1912年的西奥多·罗斯福和1952年的埃斯蒂斯·基福弗(Estes Kefauver)都属于无法得到本党(共和党)“政党老板”支持的“反抗参选人”(insurgent candidate);又如1960年的天主教徒约翰·肯尼迪在宾夕法尼亚、西弗吉尼亚等新教人口为多数的州赢得初选,证明了宗教并非竞选障碍。
(三)初选提名制的主导及其改革(20世纪60年代至今)
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凸显;在国际上,美国深陷越战泥潭,公众反战情绪弥漫,要求变革的呼声不绝于耳。在此背景下,1968年大选成为了初选提名制上升为主导制度的改革起点。
在本次选举中,曾在1960年败选的尼克松赢得了14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初选中的10场初选,从而证明了自身的可选性,最终获得了共和党提名。民主党方面,总统林登·约翰逊受困于内外压力而放弃连任,明尼苏达州国会参议员尤金·麦卡锡(Eugene McCarthy)、前司法部长罗伯特·肯尼迪(Robert Kennedy),以及南达科他州国会参议员乔治·麦考文(George McGovern)等纷纷投身于角逐中。其中,提出反战竞选纲领的麦卡锡赢得了14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初选中的六场初选,以38.73%的选民支持率领先;在以30.63%选民支持率位居第二的罗伯特·肯尼迪遇刺身亡后,麦卡锡成为通过初选产生的最具实力的提名人选。但当年8月在反战抗议中仓促召开的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却绕开了初选结果,在约翰逊等政党高层的讨价还价之下,提名时任副总统的赫伯特·汉弗莱(Herbert Humphrey)为总统候选人。在部分州实行初选制的总统提名过程中,拒绝赢得初选的参选人,反而提名未参加任何一场初选的人选,可谓是“政党机器”对总统选举提名程序最严重的一次操纵。
1968年的大选以民主党的失败而告终。面对濒临崩溃的政党忠诚与近乎瓦解的政党团结,民主党党内进步势力和普通基层支持者希望改革提名制度,以确保本党候选人更能回应民意。随后,一个旨在研究代表遴选规则和全国性标准、保证提名有竞争力候选人的民主党党内委员会浮出水面,这就是所谓的“政党结构与代表遴选委员会”(Commissionon Party Structure and Delegate Selection)。因为由国会参议员麦考文和明尼苏达州国会众议员唐纳德·弗雷泽(Donald Fraser)出任联席主席,这一委员会也被称为“麦考文-弗雷泽委员会”。该委员会聚集了民主党内部多位反对政党精英控制提名的自由派人士,很快提出了18项改革举措。其重要内容有:要求各州各层次政党组织的会议向基层民众开放;停止由本党现任政府官员或政党领袖直接出任全国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ex-officio delegate);严格限制由各州政党组织指定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0%;各州参与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性别、年龄及族裔比率应与该州人口结构实际比率相一致;参会代表的候选人要明确自己支持哪位总统参选人。相应地,共和党阵营在同时期先后组建了针对提名制改革的委员会,提出了推进各层次政党会议更为开放、废止当然代表、保证女性代表数量等类似调整。这些改革做法扩大了本党选民的参与,削弱了政党组织对总统候人提名过程的控制,使代表得以有效地遵从民意。此次改革的本质是从联邦政党层次接受了总统候选人的初选提名制度,并将其落实为各州各层次政党组织履行的制度安排。
1972年的总统大选标志着初选提名制进入了新阶段,初选制正式成为总统候选人提名过程的主导制度。1972年有27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民主党,以及21个州的共和党采取了初选制;初选制所产生的代表数也继1916年后再度超过了政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一半,分别为60.5%和52.7%;且其中绝大多数代表都受到了民意偏好的约束。推动初选制改革的麦考文也赢得了当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
其后,初选提名制又经历两党的多次改革而日趋完善。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974年的“米库尔斯基委员会”(Mikulski Commission)和1978年的“韦诺格莱德委员会”(Winograd Commission)所主导的改革。两个委员会重新设定了某些规则,如选民偏好与代表分配更为紧密相关、废除“胜者全得”转而采取比例分配的方式等。与“麦考文-弗雷泽委员会”如出一辙,这些委员会推出的改革同样推进了总统候选人初选提名制的普及。到1980年大选时,民主、共和两党举行初选的州数首次达到了突破六成的34个,而初选所产生代表的比例也升至71.8%和76.0%。
