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律所”糊涂文书,与”园林公司“合同纠纷引关注!

拟泛烟中片叶 2024-12-11 09:54:42

现实版”糊涂官判葫芦案”,一起由邯“郸市神威律师事务所”出具糊涂法律文书,与”迎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疑点重重,引发公众关注!

“迎宾公司”与”邯郸市神威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案,经过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一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还是“迎宾公司”败诉了。一审审理期间,”邯郸市神威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没有案由、没有日期、没有受案登记、虚假等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均被质疑“邯郸市神威律师事务所和周海滨伪造,但是一审二审法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无视法律威严,包庇纵容不法律师和律所,草率结案,做出不公正判决,严重侵害了“迎宾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可追溯到2020年3月28日,”迎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福建“群峰机械有限公司”,同时聘请”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改增作为该案代理律师。2021年10月份左右,”邯郸神威所“的律师周海滨以偿还情感为由无偿介入该案,并说是免费为“迎宾公司”提供法律帮助。随后周海滨偶尔跟着温改增律师参与了几次,对案件也未起到什么作用!在此期间,出于信任,周海滨多次携带”迎宾公司“公章到法院办事,盖了什么文书,迎宾公司并不知道,神威所一审向法院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上的“迎宾公司”公章疑为周海滨私自偷盖。”迎宾公司“与“群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完毕,”迎宾公司“向温改增律师如数支付代理费后(温改增律师代理费60000元整:详见附件1),“邯郸神威所”与律师周海滨出尔反尔,为一己私利,在2023年9月12日将迎宾公司诉至肥乡区人民法院。该案从始至终都是温改增律师代为办理的,律师费是6万元,但是周海滨后期加入,才参与了几次,就狮子大开口,向迎宾公司索要38万元天价代理费,实在是不可理喻!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神威所“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都存在很多疑点:1、委托代理合同(详见附件2)(1)因什么一案处空白,没有案由,不知道代理的是哪个案件,所以此代理合同与“迎宾公司”和福建”群峰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2)委托代理合同是跟谁签订的,“迎宾公司”公章是谁盖的;(3)叁拾捌万元整的字是谁写上去的,数额又是和谁约定的;(4)神民字前面的括号内没有年份,没有第多少号;(5)“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公章是否是”神威律师事务所“当时使用公章的样式;(6)盖公章的时间和签写字体的时间,以及盖章和签字的先后顺序;(7)所用纸质陈旧,是否是“神威律师事务所”当时在用纸质等等;2、两份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左-神威律师事务所起诉迎宾公司一案,于2023年一审开庭时提交;右-肥乡区人民法院存档的“授权委托书”,是迎宾公司与福建群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21年提交给肥乡区人民法院)。但是神威2023年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2021年肥乡法院存档的“授权委托书”根本不一样,从以下几点可以明显看出:(1)神威2023年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案件空白,与”迎宾公司“和福建“群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2)委托书上委托律师代理权限内容不同,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后面这个字不知道什么字);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3)日期填写不同,左:2021年4月22日的“4”字是周海滨私自改写的,要求对这个“4”字进行鉴别;右:日期处只有手写年份2021,月和日都没有填写;(4)所用纸张不同,左:用的是陈旧纸质,右:用的是新纸质5)神民字前括号内没有年份,没有第多少号;(6)没有委托人签名等等。综上所述,神威2023年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2021年肥乡法院存档的“授权委托书”没有任何关系,无法证明代理案件到底是哪个?所以,迎宾给公司认为神威2023年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和本案无关,迎宾公司不予认可!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和周海滨律师都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连如何正确合法合规填写法律文书的基本常识都没有,又如何匡扶正义,为民伸冤呢。3、针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一审时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资料,上诉人还提出以下质疑:(1).周海滨是否”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周海滨个人执业资格等档案记录;(2).”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是否存有周海滨接受迎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受案登记;(3).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是否存有周海滨做出文书的备案登记;(4).“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出示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法院存档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是”神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是否记录在册;(5).“迎宾公司”要求对文书上的“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公章进行鉴定,是否是”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当时使用公章的样式等等。面对“邯郸神威所”提供的虚假法律文书,一审法院法官无视迎宾公司提出的各种质疑,毅然选择不顾职业道德,对”迎宾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置若罔闻,妄下定论,竟于2024年5月11号做出了(2024)冀0407民初26号民事判决:迎宾公司向神威所支付38万元费用。迎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6月6日向邯郸市律师协会递交了名为“举报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周海滨疑似伪造法律文书”的举报信,结果邯郸市律师协会迟迟未做处理,直到2024年7月25日才以短信方式通知举报人”中止调查”(详见附件4:中止调查截图),如此“儿戏”的回复方式,根本不符合法定程序(据了解,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张书红,兼任邯郸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担任多项重要的社会职务:邯郸市人大代表,邯郸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一级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理事,省级优秀律师,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邯郸仲裁员等)。但是,就是这么一位在法律界享有较高声望和社会地位的执业律师、律所,竟连让属下最基本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填写。甚至为了一己私利,不顾职业道德,伪造文书、相互包庇,侵害代理人合法权益,真不知道她是如何管理“邯郸神威所”和周海滨律师的,资格证书又是如何取得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上没有填写案由、没有填写年份等,连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如何规范填写都不知道!有如此强大的靠山,“邯郸神威所”周海滨律师自然有恃无恐,甚至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所以,“迎宾公司”的举报结果才会如此草草了事。2024年8月5日,迎宾公司无奈又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8月14日,又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针对“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的全面鉴定申请。递交后,多次联系办案法官高伟,但自始至终也未能联系上,也未收到此案的任何通知。直到2024年10月24日,迎宾公司还在苦苦等待鉴定结果,没想到二审法官却已经下了维持原判且诉讼费由迎宾公司承担的判决,这对于迎宾公司实在太不公平了。综上所述,周海滨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不是为民伸冤、匡扶正义,反倒是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违法违规操作,将自己的法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踩在脚底,实在是法律服务行业的一大蛀虫。还有”邯郸律师协会“、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在知法犯法、挑战法律权威,为自身利益相互包庇纵容,简直就是法律界的耻辱,不配称为法律工作者。近几年,因为疫情国家经济萧条,行业前景堪忧,”迎宾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一直在“苟延残喘”几乎濒临倒闭,但是天理昭昭,面对不法分子,迎宾公司绝不退缩,一定会和不法势力抗争到底,还自己一个清白!在此,”迎宾公司“恳请有关部门重视此事,及时参与处理,查明真相,避免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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