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离婚分居

凡夫情理法 2024-10-16 15:59:51

江苏南通,某女子与丈夫分居后,为报复自己丈夫,她多次向姐姐借钱,在2年内共计借款86万元。

岂料,在离婚后,女子姐姐要求前妹夫偿还这夫妻共同债务借款86万。

于是,男子提出质疑:我家经济状况良好,银行里还有存款,这是你妹妹向你借的钱,跟我有什么关系?

谁知,姐姐一纸诉状将前妹夫告上法庭。

结果,法院这么判了!

江苏南通,本案故事的主人公是许宁与王梅夫妇,在夫妻感情磨合阶段亮起了红灯。

妻子王梅认为夫妻之间有矛盾,很正常,因为两人有感情的基础,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相反,丈夫许宁一条道跑到黑,向王梅提出了离婚,并与王梅分居了。

见妹妹有点委曲求全的样子,实在不忍心见妹妹吃亏,姐姐王薇看不下去了,一边劝说妹妹不能将就过日子,同时忠告妹妹即使两人离婚,也要给许宁点颜色看看,让他吃不了兜着走。

终于,在王薇的出谋划策下,王梅多次向王薇“借款”,结果在两人分居的短短两年中,王薇竟然借给了王梅86万余元。

在姐妹俩精心策划后,等到许宁再次向王梅提出了离婚,这时王梅见好就收,顺手推舟地同意了离婚。

当许宁告别这段婚姻后,准备展望新生活的时候,岂料迎来了前大姨子王薇的上门讨债,她拿出了这两年来王梅向她借款86万的所有凭证,要求许宁还钱。

这下许宁给彻底弄懵了,自两人分居以来,两人只有夫妻的名义,两人各过各的生活,互不联系,根本不知道什么借钱这件事。

另外,许宁提出质疑,自己家庭富裕银行存款不少,完全没有理由和必要借钱,这完全是恶意作为。

见到许宁如此反应,王薇没有表示出惊讶,二话没说一纸诉状把许宁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所有借款。

第一、原告王薇的主张依据理由。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原告王薇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转账借款记录,而且每条转账记录几乎都标有具体用途,比如还房贷、生活费等信息,总金额为86万元。

同时,以上原告王薇提出的所有借款时间,均发生在王梅与被告许宁离婚之前,就是在被告许宁与王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妻子王梅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许宁有义务偿还。

所以,原告王薇认为,即使被告许宁与王梅已经离婚,不过这笔债务是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原告王薇有权向被告许宁提出还款请求。

第二、被告许宁的反驳依据理由。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许宁认为自己家境富裕,家里有存款,所以不可能为了生活而要借款。

同时,被告许宁认为王梅借款的目的,已经完全超出了夫妻间必要的生活支出,还有王梅所有的借款并没有告知许宁,应视为王梅的个人债务,所以自己没有义务共同偿还。

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王梅的借款行为,是否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

经过庭审,法院已经查明并确认王梅存在向原告王薇借款的事实,两人存在债务关系,原告王薇有权向借款人提出返款的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原告王薇与王梅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王梅就应该按照约定还清债务,如果不能按约定完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王薇提出王梅的债务,是用于王梅和丈夫许宁共同生活支出,但其不能提出证据加以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同时,经过法院调查,被告许宁根本就不知道这些债务,而且已经确定所有的借款均转入王梅的个人账户中,所以,原告王薇提出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不许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原告王薇以为自己为了王梅的利益,给王梅出谋划策,结果是侵犯了被告许宁的合法权益,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最后,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薇的诉求,被告许宁无需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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