经历了1972年提名意识形态偏激的麦考文败选,以及1976年提名缺乏华盛顿政治经验的吉米·卡特无力应对复杂政治环境而最终连任失败,民主党党内再次出现了怀疑初选制及民众政治判断力的声音,并在1981年组建了推进新一轮改革的“亨特委员会”(Hunt Commission)。在该委员会的推动下,民主党重新采纳了由政府官员和政党领袖以“超级代表”(superdelegate)身份直接参与全国代表大会的做法,以调节初选制导致的意识形态极端化趋势。这一变动最初导致了1984年总统初选的小幅回落:当年民主党的初选州为26个,但初选的代表产生率仍保持在60%以上。在1980年之后的六次大选中,民主、共和两党分别在34个和37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举行了初选,初选的代表产生率分别为71.9%和80.5%。2008年,民主、共和两党分别有38个和3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举行初选,这些初选分别产生了两党68.9%和79.8%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总统候选人的初选提名制之所以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成为决定性的主导制度,有多层次原因。首先,美国政经关系持续发生深刻变化。“新政”之后的美国经历了通货膨胀和经济增长放缓。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呈现出对“新政”的反思调整、对垄断资本的再次分割,以及自由主义经济的复兴等多元特点。在多元的经济状态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及其控制的“政党老板”风光不再。“政党老板”们手中不再握有参选人所需的政治资源。相反地,参选人因其在多元政策议题上的不同主张得到不同经济领域利益的支持,从而相对容易获取竞选资源。
其次,社会运动与社会思潮提升了公众对政治的参与度。“民权运动”和“伟大社会”等社会改革激发了不同阶层、不同种族的民众追求政治参与、强化监督权力的意识。非洲裔等少数族裔的政治权利逐步得到重视,并体现在政治生活的诸多方面,
最具代表性的事件即主张少数族裔选举权利的《1965年选举权法》(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得以通过。这些新选民的参与热情,也促进了初选制在总统提名过程中的广泛运用。与此同时,越战及经济滞胀影响之下的美国社会矛盾与冲突频现,各种反战、呼唤经济政策调整的“求变”思潮也催生了民众参与度的提升。
第三,传媒、交通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强化了参选人与选民之间的直接互动。电视的普及犹如将参选人的演讲台搬进了普通家庭的起居室。有数据显示,1949年时全美家庭中只有100万台电视;而20世纪60年代,这个数字增至4500万台,覆盖了92%的美国家庭;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68%的家庭拥有至少两台电视机。通过电视,民众可以直观地了解参选人及其政见,推高了他们参与投票的热情和能力;候选人则能够绕开政党组织,直接通过电视立体地自我宣传、动员选民。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飞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在美国得到了广泛应用,这有助于参选人快捷地实现在全美各州的竞选活动,增加了公众与参选人直接交流的机会。
总体而言,初选制成为美国两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的主导方式,而美国选举政治也实现了从“以政党为中心”向“以候选人为中心”的转变。
2 现实争论即便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完善,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在实际选举运行中仍存在着较多的争论。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在美国联邦制的框架下,各州在联邦和州层次选任职位的选举方式安排上具有一定的决定权;正是基于这一点,在不违反两党相关党纲规则的情况下,各州及地方政党组织在决定本州提名方式上具有较大空间。概括而言,目前关于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的主要争论集中在三个方面:初选制度在实施层面上的差异性、各州在初选中因争夺影响力而形成的“前置”(front-loading)现象,以及“超级代表”问题。
(一)初选提名制在实施中的差异性
目前各州初选提名制在提名方式、初选选民资格认定及初选结果计算等具体实施层面上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导致了不同的选举效果。
1.为何保留“党团会议”?
