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判车企担责的类似车辆失控案件,某汽车公司赔偿130余万

汽车工业说说 2024-11-18 03:18:00

近日,“江苏法院网”发布了一篇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刘燕妮发表的文章:车载数据缺失、事故原因成谜,网约车司机车祸身亡由谁赔?文章披露了无锡锡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案案情,某汽车公司被判赔偿130余万元。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个判车企担责的类似车辆失控案件。

2022年10月,王某(化姓)驾车前往上客点,途中车辆突然加速,撞击路边停放的多车后停下,车体变形,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介绍,王某驾驶的电动汽车2021年10月生产,是当年上市的新车型,监控视频中可见车辆掉头后停车避让对向来车,然后车身颠簸,突然加速。

据介绍,为查清事故原因,交警部门委托公安部所属鉴定部门进行分析,提供了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汽车EDR数据分析及说明、车载终端TBOX数据文件、企业平台数据文件等。但鉴定部门未能给出具体结论,其在报告中写明,车载终端TBOX及企业平台数据中,事故发生时间段内大量记录项的记录值缺失,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32960相关规定,基于目前材料无法判断驾驶人事发过程中的操控行为以及事故原因。因此,交警部门出具了载明事发经过的证明,未能作出责任认定。

王某亲属认为,车载终端及企业平台数据存在与实际运行状态不符的缺失,说明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厂家应承担生产者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140万元。

案涉公司则认为,车载终端数据缺失不属于产品缺陷,车载终端不参与车辆运行控制,车辆也不存在自动驾驶功能,所以数据缺失与车辆失控、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涉案公司的产品生产者责任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应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方面考量。

关于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工信部曾发布GB/T 32960,对车辆数据信息采集,企业平台数据传输的范围、频次以及通信异常时的处理有明确规定。该标准原系推荐性标准,经工信部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在汽车出厂后的全生命周期都须遵循,通过车载终端、企业平台对整车及其他关键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记录、监测、管理。在案涉事故发生前三个多小时内,涉事汽车车载终端“车速信号”、“制动信号”、“加速踏板开度”等大量数据缺失,不符合强制性国标要求,应认定存在缺陷。

据有关《司法鉴定书》,王某的死因是事故导致的复合型损伤,可认定为车辆的碰撞事故导致。在涤除部分不合理费用后,法院对总体损失进行认定。关于因果关系认定,法院认为,车载终端记录的数据是车辆运行状态的反映,可用于分析整车及零部件是否正常运行、驾驶员是否正常驾驶,对还原事故原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车载终端功能异常,大量数据缺失的原因未明,意味着无法通过数据分析排除车辆运行存在问题的可能。除非案涉公司有证据证明整车及各零部件运行状态良好,或事故系其他原因导致,否则应推定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难点在于产品缺陷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现有证据无法直接得出车辆机械部件或驾驶系统存在缺陷的结论,需根据已知事实和法律规定分析认定,切入口是《产品责任法》第46条的“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与本案相关的GB/T 32960已转为强制性标准,涉事车辆未按要求完整记录数据,属于产品缺陷。

对因果关系问题,法官表示,缺失的车载终端数据对了解整车车况、行驶状态、驾驶状态有重要意义,在数据缺失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相较生产企业,受害人在技术信息采集、分析方面的举证能力处于弱势,要其举证不合理,应由企业承担举证整车性能及运行状态良好,事故系其他原因导致的证据,如举证不能,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同时,与一般产品相比,汽车缺陷问题一旦发生,将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侵害的客体有不确定性,波及范围广,社会危险性大,汽车业的发展须以人的安全为前提,判决也体现了对社会价值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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