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制作与借款人姓名相符的所谓数字证书,据此伪造借款人的电子签名,进而伪造合同,却睁眼说瞎话:“你看!这有你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
盗扣借款人的钱,却信誓旦旦:“我们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了代扣协议”。犹如劫犯:“我们同伙之间有拿钱约定,拿走你的钱是有合同作为依据的。”
这就是“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等金融流氓、黑恶势力及其黑灰催收团伙的逻辑。
但“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等金融流氓、黑恶势力及其黑灰催收团伙必被法办,受害者必受法律的保护,绝非个例,而是规律。
上诉人杜某(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章某(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某原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章某向其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24%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但,两级法院均未采信涉案电子合同(包括其中所谓章某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从而判决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
杜某仅凭在云某网平台补充签订的借条(电子合同)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但章某否认实名登录云某网平台补充签订借条及在该借条上签名,且杜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章某实名登录云某网平台补充签订借条及在该借条上署名,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章某注册过云某网,也无法证明该电子合同系章某所签。
就买某网公司的云某网平台如何认证章某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是否向章某发送过信息以及章某是否登陆过云某网平台并签署合同(买某网公司只是提供一个虚拟的签约室,无法保证借条为章某所签),买某网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故此,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章某实名注册过云某网,也无法证明该电子合同系章某所签,故案涉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李大贺律师认为,上述裁判思路体现出可靠电子签名应遵循数字证书申请人主体和行为、持有人主体和行为、证书载明主体及其行为一致并且行为完全符合和具备电子签名构成要件的电子签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