初选提名制虽已被各州广泛接受,但“党团会议”(caucus)或“代表会议”(convention)方式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初选制中较为简便的“初选投票”(primary vote)不同,党团会议是从地方到州逐层协商产生提名人选的方式。具体而言,州政党组织在各地方基层设置会议召集点,该地方的选民将在召集点开会,通过多轮协商确定本召集点的提名人选,进而选出代表将该结果提交到国会众议院选区层次的召集点再次协商,然后再到州层次政党组织代表会议上反复协商,最终确定本州支持的提名人选。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每次总统提名过程中,一般会有20%到30%的州采取党团会议方式。在2016年大选中,民主、共和两党分别有18个和16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及属地采取了党团会议方式。
是否采取党团会议方式,往往与各州政经状况及政治文化传统有关。以2008年大选为例,当时两党初选中采取党团会议的11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在全美人口数量、人口密度、面积及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平均排名分别为第38、37、19及36位。这就说明,采取党团会议的州大多地广人稀,适合采取在小范围设置召集点、逐层推举的方式。同时,这些州往往属于经济实力相对落后的地区:州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因而选择资源投入较少的党团会议方式;经济相对落后的州以农业州为主,它们更多地保留了村社政治中“协商民主”的传统,惯于采用党团会议方式做决策。此外,党团会议方式的采用也在很大程度上符合现实政治的务实考虑。比如,2012年在任总统奥巴马谋求连任,民主党采取党团会议方式的州达到24个,这一数字创造了1972年以来的最高纪录。究其原因,主要是奥巴马在党内不存在有力竞争者、获得党内提名毫无悬念,因而降低了采取初选投票的必要性。
虽不处于主导地位,但党团会议方式仍对提名过程及其结果构成了一定影响。一方面,党团会议抬高了普通选民参与提名过程的门槛。相比于初选投票“一站式”的简单高效,党团会议往往需要参与者花费更多时间与精力,无形中增加了选民的参与成本,降低了初选投票率。事实上,有研究统计结果表明,在有资格选民中只有2%会参与各层次的党团会议,即便是备受关注的艾奥瓦州党团会议也只能吸引14%到20%的选民。另一方面,党团会议方式可能无法全面反映民意,甚至会表达极端倾向。“高门槛”的党团会议更易吸引热衷政治的政党积极分子和更具热情与精力的年轻人,而这部分选民通常持有激进立场。以2008年大选的民主党初选为例,希拉里只赢得了哥伦比亚特区及12个采取党团会议方式的州中的两个州,其他各州全部倒向了更为激进且受到年轻选民支持的奥巴马。
2.“关门初选”还是“开门初选”?
不同于总统大选基于由联邦宪法明确规定的选民资格,在联邦制的框架下,各州政党组织对初选投票或党团会议的选民资格设置了不同的认定方式。一般而言,各州提名过程中的选民资格认定与政党倾向紧密关联,基于两者的关联程度,初选可分为“关门”(closed)、“半关门”(semi-closed)、“开门”(open)等几种情况。
“关门初选”要求只有被明确认定或宣布为本党长期支持者的注册选民方可参与。这种政党色彩最为浓厚的选民资格认定,不但有助于整合党内立场,还可确保提名人选具有充分的政党代表性,甚至有助于防止非本党选民故意扰乱选情。当然,“关门初选”也被认为更易产生激进派人选,难以在大选中吸引到至关重要的中间选民。为了有效平衡欠缺,“半关门初选”在“关门初选”的基础上对所有申明不会支持另外一党的注册选民开放,进而有助于提升投票率,强化提名人选的竞争力。不过,这种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支持另一党的申明约束力有限,且会为各州政党组织增添不小的操作成本。鉴于“关门初选”和“半关门初选”的不足,“开门初选”不要求选民申明关于党派的任何信息,只保留了唯一的门槛,即每位选民只能参与一个党的提名程序。“开门初选”的方式被期待可以有效提升投票率、覆盖不同政策议题维度意义上的中间选民,但它也被认为模糊了政党色彩,无助于实现有效的选民动员。基于对不同形式产生的国会议员候选人的意识形态倾向的比较,有研究发现,“关门初选”产生的候选人距离中间选民偏好最远,而“半关门初选”产生的候选人最为温和。除了这三种主要形式外,某些州还曾采取其他略有区别的选民资格认定,比如要求任何选民只要申明支持本党立场即可参与初选的“半开门初选”,以及允许任何选民可以任意多次参与不同党派初选的“覆盖式初选”(blanket primary)。
