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绝短暂借调至外地被辞退,法院会支持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22 09:28:5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岗位为会计。在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至库存管理部大连仓库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用人单位虽主张对员工的安排系短期出差、借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综上,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员工的岗位调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其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4日,宋某与某公司订立五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7年3月13日。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工作岗位为会计,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宋某必须按照某公司确定的工作岗位及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基于某公司业务需要和宋某的能力及表现,宋某同意某公司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宋某同意服从调整。同时,劳动合同在劳动纪律一节2.6.1约定,“员工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023年11月15日,某公司与宋某协商短期借调其到库存管理部大连仓库,宋某以存在困难为由不予接受。此后,某公司明确提出对前述工作安排作调岗处理,宋某同样不予认可。2023年11月17日,某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宋某个人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1)员工拒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者”的规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

某公司《员工手册》辞退一节约定,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辞退员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员工手册》未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

宋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780.92元等。该委作出津滨劳人仲案字〔2023〕第1667号仲裁裁决,裁决某公司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780.92元。该裁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宋某未起诉。

【诉求请求】

请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780.92元。

【裁判结果】

某公司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780.92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公司认为对宋某的安排属于短期借调、临时安排,不属于调岗,该主张与在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某某公司明确提出对宋某进行调岗安排。同时,某某公司安排宋某到大连仓库,虽其主张为短期外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可见,宋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均发生变化。该变化超出了一般劳动者能够预见的调整范围,某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宋某的调整安排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在该情况下,某某公司以宋某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3民终406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即使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应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安排,若单位调整员工至外地工作地点,仍建议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建议在充分考虑员工因工作地点变动而增加的工作成本后,提供相应的补偿或替代条件,以维护用人单位地点调整的合法性。

提示劳动者,如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确实存在明显的合理性,员工有权拒绝未经协商一致的调整,但建议员工持续与单位保持沟通,并明确指出拒绝的理由是调整工作地点未经过协商。同时建议员工继续正常出勤,以避免因无故缺勤而被单位视为旷工,从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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