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2月20日患者王某因“头晕3天”到x医院就诊,头颅核磁MRA检查报告:脑动脉硬化改变,右侧M1段中-重度狭窄,左侧M1段、左侧A1段、右侧P1及P3段多发狭窄,右侧胚胎型大脑后动脉。门诊以“脑梗死”为诊断收入神经内科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脑梗死、脑血管狭窄。经头颈联合CTA检查、脑血管造影检查后,于2022年3月3日在全身麻醉下行“经皮超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球囊成形术+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支架植入术”介入手术。术后2小时余患者出现严重意识障碍,陷入昏迷。
合并左侧肢体全瘫,急查头颅CT提示大量脑出血、脑疝形成,遂转入神经外科监护室。医生一方面建议急诊行开颅手术抢救治疗,一方面强调手术风险很大,术中止血困难导致不能顺利完成手术的情况出现的可能性很大。患者亲属经权衡考虑后决定放弃手术,至县医院维持治疗仅一天后亡故。
二、患方观点
x医院在收治患者王某并行脑血管介入手术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准备和风险评估不足、术中操作违规失当、术后观察处置不力、延误救治等诊疗过错,同时存在对患者病情及相应诊疗风险告知不充分的情形。
正是基于x医院的上述过错,才导致了患者王某术后大量脑出血并脑疝形成,终就治无效而死亡,诉请判令x医院赔偿470048.11元。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本案患者王某入院时完全具备手术指征。鉴定参照2015年《中国缺血性脑血管病血管内介入诊疗指南》早已经被新的2018年《症状性颅内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血管内治疗中国专家共识》所替代。
鉴定报告中对于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方面存在不足的观点是错误的,本案患者病情持续多年,也到过其他医院进行就诊,再次到答辩人处就诊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充分说明了药物治疗已经无效,只有通过手术治疗,同时对于相关手术的风险应当明知。
2、患者在x大学x附属医院脑血管造影:左侧颈内动脉闭塞,右侧大脑中动脉狭窄,狭窄率约70%,2019年4月24日给予介入治疗.术中见左侧颈内动脉C7闭塞,至左侧大脑中M1以远造影见远端血管通畅,闭塞段通畅,该段呈囊性改变,考虑夹层动脉瘤可能性大。
我科造影显示患者无左侧大脑中动脉夹层动脉瘤表现,考虑患者夹层动脉瘤可能已经自愈,或者原本就不存在夹层动脉瘤。而且我院所施手术是针对右侧血管,与鉴定材料中所提及的夹层动脉瘤无关联。
专家鉴定如果不以新的血管状况而以既往血管状况作参考,既往问题可能随着时间推移发生变化甚至消失,这样鉴定显然不妥;如果鉴定专家把既往左侧血管问题硬板到右侧,或根本就没有辨别清楚左右,鉴定结果就更值得存疑。
3、针对术后复查CT显示颅内高密度影,送检材料未见相关处理的观点也没有事实依据。患者术后常规即刻(12:15)陪同患者复查CT显示:颅内高密度影,造影剂外渗?蛛网膜下出血?患者术中应用造影剂,手术未见血管损伤,术后复查未见颅内血肿。
4、鉴定报告认为:“x医院对患者既往手术情况未能详细了解,尤其是患者病变血管曾存在疑似夹层动脉瘤的情形未能知晓,增加了介入治疗的风险;对于患者术后出现的颅内异常增高密度影关注不足。”不应该是次要~同等,因为没有其他变量来引起同等变化到主要。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在治疗方案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于患者既往手术情况未能详细了解,尤其是患者病变血管曾存在疑似夹层动脉瘤的情形未能知晓,增加了介入治疗的风险;对于患者术后出现的颅内异常增高密度影关注不足,患者出现脑出血,继而出现脑疝,终治疗无效死亡,故医疗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2、患者颅内血管病变客观存在,既往曾因狭窄进行介入干预治疗,此次再次出现狭窄,临床治疗风险较大;即便选择保守治疗,亦具有发生脑血管不良事件的风险。
3、该病例未行尸检。
4、x医院过错原因力程度介于次要~同等原因。
七、法院判决
2023年5月10日判决,x市x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共计366034.9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