比较之下,“关门初选”仍是目前最主要的选民资格认定方式,大概有40%到60%左右的州会采用该方式,其次为40%左右的州采用“开门初选”,以及最多20%的州采用“半开门初选”。以2012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为例,3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及属地采取了“关门初选”,采取“开门”或“半关门初选”的州分别为16个和九个。2016年大选中各州共和党初选的选民资格认定基本延续2012年的状况。
事实上,对选民资格的不同认定折射出两党在坚持党派理念和追求务实胜选之间的取舍。在两党“极化”竞争的当今,中间选民尤为关键。一党参选人如果固守本党基本理念,就难以得到多数选民支持进而胜选;而如果一味向中间靠近,其政党标签势必逐渐消失,政党存在的必要空间将随之收缩。而分别代表着政党理念和务实竞选的不同选民资格认定方式的混合存在,也展现了美国总统选举提名过程中政党理念与民意倾向之间的平衡。
3.“胜者全得”还是“比例分配”?
与选民资格认定的不同方式相似,各州在提名结果的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即“胜者全得”或“比例分配”方式。前者与总统大选中绝大多数州计算选举人团票归属的方式相同,即获得简单多数的参选人获得本州所有代表的支持;后者则采取了按照各参选人得票比例分配本州代表的做法。通常而言,民主党各州基本上采取了比例分配的计算方式,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也存在着某些州的民主党采取参选人得票多数过半者即可获得全部代表支持的“变相胜者全得”方式。相比之下,共和党通常没有明确规定,各州可依法自行设置采用“胜者全得”方式的比例门槛。
客观而言,“比例分配”方式可以使势均力敌的参选人更为充分地展开竞争,保证最后产生的本党候选人具有最强的可选性。而在“胜者全得”的情形下,得票领先者只要有微弱的优势就可以压倒其他具有潜力的参选人,这无助于党内充分竞争。
在总统大选中使用“胜者全得”的方式是为了在激烈的两党竞争中尽快地得出压倒性的一致结果,而在以产生最强有力候选人为目标的提名过程中使用这一方式却并不合适。以2016年大选的共和党提名过程为例,共和党全国委员会要求在3月15日即第二个“超级星期二”(Super Tuesday)之前进行初选的各州采取“比例分配”方式,而其后各州则可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其目的在于,希望十余位参选人在备受关注的最初几场初选中得以充分竞争,避免很快分出高下;而在其后的多轮初选中,已相对明朗的提名形势会在“胜者全得”计算方式的催化下加速尘埃落定。
(二)关于“前置”的争论
所谓“前置”是指,为了提高影响力,各州政党组织将初选日期竞相提前的选举政治现象。这种现象在美国总统候选人初选制度演进中是一个“偶然”。一般而言,美国总统提名程序应在选举年上半年完成,近来几次总统选举的提名程序愈发呈现出在该时间区间内的“前置”态势。虽然尚未越过艾奥瓦、新罕布什尔两州,但出现了在同一个投票日多个州同时举行初选的“超级星期二”现象:最初是在1988年,多个南方州达成一致,同意在同一个星期二(3月8日)举行初选提名。在2000年大选中,有27个州在3月底之前完成党内提名,决定了超过2/3的代表的归属,基本锁定了提名结果。2008年大选的提名安排更为提前,仅1月、2月就有2/3的州完成了初选。其中2月5日就有24个州同时举行初选,那一天是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超级星期二”,仅一天就决定了民主、共和两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52%和41%的归属。为了控制“前置”现象,2016年大选的提名程序被两党全国委员会推迟到2月1日开始,但截止到3月15日,民主、共和两党已分别完成了26个州和32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初选。其中3月1日和15日分别为两个“超级星期二”,分别涉及了多达11个州和六个州的初选。
