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轮候查封、优先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茜茜深耕 2024-05-17 21:23:24

若债务人对外负有多项债务,当诸多债权人均向法院申请对同一债务人同一的财产进行查封,而案涉债权种类同时包括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时,就被查封标的处置权,首封法院、优先债权法院以及轮候查封法院之间可能发生冲突。

首封法院,指最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统称“查封”)措施的法院,包括在诉讼阶段最早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以及在执行阶段最早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优先债权法院,指执行案件中,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等优先债权的法院;轮候查封法院,指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查封顺位在后的法院。

首封效力与优先债权

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极易解读出错误观点,首封即首偿,甚至优先于有抵押权的优先债权。有抵押权的优先债权受实体法律的保护,首封法院在处置被查封财产时,仍应保障抵押权人首先受偿。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下称“《执行规范》”)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执行规范》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且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轮候查封与参与分配

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实务中,若债务人的该财产在同一法院有多个查封的话,首先查封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让任意一个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将轮候查封债权也纳入分配方案。有时候,该法院对于多个查封可能只以一个案号立案,其他查封不作轮候查封。在其他法院立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可能无法知悉其查封顺位。

而且如果其他轮候查封法院没有告知首先查封法院,轮候查封债权人也没有申请参与分配,则首先查封法院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时,可能因不知有轮候查封而遗漏轮候查封债权。

所以,债权人和律师千万不要认为已经查封了债务人的财产就可以高枕无忧,应时刻关注自己的查封顺位,以及其他法院的执行情况。在申请执行的法院并非首封法院的情况下,即使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或者就抵押权主张优先受偿。

因参与分配针对的是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债务人为公司的情况下,应积极与首封法院沟通,若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应及时申请其破产,以保证自己的债权即使属于轮候查封也能按比例受偿。

下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202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维护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部分法院未能准确掌握和运用轮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处置查封物所得价款由在先查封债权人受偿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对轮候查封效力问题存在错误认识,导致相关财产处置损害轮候查封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了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二、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三、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请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遵照执行上述要求,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2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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