各州“前置”竞争的目的是为实现与艾奥瓦和新罕布什尔两个“风向标”州同等的影响力。提名权力下降到各州层次以后,自1916年起,新罕布什尔就长期率先进行初选投票,直到1972年艾奥瓦的民主党人在1月24日举行党团会议,从而使该州的初选比新罕布什尔州更早开始。由于艾奥瓦、新罕布什尔两州提名方式不同,这一大致间隔一周的党内提名“揭幕战”组合得以延续至今。随着媒体发展及其对选举政治的塑造,艾奥瓦、新罕布什尔两州成为所有报道大选的媒体的焦点。根据统计,从1971年11月到1972年2月底关于总统选举的相关报道中,54%的有线电视报道及35%的主流报纸都是报道关于新罕布什尔州初选的。在艾奥瓦、新罕布什尔两州胜出或表现抢眼的参选人将迎来“顺风车”效应:不但更易通过媒体聚焦而迅速被民众知晓,还可以吸引到更多捐款,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竞选与社会动员。自1972年以来,两党历次大选中的总统候选人基本上都在艾奥瓦或新罕布什尔胜出,只有1992年在这两州先后失败的克林顿是个例外。由于重要的指标意义,两党参选人往往投入大量的竞选资源。为了赢得这两州的提名,参选人可能会将关乎两州而非全国性的议题纳入竞选纲领当中。于是,人口规模分别仅在全美位列第30位和第42位的两个小州获得了与其规模不相称的政治影响力,两州自身的很多地方性议题因更容易得到全国关注而迎刃而解。
通过媒体传播的放大与动员,“前置”各州极可能片面左右甚至决定后期初选各州的选情。一方面,“前置”初选州的民意表达无法代表其后进行初选的各州。以新罕布什尔为例,该州是位于新英格兰地区的温和摇摆州。根据2010年的人口普查,全州人口的92%为白人,远高于全美平均水平。其选民中的两党分野也分别大致为三成左右,因而存在大量的中间选民。根据2004年新罕布什尔州民主党初选出口民调显示,投票选民中只有一半人认为自己倾向于自由而非保守。这就意味着,在新罕布什尔初选中胜出的参选人往往较为温和,未必能够符合两党基本盘的期待。另一方面,各州初选的“前置”加速了两党参选人退出竞争的速度,近年来的多数情况是根本无需等到全国代表大会阶段就已明确提名人选了。又如在2008年大选的共和党提名战中,罗姆尼在2月7日的退选事实上明确了麦凯恩的提名,但当时还有27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或属地尚未举行初选,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2380位代表中还有1017位尚未明确归属。这就意味着,后期举行初选投票或党团会议的各州已毫无选择余地,必须接受“前置”各州初选的结果。“前置”现象对各州平等民意表达的扭曲,加剧了初选投票率的低迷。20世纪70年代之后初选投票率曾一度达到将近30%,但在2000年仅为17%。具体而言,在2000年大选中,3月份“超级星期二”前后的初选投票率从平均21%跌至14%。
关于“前置”竞争的另一种批评认为,该现象延长了竞选周期,提高了选举竞争的激烈度,突出了竞选经费的作用。在各州初选“前置”到大选年年初的情况下,两党参选人必须在前一年就着手备战,这段时期也被称为“隐形初选”。比如,2016年大选的隐形初选是以得克萨斯州国会参议员特德·克鲁兹(Ted Cruz)在2015年3月23日正式宣布参选为起点的。长达20个月的竞选周期需要参选人有规模可观的财力投入,导致了选举成本的迅速增加。同时,初选正式开始之后,由于“前置”和“超级星期二”等情况导致的高强度竞争,使参选人必须在同一时段在全美多个州开展造势和投放电视广告等竞选活动,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参选人对金钱的依赖度,扩大了利益群体介入的空间。不过,也有研究发现,随着各州初选的开展,两党参选人投入的精力与金钱会趋于减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至少有二个:其一是随着众多参选人的退出,后期各州初选的重要性降低,有望获得提名的参选人会将资源留到大选阶段再使用;其二是参选人很快就达到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初选阶段的竞选经费上限。这一研究结论反而又加剧了各州的“前置”竞争。
面对“前置”问题,政界及学术界都曾提出过众多解决方案。比较主流的方案如推进各州初选的“区域化”(regionalization),即同属一个区域的各州同时初选。而针对“区域化”改革方案仍存在区域间竞争的问题,又有所谓的“地理平衡方案”(Geographical Balance Plan)。这种方案计划将各州按照区域分组依序进行初选,每个选举年各组依次轮替顺序。值得一提的是,公众是否支持对于“前置”问题的改革,取决于其个人所在州是否直接从现有制度安排中获益。这种自利的公共意愿极大地增加了彻底改革的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前置”到2月、3月初选的各州特别是两个“超级星期二”在2016年大选共和党初选中并未像以往那样推进选情的迅速明朗化。究其原因,除了共和党全国委员会要求采取比例分配代表之外,共和党各参选人在怀俄明州之外的大多数州中无一人获得超过半数以上的选民支持,从而也就无法在代表数量上明显领先。这一情况虽然凸显了共和党当前的党内分裂态势,但也为其后初选的各州选民保留了表达意愿的机会。
(三)关于“超级代表”的争论
自1981年民主党“亨特委员会”改革以来,历次两党初选中都有由政府选任官员和政党领袖出任而非通过初选产生的“超级代表”。总体而言,自1984年以来民主党总统初选中的“超级代表”比例呈现出递增态势,从1984年的14.4%增至2008年的19.3%。从2016年大选的两党提名情况看,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全部4764位代表中的731位为“超级代表”,而共和党的这个数字为2472位代表中的约144位,两党“超级代表”比例分别为15.3%和5.8%。
由于“超级代表”可以不同于一般初选投票或党团会议产生的代表那样承诺遵从民意,所以也被称为“非承诺代表”(unpledged delegate,民主党)或“未绑定代表”(unbound delegate,共和党)。由于承诺代表占绝大部分比重,基本能决定最终的提名人,所以“超级代表”发挥实质性作用的空间往往有限。但当党内提名中出现势均力敌的两位或更多参选人持续竞争、且均未得到承诺代表半数以上支持的胶着选情时,“超级代表”就可能扮演关键角色。同时,“超级代表”可以在初选前就表态支持人选,从而提升参选人的知名度与媒体关注度。此外,“超级代表”还可以在选举过程中根据参选人的表现变更支持对象,进而对普通选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长期以来,围绕“超级代表”存在的利弊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超级代表”是政党在“以候选人为中心”的选举中强化影响的回应性手段。1984年民主党副总统候选人杰拉尔丁·费雷罗(Geraldine Ferraro)在2008年大选党内提名开始时撰文提出的两个理由颇具代表性:其一,鉴于初选的低投票率,其结果未必能反映民主党政党利益;其二,由于各州的“开门初选”或“半关门初选”,初选结果可能受到中间选民甚至是共和党选民的左右。
同时,“超级代表”也被认为是政党确保提名人选可选性的“同业评价”(peer-view)手段。在各州初选“前置”、媒体动员过度、缺乏甄别机制的情况下,政党提名的总统候选人极可能是由于具有足够多的时间去摇旗呐喊、有足够多的金钱保障电视出镜率、有完善的组织动员从而获得胜利的。而获胜的因素则在于参选人野心的大小、投入时间的多少、家庭的忍耐力、预算,以及无休止的旅行访问,与参选人是否能成为优秀总统的品质毫无关系。甚至,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可能与国会内那些需要合作的人们并不熟悉,对如何运行行政分支毫无了解,更不具备能够帮助他的有经验的顾问班底。面对这些问题,对政治事务和本党参选人都相对熟悉的“超级代表”做出的所谓“同业评价”颇为必要。
“超级代表”制度的反对者认为,该制度违背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堪称“回归精英主导体制”的标志。两党政治人物及学术界都有要求取消这一“特权群体”的呼声,建议取消“非承诺代表”、保留遵从初选民意的“超级代表”。不过也有研究证明,“超级代表”在意识形态、经济、内政外交等政策议题上的表现与初选民意表达之间的差异整体上不大。
在2008年大选民主党提名的激烈竞争中,“超级代表”的作用再次成为焦点。在初选之前,民调领先、党内资源丰富的希拉里在“超级代表”部分具有很大优势,但最终在初选中表现出色的奥巴马赢得了更多“超级代表”的支持。当时奥巴马、希拉里两人分别得到了1828位和1726位承诺代表的支持,相差仅102个代表,且均未达到参会半数的2208位代表的支持。这就意味着,796位“超级代表”完全可以决定最终的民主党提名人。其结果是,“超级代表”以66%比34%的比例支持了奥巴马,这个数字比两人得到承诺代表支持的比例即51%比49%更为悬殊。由此可见,被看作“特权群体”的“超级代表”顺应并强化了民意导向,避免了党内初选陷入僵局。
就2016年大选的两党提名而言,在民主党方面,“超级代表”继续强化了希拉里的领先优势。截止到4月底,希拉里与伯尼·桑德斯(Bernie Sanders)所得到的各州初选代表数的比例为41%和34%,而两人在“超级代表”中的支持比重则为70%和6%。
3 结语作为国家最重要的选任职位的产生方式,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历经了二百多年的渐进变迁,逐步发展为目前以初选提名制为主导的系列制度安排。这些变迁是提名权力从上向下转移的过程,并受到美国联邦制和政党政治的交互影响。也正是由于多层次的塑造,时至今日,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仍面临着多重争议。
第一,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它至关重要却从未经过顶层设计。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各党候选人资质与能力的甄别,扩大了普通选民参与选举政治的空间。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提名方式,允许普通民众参与其中的总统候选人提名方式并不多见,所以初选制堪称“美国例外”。不过,这一制度并非最初就是“全民参与”的,而是随着美国国家成长,特别是政治、经济及社会变迁而逐渐形成的。这种可谓从“密室政治”到“还政于民”的艰难转变也并不是经过严谨而理性的顶层设计的,而是由各州、各政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改革努力汇聚而成的渐进发展及多次改革成果累积叠加的产物。
第二,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始终处于联邦制的塑造之下。虽然该制度决定着总统的人选,但在任总统或总统参选人均无法直接插手其中或者对该制度施加影响,最终对提名制度具有影响力的是联邦层次和各州层次的政党组织。一方面,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下,联邦层次的两党全国委员会为各州的提名程序设定了某些规则,比如在时间和方式上的一定要求;而另一方面,在联邦制的框架下,各州的两党组织可以在本党全国委员会的规则及所在州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设置提名程序。换言之,这是一种联邦和各州高度分权、缺乏一致性的政治过程。也正是因为这种分权状况,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方式选择才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各州进而也具有了在提名过程中更倾向于采取“前置”方式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制度动机。
第三,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始终谋求着政党政治与民众参与之间的“平衡”。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谢茨施耐(E.E.Schattschneider)所言,“提名制度乃现代政党最显著的标志,如果一个政党不能从事提名活动,它就不再算是一个政党。”从这个判断出发,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演进始终在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它到底是使政党发挥有限作用的直接民主方式,还是由政党主导下的代议制决策过程。从政党全国代表大会取代国会党团的党内分权,到在政党全国代表大会框架下实现民众参与,再到“超级代表”制度的反复,这些变迁基本上反映了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在政党精英决策和普通民众参与之间寻求平衡点的趋势。而这种平衡显然是颇为微妙甚至是不稳定的,特别是在当今美国政治中所谓“反建制派”倾向明显的情况下,提名过程中的政党意愿与民众选择之间有发生冲突的极大可能性。
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是仍旧处于渐进完善过程中的重要政治安排。可以预见的是,围绕着联邦与各州如何进行利益分配,以及在政党精英与普通民众的选择之间如何取得平衡等重要争议,再加上如2016年“反建制派”特朗普在初选中领先而引发的相关争议,美国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未来将继续处于调整与改革之中。*文章转自《美国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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